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许可注意事项
在中国,和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不乏境外公司对第三方提出专利侵权索赔的案例,即所谓的“专利战”。
处理专利侵权索赔的一个常见策略是通过谈判获得专利许可。然而,除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外,还有一些额外的问题,本文为在中国签署许可协议的全球公司列出了一系列危险信号。
关键动态
专利许可类型
专利许可协议应以书面形式正式确定。根据对被许可人的限制程度从高到低,协议可分为排他许可、独家许可和一般许可三类。这三种类型的许可证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正确使用每种许可证至关重要。尤以需要多种语言起草的许可证为甚。通常,当事人常常把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混为一谈。因此,重要的是界定许可的性质,而不是仅仅将其命名为独占或排他性许可,因为翻译问题或不同的管辖法律也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解释。
独家许可使专利权人只能在特定时间内将其发明许可给被许可人,并约束许可人不得与其他任何人分享该专利。甚至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允许利用该专利。
独占许可允许专利权人只将专利许可给被许可人,且专利权人自己可以利用该专利。
一般或非排他性许可不限制专利权人进一步利用或向其他方许可该专利。
就专利侵权案件向中国法院主张专利所需的法律地位而言,在实践中 ,排他性被许可人可以单方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被许可专利;在专利权人不以被许可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者与专利权人共同主张专利的情况下,单独被许可人可以单方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一般被许可人需要获得专利权人的特定授权才能主张被许可的专利,以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许可协议中的承诺
为进一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部分专利权人可能会在专利许可协议中加入无异议条款,以确保被许可人承诺不对标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但是,相关条款可能会因阻碍技术改进或造成技术垄断而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被视为无效。
改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法垄断技术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协议无效。因此,许可协议中规定所有改进应无条件地归专利权人/许可人所有,且没有公平考虑的条款可能被视为无效。
另一方面,如果权利条款不够具体或详细,那么笼统的措辞(例如,改进属于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一方)对未来的实际权利争议没有帮助。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备案许可协议
虽然对相关许可协议进行备案并不影响其有效性,但在对侵犯相关专利的第三方进行维权时,对被许可人来说是非常有用的。
CNIPA的认可也将加强专利权人/许可人的作用。
退出许可协议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比较常见的纠纷之一是提前退出许可协议的条款。
以许可人的角度来看,为避免许可人的专利陷于无法摆脱的交易中,务必需要许可人仔细考虑许可协议的终止条款。
建议采用合理的长期固定期限,并在可以终止协议的时候灵活处理。
综上,与世界上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一样,在中国,专利许可是防止专利侵权的推荐途径,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有利。
专利许可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应由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专业人员仔细起草和审查,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避免潜在的诉讼发生。
-
上一篇:
-
下一篇:
- OPPO与InterDigital签署全球专利许可协议,结束所有未决诉讼
- Avanci宣布与丰田签署5G汽车许可协议
- OPPO与爱立信签署全球战略合作协议
- 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仲裁解决面对的挑战及其应对
- 华为和EDMI签订全球物联网专利许可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