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特种兵”陷入“不良影响”困局

日期:2018-12-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字号:

近日,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萨公司)旗下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江苏苏萨)与湛江市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湛江苏萨)联合发布的一则法律声明,引起了业界广泛关注。声明中,上述两家公司称,目前网上流传的一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不会影响其在“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上持续使用“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如图),因为该案仅涉及申请在第35类推销服务上的第16618998号“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同时,该公司声明中还附有被核准注册在植物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第11118542号“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注册证。


上述两公司声明中所称判决,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年前就第16618998号“特种兵THESPECIALARMS及图”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而作出的二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特种兵”是众所周知的兵种名称,将其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上述服务与军事用途联系起来,可能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为何法院作出的判决在1年后引发新的话题?记者调查了解到,江苏苏萨与湛江苏萨上述声明,不仅涉及到“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确权纷争,还牵扯出多方围绕“特种兵”而产生的数起商标纠葛。


商标注册之争


苏萨公司官方网站显示,该公司于2009年初创立“特种兵”品牌,并进入椰子汁市场,目前拥有包括江苏苏萨、湛江苏萨在内的6家子公司,“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为该公司的龙头产品,也是国内椰子汁饮料领域目前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品牌之一。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湛江苏萨曾于2009年3月4日在果汁、果汁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7232273号“特种兵 之”商标,但其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于2010年2月予以驳回。


此后不久,佛山市南海区冠博捷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提出第7490068号“特种兵”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遭他人提出异议,经异议程序后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茶饮料等第30类商品上。2015年4月,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予陕西九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陕西九腾)。2017年8月,陕西九腾在商标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将该商标许可给中山市特中兵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山特中兵)使用。目前,该商标归陕西九腾和自然人兰某所共有。


记者了解到,兰某至少与10家企业存在关联,其中包括中山特中兵、通达商标服务(广州)有限公司、江西神力劲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茅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红牛(广州)饮食集团有限公司、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广州蓝带啤酒有限公司等。目前,兰某为中山特中兵的大股东,该公司生产经营有“特种兵生榨原椰椰子奶味茶饮料”与“特种兵生榨原味椰子奶茶”等饮品。


2009年8月26日,湛江苏萨提出第7600566号“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其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后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核准注册在果汁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与之相似的是,江苏苏萨于2012年提出第11118715号“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该商标与第7600566号“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标识相同,后来亦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核准注册在植物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


不良影响之辩


据了解,2014年4月至2017年10月间,湛江苏萨的第7600566号“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先后被自然人刘某、温某、陕西九腾及中山特中兵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刘某、温某和中山特中兵的主要理由均为“特种兵”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陕西九腾的理由是该商标与其在先获准注册的第7490068号“特种兵”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刘某和温某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先后于2014年12月和2017年2月作出裁定,认为“特种兵”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第7600566号“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不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针对中山特中兵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于2018年8月6日以“特种兵”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裁定对第7600566号“特种兵THE SPECIAL ARMS及图”商标予以无效宣告;针对陕西九腾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目前尚未作出裁定。


2017年6月,江苏苏萨发起反击,对陕西九腾公司和兰某共有的第7490068号“特种兵”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请求。经审查,商评委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裁定,认为“特种兵”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至此,双方都面临着相关“特种兵”商标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据了解,目前双方均已针对商评委相关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截至记者发稿前,相关案件尚未有审理结果。


业内专家之议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发现,湛江苏萨曾在江苏、浙江、安徽、四川等地起诉中山特中兵等企业对其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主要理由是其“特种兵”椰子汁为国内椰子汁饮料领域的知名商品,被诉企业对其商品外观,包括瓶形、包装颜色、名称、商标等进行了高度摹仿,其中部分已生效判决也对湛江苏萨“特种兵”生榨椰子汁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作出了认定。


“对于双方而言,可能存在双输的风险。”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苏萨公司而言,其涉案商标一旦被宣告无效,之前精心打造的“特种兵”品牌或存在巨大风险;而对于第7490068号“特种兵”商标的权利人及中山特中兵而言,其只能放弃该品牌相关产品,因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属于商标不予注册的绝对事由,意味着如果某一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且还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具有‘不良影响’属于商标禁止、禁用的绝对事由,直接限定了市场经营者选择商业标志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范围。”冯晓青表示,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或其基本宗旨,否则在一般情况下,审查某件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是否具有“不良影响”时,应秉持较为宽松温和的审查标准,尤其对于已使用的商标,应当严格依据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证据来考量其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尽量避免给市场主体的经营造成损失,妨碍既有的正常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