软件下载平台传播免费软件的侵权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7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软件下载平台传播免费软件并“捆绑”下载自营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维度界定了软件下载平台在传播他人免费软件过程中的行为边界。
软件下载平台对权利人已授权用户可以复制、分发和传播无限制数量的免费软件的传播行为,一般不会对免费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即不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著作财产性权利;但软件下载平台在提供免费软件下载时移除软件著作权人的有关标识与替换“捆绑”软件等行为,剥夺了软件著作权人获取网络用户“注意力”和“流量”的机会,损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系涉案软件“驱动精灵V9.2”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豹公司)经金山公司许可使用并推广涉案软件,系驱动精灵官方网站(DriverGenius.com)的主办单位。
金山公司、猎豹公司诉称,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三四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2345软件下载网站(网址:www.duote.com)提供涉案软件下载,侵害了金山公司、猎豹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三四五公司在提供涉案软件下载的同时,还实施了“捆绑”安装其自营软件的行为,构成对金山公司、猎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三四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软件供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侵害了金山公司、猎豹公司就该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相关捆绑自营软件的行为因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造成了对消费者利益、金山公司与猎豹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令二三四五公司赔偿因侵害涉案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金山公司、猎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诉讼合理支出10万元,并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二三四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金山公司、猎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查明,通过二三四五公司的涉案网站下载安装的驱动精灵软件,与通过猎豹公司经营的驱动精灵官网下载安装的驱动精灵软件,两者的运行界面、操作、广告链接等各方面均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有以下争议焦点问题:
(一)二三四五公司在其自营网站提供涉案软件下载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金山公司、猎豹公司就涉案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不同于需通过控制作品的传播获取经济利益的一般作品,免费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来源于软件运行过程中的商业广告投放、后期的增值服务等直接获利,以及将免费软件用户引流至软件著作权人其他高利润收费软件产品或服务等间接获利。为实现前述利益,免费软件的著作权人不仅不控制软件的传播,还要通过免费使用、奖励用户积分等各种方式努力推广其软件的传播,甚至愿意付费给专门的软件下载平台帮助推广其软件,从而在吸引更多用户的基础上,获取更多的流量利益。本案中,结合涉案软件《用户使用授权协议》授权用户“可以复制、分发和传播无限制数量的软件产品”,以及金山公司、猎豹公司、二三四五公司均是免费向用户提供涉案软件下载等事实,可以认定涉案软件为免费软件。根据查明的事实,通过二三四五公司的涉案网站下载安装的驱动精灵软件,与通过猎豹公司经营的驱动精灵官网下载安装的驱动精灵软件,两者的运行界面、操作、广告链接等各方面均完全一致,可知金山公司、猎豹公司通过二三四五公司的传播行为同样实现了获取用户流量、在线投放广告、收获经济利益的目的。二三四五公司的传播行为并未损害金山公司、猎豹公司就涉案软件享有的经济利益。因此,二三四五公司未侵害金山公司、猎豹公司就涉案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著作财产性权利。
(二)二三四五公司在提供涉案软件下载时“捆绑”其自营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金山公司、猎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相关被诉行为主要是,二三四五公司在提供涉案软件下载时,修改了安装界面,同时移除了金山公司、猎豹公司原来“捆绑”的软件及网络服务选项,替换为“捆绑”其自营的软件与网络服务选项。关于二三四五公司修改安装界面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论是免费软件开发者的营利模式,还是免费软件下载平台的营利模式,都与网络用户的“注意力”“流量”密不可分,二三四五公司将原安装界面中驱动精灵官网的网址“DriverGenius.com”移除的行为,使得原本在涉案软件下载安装过程中可以为驱动精灵官网“DriverGenius.com”带来更多“注意力”和“流量”的机会被剥夺。因此,二三四五公司在“捆绑”自营软件过程中的上述行为,损害了金山公司、猎豹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二三四五公司移除原“捆绑”、替换为新“捆绑”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增进消费者福祉、鼓励公平竞争的角度出发,为了形成免费软件开发者、免费软件下载平台、消费者各方“共赢”的良好市场生态,应允许软件下载平台开拓各种适当的途径,包括在提供下载服务的同时“捆绑”其自营软件,以获取网络用户的“注意力”“流量”等经济利益。但是,二三四五公司在提供下载服务并“捆绑”其自营软件和服务选项的同时,移除了金山公司、猎豹公司的相关“捆绑”,这一行为剥夺了金山公司、猎豹公司在涉案软件下载安装过程中获取更多网络用户“注意力”和“流量”的机会,损害了金山公司、猎豹公司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二三四五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基于以上分析,二三四五公司应就其提供涉案软件下载服务时替换“捆绑”自营软件及服务等相关行为,向金山公司、猎豹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鉴于二三四五公司在提供涉案软件下载服务时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对金山公司、猎豹公司的商誉造成不良影响,亦未对涉案软件的美誉度造成不良影响,故二三四五公司无需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二三四五公司赔偿金山公司、猎豹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并驳回金山公司、猎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软件侵权判断时有限表达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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