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诉广州颐希颉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颐希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哈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颐希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希颉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哈通信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2.颐希颉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颐希颉公司申请的CN20161033xxxx,名称为“一种音频合成处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61033xxxx.5(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广哈通信公司经过比对,该专利所描述的权利主张及具体技术说明内容为上诉人的程控交换机产品H2020系统中核心交换板件TSA板中所采用的实际会议混音算法。该专利申请内容中的权利主张描述与广哈通信公司的TSA板中所采用的实际会议混音算法内容完全相符,仅仅修改了个别名词与代号。颐希颉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CN106601264A专利申请文献作为证据,原审法院将该专利申请文献与涉案专利进行了比对,认为广哈通信公司在2011年8月-2016年11月五年的时间内,所提交的CN106601264A专利申请文献,未能比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更具创造力,反向认定广哈通信公司陈述不属实,该认定是极其错误的。CN106601264A专利申请文献是颐希颉公司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广哈通信公司主张的是涉案专利与广哈通信公司在2011年形成的《PCM-FPGA逻辑涉及规范》一致,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归广哈通信公司所有,原审法院以颐希颉公司提交的与本案无关联性的文件进行比对,从而采纳颐希颉公司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颐希颉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广哈通信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归广哈通信公司所有;2.颐希颉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基本事实及纠纷的由来
(一)基本事实
广哈通信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8日,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注册资本14419.5954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2002年9月1日,广哈通信公司制定了的《GHT技术信息保密管理办法》(文件编号为GHT08-095,以下简称涉案《保密办法》)以保护其技术信息,并在2007年3月5日之前对该制度进行了四次升级完善。涉案《保密办法》“2.0定义”部分记载如下:“2.1受控信息。公司内必须对其版本或更新进行控制的信息,如用户使用手册、产品介绍等。2.2秘密信息……。2.3机密信息。营运和开发过程中可以用来重现或者加以利用就可以方便地重现整个产品关键信息,如原理图、源代码、设计规范等……。”“4.0原则要求”部分记载如下:“属于本文件‘6.0归档信息分类’的与产品相关的技术文档必须跟踪和管理,经过相应授权批准后才能查阅、复制。秘密、机密和绝密只能有一个唯一信息出口提供,而且应保留相关查阅和复制记录,记录内容由MIS文件管理员负责登记。秘密类及机密类文件的查阅与复制批准均需以正式表格形式取得,其它形式均为无效……。”“5.0信息查阅/复制审批权限”部分记载如下:“5.1受控信息:公司员工可查阅,如需要复制则应提出申请并由部门或团队主管批准。5.2秘密信息……。5.3机密信息:员工查阅和复制必须经过总经理批准……。5.4任何机密级的资料……。”
魏天云、张伟、吴秋平皆曾就职广哈通信公司,入职时皆签署了《关于商业秘密等员工协议》,承诺受聘期间所有利用公司资源或工作便利而获得的发明及与之相关的所有记录均是公司的财产,愿意将由此获得的专利及有关权益无偿转让给公司,受聘期间或离职后均对公司包括商业秘密等机密资料予以保密等等。
