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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童车第一案:遛娃神器专利属于谁?

日期:2020-07-14 来源:知呱呱研究院 作者:Lemontea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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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游玩,家里有宝宝的话,就能切身体验到什么是“甜蜜的负担”。


儿童乐园、游乐场、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一天折腾下来,拼体力不说,还要拿出十八般武艺与萌娃们斗智斗勇。


共享童车的出现,把宝妈宝爸们从带娃的“水深火热”中解救出来。扫码用车,随借随还,亲子遛娃轻轻松松。


“熊猫遛娃”、“花粉共享童车”、“娃出没”……去年以来,在全国各大景区、商场、酒店、机场等场所,不少共享童车开始现身。

分时租赁、定点取还,与马路边的共享单车一样方便。


然而“共享”的顺风车并不是那么容易搭的。“熊猫遛娃”和“花粉共享童车”之间的一场专利战,让刚刚起步的共享童车蒙上一层看不见的硝烟。


共享童车首例专利纠纷案谁是赢家?

首先来看一下双方背景。

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上海一家从事共享童车租赁设备生产与销售的企业,是“熊猫遛娃”共享童车的运营商。

广东法瑞纳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一家设计、制造销售共享雨伞、共享童车等智能租赁设备的企业,并推出了共享童车品牌“花粉共享童车”。

2020年7月7日,花粉共享官方微博发布一则消息:熊猫遛娃共享童车侵权案件判决花粉共享童车胜诉!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共享童车行业首例专利纠纷案于6月24日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涉案三被告实施了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成立,驳回原告上海环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花粉共享童车之所以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指的是一审败诉。前不久,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三项专利:“共享儿童推车车桩”(专利号ZL201820489897.2)、“共享儿童手推车设备”(专利号ZL201730601817.9)、“共享儿童手推车手柄”(专利号ZL201730603149.3)归熊猫遛娃所有。

熊猫遛娃一审胜诉后,针对此事进行了大肆宣传,由于涉嫌夸大扭曲事实而引起花粉童车强烈不满。

5月28日,花粉童车发布了一则公开声明——《共享遛娃车公开声明-花粉共享童车遛娃车郑重说明》。随后,在6月4日又发布一则《共享童车-共享遛娃车侵权案代工厂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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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声明中来看,两家公司认识八年,从昔日朋友到成为合作伙伴,再到分道扬镳,最后竟然对簿公堂。


这样的结果,“当初绝对想象不到,不免让人有些寒心”。


一份采购合同惹的祸?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7年10月,双方签署了第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环莘电子从法瑞纳购买共享雨伞租赁设备、共享童车租赁设备(车桩)产品以及相关软件系统,同时约定法瑞纳根据环莘电子的产品要求进行定制开发。


其中,知识产权条款规定:“乙方(法瑞纳)提供的共享雨伞设备及相关设计意念、产品设计外形、结构、系统软件等知识产权属乙方所有,甲方(环莘电子)有绝对保密义务,也不得研发类似结构、外形、系统产品。”


“甲方采购的儿童推车租赁设备相关的设计意念、产品设计外形、结构、系统软件、业务模式为甲方提供,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申请儿童租赁设备的相关专利。”


但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专利纠纷。

环莘电子认为,涉案儿童推车租赁设备专利为双方合作研发,且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环莘电子所有。


法瑞纳则表示,法瑞纳在与环莘电子签订涉案合同之前,就拥有设计开发共享自行车、共享雨伞、共享童车等智能租赁设备的能力,并与其他共享童车运营商有多次合作。涉案合同为采购合同,法瑞纳不可能通过采购合同的约定将自身的知识产权转移给环莘电子。
由此看来,双方对于专利权归属产生了很大分歧。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属于谁

本案属于因委托开发引发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我国《专利法》及《民法典·合同编》都对委托/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作了规定。


《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民法典·合同编》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划重点


如果单位和个人之间协议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应按照协议确定权利归属。本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知识产权条款,因此确定涉案专利权权属,主要在于明确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以及合同相关条款应如何解释。

这里提醒大家,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权利归属等内容,如果合同中对研究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不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容易产生法律争议,从而给企业带来一系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