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色情片商赴台告12家公司侵权 法院认定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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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审判实务几乎都认定色情片无著作权,台北地方法院推翻过去见解,认定色情片应受“著作权法”保障,网络业者没有取得授权已违反“著作权法”;但法官分析被告等人不知此行为触法,“有正当理由免除刑责”,判决无罪、不必赔偿。全案可上诉。
MAX-A于2010年提告主张,色情片有原创性及独特性,在日本享有著作权,也应受台湾“著作权法”保护,MAX-A控告天空传媒等12家网络业者盗版牟利违反“著作权法”,同时请求民事赔偿,每部片索赔500万元,请求业者给付2500万元至2.5亿元不等。
天空传媒喊冤说,该公司虽没有MAX-A的直接授权,但另有授权来源;天空传媒拿出契约书,证明与上游厂商签约并给付版权费,对方保证影片来源合法。其他供片商大多辩称,法律实务见解均认为色情片无著作权,否认犯罪。
合议庭指出,审判实务历年来多以色情片有碍社会秩序、违背公共利益为由,推论不受“著作权法”保障。但是,“著作权法”是保障人类各种思想的表达,让人的精神创作获保障,而色情片是人类精神文明的表现,属于言论一部分,应受保障。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是保护智慧创作的投入,不作道德风俗、作品好坏的审查;色情片是否败坏风俗、能不能散布,另有“刑法”散布、贩卖猥亵物品及制造持有罪规范,最后认定色情片有著作权。
法官调查,部分向天空传媒保证影片来源合法的上游厂商,其实并未取得授权,却谎称影片合法、收取版权费;合议庭分析天空传媒也是本案被害人,另依诈欺罪将上游厂商移送检方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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