魏天云于2002年6月3日入职广哈通信公司,于2004年7月19日任开发部副经理,于2005年3月4日任开发部总监,于2006年1月4日任研发中心总监兼产品研究团队经理,于同年2月21日起兼任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小组顾问,于2008年3月31日再兼产品可靠性项目组成员,于2011年3月22日任总经理助理(总监级别)。2014年5月15日,魏天云以不愿意接受公司新的工作安排为由申请辞职,于同年9月12日离职。魏天云离职时还签署了《协议书》,承诺在收到广哈通信公司给付的补偿金和待通知金后继续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期限自2014年9月12日签订该协议起30年),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否则广哈通信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吴秋平于2007年5月29日入职广哈通信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编入广哈通信公司研发中心“登月团队”服务器项目组,于2012年2月7日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于同年3月10日离职。在其《辞职申请书》上,主管的意见为“完成软交换入网测试项目后同意辞职”,总监及行政及人力资源总监均表示同意该意见。
张伟于2009年7月1日入职广哈通信公司,任高级硬件工程师,编入广哈通信公司研发中心“硬件团队”,于2011年5月13日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于同年6月30日离职。在其《辞职申请书》上,主管曾熙璘的意见为“希望完成TSA项目中的SSU和TTU部分的功能测试”,总监及行政及人力资源总监均表示同意该意见。
(二)纠纷的由来
颐希颉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30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刘孝,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等。魏天云、吴秋平皆是颐希颉公司股东之一。
2016年5月19日,颐希颉公司以魏天云、张伟、吴秋平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音频合成处理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61033xxxx.5。2016年10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该申请,公布号为CN106057191A。2019年10月11日,国知局公告授予颐希颉公司该申请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告号为CN106057191B。
涉案专利摘要如下:本发明提供了一种音频合成处理方法及系统。所述方法包括:采集当前帧的多个参与方的语音数据;计算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语音数据与上一帧的语音数据的差值,生成所述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语音差值数据:根据参与方的数量,为所述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语音差值数据设置衰减等级和符号位;将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设置衰减等级和符号位后的语音差值数据进行累加后,与上一帧的混音数据相加,生成当前帧的混音数据。本发明可以有效消除背景噪音的同时,也有效的消除了在语音数据中的直流偏置。并且,本发明涉及的算法简单,控制简单且占用资源少,可以简单实现多达64个参与方的混音,方便在一些成本低的混音设计中实现。
涉案专利共有8项权利要求,其中1、5均为独立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音频合成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采集当前帧的多个参与方的语音数据;计算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语音数据与上一帧的语音数据的差值,生成所述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语音差值数据,包括:当所述参与方在当前帧刚加入混音时,差值为所述参与方在当前帧的语音数据;当所述参与方在当前帧离开混音时,差值为0减去所述参与方在上一帧的语音数据;当所述参与方继续在混音时,差值为所述参与方在当前帧的数据减去所述参与方在上一帧的语音数据;当所述参与方在当前帧禁止时,差值为0;根据参与方的数量,为所述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语音差值数据设置衰减等级和符号位;将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设置衰减等级和符号位后的语音差值数据进行累加后,与上一帧的混音数据相加,生成当前帧的混音数据。其权利要求5记载如下:一种音频合成处理系统……(即实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系统,具体内容略)。
涉案专利说明书[0001]段(技术领域)记载:本发明涉及声音处理领域,尤其涉及一种音频合成处理方法及系统。[0002]段(背景技术)记载:通信过程中,常使用混音来满足各种产品的设计需求。在目前混音设计中,采用语音数据相加、语音数据加权相加等算法来实现混音,也可以通过采用模拟信号进行混音。使用以上算法进行混音,算法简单,但同时都存在参与方多情况下,背景噪音大,发言人声音小等不足之处也十分明显。[0003]段记载:目前的混音算法普遍适用于10方以下的混音,而使用超过10方以上的混音时,又需要采用复杂的算法,占用大量的CPU资源进行计算。[0004]段记载:本发明提供一种音频合成处理方法及系统,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混音算法复杂,占用CPU资源较多的问题。
广哈通信公司认为涉案专利技术实系其于2011年8月研发完成的混音算法技术,该技术记载于公司电子文件“G9684382-DS4-TSA板PCM-FPGA逻辑详细设计.doc”中(以下简称电子文件“PCM-FPGA逻辑设计”),是三位发明人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该专利权依法应归其所有,遂提起本案诉讼。
二、广哈通信公司的举证
(一)混音算法技术研发过程
证据分两组。第一组证据:以纸质载体保存的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包括:《研发立项批准书》《开发过程评审表》《需求变更登记表》《专家评审意见表》《技术发布评审表》等。颐希颉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根据该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09年8月,广哈通信公司与案外人Teltronics公司签订TSA-PAM开发协议,约定广哈通信公司在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向对方供应新的TSA板件。2011年,广哈通信公司决定立项研发TSA板件,项目名称:希望一号,编号:G9684382(代号:382,以下简称382项目)。广哈通信公司研发中心员工曾熙璘任该项目负责人,张伟为项目组成员。
广哈通信公司对382项目研发过程包括:1.“TSA板硬件总体(总体设计方案)”部分。2010年9月25日第一次评审不通过,同年10月19日第二次评审原则通过,2011年1月27日第三次评审通过。2.“SDU需求规范和TSA需求规范”部分。2010年12月22日第一次评审原则通过,同年12月31日第二次评审通过。3.“开发计划(项目进度表)”部分。2011年1月21日一次评审通过。
2011年4月8日,广哈通信公司决定对TSA重新设计,项目名称:“TSA重新设计项目(382)”。广哈通信公司提交的《研发立项批准书》显示,该项目的研发需求来源是公司三年的产品规划及与Teltronics公司的合作,内容概述为:“1.掌握TSA/SDU核心技术;2.整体TSA板和SDU板,提高集成度;减少生产营运的成本;3.整合PAM和TSA板。将原有铜缆和光纤的PAM到集成到TSA板上,取消原有的PCMCIA插卡;4.项目输出SDU-C,兼容原来的铜缆SDU;5.项目输出SDU-F,可实现原来的光纤SDU的全部功能;6.项目TSA-C,兼容原来的铜缆TSA;7.项目输出TSA-F,可实现原来的光纤TSA的全部功能;8.项目输出2048路的TSA-C和2048路TSA-F的板型;9.解决器件停产导致TSA存在生产困难的问题。”研发中心曾熙璘评估该项目的投入为:“人力投入:250人周;设备:CCS主控机框及板件,需3套冗余(现仅1套),MPS2048满配机框及板件,需2套(现仅有1套);研发周期:16个月;资金:250000(其中57000是国家业务要求板件)。”
2011年8月1日,广哈通信公司评审通过382项目的“PCM-FPGA逻辑详细设计规范”。
2011年9月上旬,因382项目主要研发成员张伟离职,影响了研发进程,广哈通信公司决定延长开发周期至2012年7月16日,并改任方辉为项目负责人。2012年7月18日,广哈通信公司评审通过382号项目,发布TSA-C/F,SDU-C/F技术。
上述研发过程,有记录显示张伟参与研发的包括:TSA板硬件总体设计方案、TSA板硬件概要设计规范、SDU需求规范和TSA需求规范、开发计划(项目进度表)。广哈通信公司提交的关于评审目标为“希望一号项目TSA板硬件概要设计规范(00.01版本)”的《专家评审意见表》显示,张伟作为项目组成员对其中“PAM功能模块简介”“TSU功能模块简介”中存在的“时隙交换可选择作为全帧交换、半帧交换”等表述是否妥帖等诸多问题进行了修改处理。魏天云仅参与了“开发计划(项目进度表)”的2011年1月21日的第一次评审。吴秋平无参与开发记录。
第二组证据:《会议记录》六份,广哈通信公司称该组证据系公司同名电子文件的打印件。该组证据格式统一,最末一句均为“与会人员签名”,但实际无任何人签名。证据显示广哈通信公司就382项目组织了如下讨论:1.日期:2009年1月12日,出席:魏天云、张伟、曾熙璘(共3人),议题:“关于TSA资源使用的讨论”。2.日期:2009年1月12日,出席:魏天云、张伟、曾熙璘(共3人),议题:“关于TSA资源使用和计划进行讨论”。3.日期:2011年1月11日,出席:张伟、曾熙璘、方辉、李宝勋……(共5人),议题:“关于TSA开发进度的工作分解和工期评估的讨论”。4.日期:2011年1月11日,出席:张伟、曾熙璘、方辉……(共6人),议题:“关于TSA/SDU项目中BUG处理方式的讨论”。5.日期:2011年1月11日,出席:张伟、曾熙璘、方辉、……(共6人),议题:“关于TSA/SDU项目中BUG处理方式的讨论”。6.日期:2011年1月18日,出席:魏天云、张伟、曾熙璘、方辉、李宝勋……(共11人),议题:“关于TSA项目开发计划中出现的问题讨论”。
颐希颉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电子保存的证据极易修改,且广哈通信公司要求所有会议出席人均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组会议记录无一参会人签名。
(二)混音算法技术
广哈通信公司提交了《TSA板PCM-FPGA逻辑详细设计规范》(以下简称《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为证。证据显示:文件号:G9684382DS04,文件版本:01.00,电子文件名:“G9684382-DS4-TSA板PCM-FPGA逻辑详细设计.doc”,作者:曾熙璘,创建日期:2011年8月1日。正文之前有如下文字:“敬请注意本文件包含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受控信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复制、修改或引用”。“版本表”显示该电子文件00.01版本(初稿)的创建人是曾熙璘,创建日期是2011年6月24日。广哈通信公司称电子文件“PCM-FPGA逻辑设计”作为技术秘密一直受公司保密制度保护,此前从未对外泄露,《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是该电子文件的打印件,其中“2.2交换矩阵”“2.3会议混音算法”“2.5会议实现步骤”部分(文字及图表)对混音算法技术进行了描述。
上述《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1.概述”部分“1.1板件框图及逻辑实现功能”记载:“本设计规范适用于TSA板763666-TSA-C、763666-TSA-F的(版本G01版本)的PCM-FPGA部分逻辑详细设计规范,对应的原理图版本为G676641-02-01,PCB版本为397903-07-G01”。“列举功能点(摘录详细设计中相应部分)”记载:“在FPGA-PCM模块处理语音部分的功能,包含有旧TSA的TSU模块和TCU模块。在后续的文中被称为TSU功能模块和TCU功能模块。1.1.1TSU功能模块简介。TSU功能模块将/PCMX和/PCMEX总线的4096个时隙交换到/PCMR总线上的2048个时隙。……。TSU功能模块在FPGA-PCM模块中实现。支持以下功能:1.有效的源地址范围:0x0000-0x0FFF;2.衰减表在RAM中;3.Host可读衰减表;在~INIT断言时,可进行写衰减表;4.在~INIT断言时,所有RAM是可读写的。1.1.2TCU功能模块简介。TCU功能模块实现音源和会议功能,TCU功能模块带有4352个输入时隙和512个输出时隙交换矩阵,该时隙交换矩阵独立于TCU的功能;其中4352输入为:/PCMX、/PCMEX和TONE。TCU实现TSA板件上下列3个主要的功能:1.可基于RAM产生256种音源产生;2.4352X512时隙的PCM交换;3.256个会议桥(备注:256个会议桥是指仅能从2048端口中抽取最多256个端口进行会议。会议的个数由应用程序进行控制)产生。”
“2.2交换矩阵”记载:“整个交换系统采用时分交换网络实现交换的功能。1.时分交换完成时分复用总线上不同时隙之间的交换;2.组成:由InformationRAM(简称IRAM)和ConnectionRAM(简称CRAM),IRAM用于存储输入复用线上,各话路时隙的8bit的编码数字话音信号。为了提高存放速度,采用16bit的RAM,其中低8bit存放PCMEX数据,高8bit存放PCMX数据。PCMEX传输端口号0~2047共计2048个端口的PCM数据;PCMX传送端口号2048~4095,共计2048个端口的PCM数据;存放空间的分配表见表格9TSU功能模块RAM分配中IRAM部分的描述。3.ARAM用于存储时分交换网络的连接字和衰减值。存放空间的分配表见表格9TSU功能模块RAM分配中ARAM部分的描述。连接字的作用是控制IRAM各单元内容的读出顺序;衰减值是确认读出PCM进行衰减的等级,衰减支持32级衰减。其32级衰减值是按照0.5db的等级进行递减。”
“2.3会议混音算法”记载:“TCU会议算法是从每个端口的最新的PCM样本的线性运行总和。对于每个会议成员端口,成员当前值加上总计sum并减去成员上一帧的值。……。2.3.1差值计算。会议算法增加差值到上轮中已经存在的会议统计SUM中。重要的是要避免不必要的脉冲值引入会议统计SUM中。当一个会议成员加入或离开会议时,这个脉冲值可能会产生。……。2.3.2统计差值。会议逻辑执行加法,将每个会议成员端口的差值进行累加,并防止溢出。……。2.3.3直流偏离预防。为了预防DC偏置,在每个会议统计SUM中,单极性IIR滤波器每帧操作一次。在每个活跃的会议中,会议逻辑确保滤波器算法仅仅每帧执行一次,无论在特定会议中有多少成员。……”
“2.5会议实现步骤”记载:“1.读取CRAM中的Source的数值,根据source的数值计算出T/CRAM的地址。2.将相应的地址中存放的PCM数据进行读取。3.根据读取的ATTEN和在T/CRAM地址中读取的PCM数据,转换为线性码,见(2)处。4.将本次的线性码和以前的数据做减法,求出差值,见(3)处。5.将求出的差值与保存的会议通道的数据相加,见(4)处。6.如果已经超过一帧,则需要进行一次减去混音数据1/32。实现IIR滤波器,见(5)处。并在周期D内将新的数值写回到CRAM的SUM区域。7.将寄存器的bit位使能计算出来的sum值,是否需要减除“自己的”语音得到bridge_sum,见(6)处。8.将bridge_sum通过查表得到相应的PCM码值,见(7)处,与经过衰减以后的tone数据,见(1)处,一起写入到TRAM中PCMEXD区域。Tone的衰减数据处理见2.6.1.2完成音源的数据衰减和存放部分的描述。9.在相应的时隙将PCMEXD区域的数据搬移到PCMEX总线,完成Tone和Conference的处理。”
同时,根据《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1.4“名词解释”的表述,TSA指“时隙交换矩阵”;CRAM指“会议功能RAM”;TRAM指“音源功能RAM”;ARAM指“连接字RAM”;IRAM指“信息字RAM”;PCMX指“相对于用户接口板件而言的PCM传输数据”;PCMR指“相对于用户接口板件而言的PCM接收数据”;PCMEX指“应用于传输音源和会议数据的PCM扩展传输数据”。
广哈通信公司比对认为涉案专利提供的音频合成处理方法,与上述《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2.2交换矩阵”“2.3会议混音算法”“2.5会议实现步骤”部分对混音算法技术的描述类似。
颐希颉公司质证认为:1.电子文件极易修改,内容无法验真。不排除广哈通信公司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补充到上述电子文件中。2.魏天云、张伟、吴秋平三人中只有张伟是382项目组成员,但其仅负责硬件部分。魏天云作为研发总监只是在领导层面知情382项目,并不参与实际研发。吴秋平完全没有参与382项目。其三人都不具备研发涉案专利技术的能力,都不是涉案专利真正的发明人。3.上述三人之前从未接触电子文件“PCM-FPGA逻辑设计”。根据广哈通信公司保密制度,该文件所涉“设计规范”不止是“受控信息”,而是秘密层级更高的“机密信息”。三位发明人均无权限查看更不能复制。4.《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中描述的所谓混音算法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存在根本区别。前者是直接累加语音数据后采取了设置衰减等级,涉案专利是在求出语音数据差值后对差值设置衰减等级和符号位。
三、颐希颉公司的反证
(一)涉案专利的技术来源
颐希颉公司提交了《双麦降噪技术及其解决方案详解》《数字混音模型的设计与实现》《会议功能的FPGA实现》三篇论文及博客文章《音频混音算法的实现》,拟证明其是将现有技术组合研发成涉案专利。广哈通信公司认为上述论文和混音算法技术没有直接关系,不能支持颐希颉公司的举证目的。
(二)魏天云、张伟、吴秋平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的工作内容及与涉案专利的关系
颐希颉公司提交了上述三人的证人证言,其中魏天云、吴秋平本人出庭作证。
魏天云证词主要内容:1.本人于2006年1月4日任广哈通信公司研发总监,主要负责软交换G2S2000的开发管理。广哈通信公司自2009年引入IP软交换技术后,将电路交换技术管理工作以及与美国Teltronics公司交流工作交予副总监张聚明先生负责,其研发团队有独立的房间和设备管理源代码和文件,本人无权接触;2.广哈通信公司于2011年成功发布G2S2000后,本人主要参与其市场开拓工作,任总经理助理后更没有分管研发工作;3.担任广哈通信公司研发总监期间,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仅项目的立项、发布等关键节点的管理评审需要本人参与并签字,但这些节点的工作并不会接触具体技术文件。
张伟证词主要内容:1.本人在广哈通信公司的具体工作包括TSA板的硬件设计(含原理图设计和PCB设计),TSA板的部分FPGA设计——时隙交换部分(英文名称TSU)。“混音算法”不属本人工作范畴,本人没有途径也没有必要获取该部分技术资料;2.本人于2015年入职颐希颉公司(于2016年11月离职),工作职责是研发管理,不参与具体的研发设计,涉案专利技术的负责人是颐希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孝,本人作为研发部负责人只是在专利上“挂名”;3.涉案专利技术来源于可在网上查询的公开技术资料。
吴秋平证词主要内容:1.本人在广哈通信公司任职期间始终只从事软交换产品的软件研发,技术上与H2020产品不存在任何关联。从未涉足广哈通信公司其他产品的研发,没有机会、条件和意愿接触广哈通信公司混音算法技术;2.本人于2015年年中入职颐希颉公司,负责摄像头后台的开发工作,于2017年从颐希颉公司离职;3.涉案专利的真正研发人是颐希颉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孝,本人与魏天云、张伟都只是在专利上“挂名”,不是真正的发明人。
广哈通信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皆不予认可。
(三)涉案专利技术与广哈通信公司研发成果的关系
颐希颉公司提交了CN106601264A专利申请文献,称该文献所涉技术方案系广哈通信公司与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研发成果,可能是广哈通信公司382项目真正的研发成果,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不同,且其记载的发明人另有他人,说明魏天云、张伟、吴秋平不是发明人。
该证据显示广哈通信公司以李宝勋、曾熙璘、方辉、刘黎为发明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国知局申请名称为“一种语音会议混音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广哈音频技术),申请号20161108xxxx.2,申请公布日2017年4月26日。
该申请摘要如下:“本发明公开了一种语音会议混音系统及方法。系统包括会议混音模块。会议混音模块包含输入语音处理单元、输入语音混音单元。输入语音处理单元将每个与会成员的语音输入端口当前帧采集的输入语音数据与前一帧采集的输入语音数据相减,得到每个与会成员当前帧的输入语音差值。输入语音混音单元将当前帧的每个输入语音差值进行逐次叠加,每次叠加得到一个与会成员当前帧的最新混音值。该系统或方法将每个与会成员输入的最新输入语音数据与前一帧输入的语音数据相减,可以有效的去除混音结果的直流分量,避免会议语音信号失真;且设计简单、占用资源少、成本低。”
该申请共有9项权利要求,其中1、8为独立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语音会议混音系统,包括会议混音模块,其特征在于:所述会议混音模块包含输入语音处理单元(11)输入语音混音单元(12);所述输入语音处理单元(11)将每个与会成员的语音输入端口当前帧采集的输入语音数据与前一帧采集的输入语音数据相减,得到每个与会成员当前帧的输入语音差值;所述输入语音混音单元(12)将当前帧的每个输入语音差值进行逐次叠加,每次叠加得到一个与会成员当前帧的最新混音值;当前帧叠加过程中,第一次叠加是前一帧最后一次叠加得到的最新混音值与当前帧第一个待叠加的输入语音差值相加;所述输入20语音混音单元(12)并且将当前帧每个最新混音值从相应的与会成员的语音输出端口一一输出。其权利要求8记载如下:一种语音会议混音方法……(即实现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方法,具体内容略)。
其说明书[0001]段(技术领域)记载:本发明涉及语音会议通信技术领域,尤其涉及语音会议混音系统及方法。[0002]段(背景技术)记载:现有的通信设备中,实现会议混音功能主要有两种实现方式。一种是通过CPU或DSP实现混音;一种是通过FPGA/CPLD实现混音。[0003]段记载:通过CPU或DSP实现混音的优点是可能实现更为复杂的混音控制功能。然而,通过CPU或DSP实现混音在相同的会议资源路数时,混音的处理需要占用CPU或DSP的处理时间,更多的会议混音路数要求CPU或DSP在单位时间内能处理更多的指令,从而需要更强的处理器,导致其成本比FPGA/CPLD高出许多。此外,由于CPU或DSP很难做到实时性,所以一般都是基于缓存的语音包处理,而缓存语音包会引入语音的延迟。[0004]段记载:通过FPGA/CPLD实现混音功能可以在占用很少资源的前提下轻松实现上万路的语音混音,而且语音混音的实时性很强,引入的语音延迟可以忽略。然而,目前通过FPGA/CPLD实现混音的技术实现由于大都采取了线性语音求和的做法,如果多个输入信号含有同极性的直流分量,线性语音求和后会使结果中的直流分量成倍放大,导致语音数据在这个极性方向溢出的概率变大,溢出后语音波形被削顶,语音信号的信噪比21降低。此外,在输入语音含有直流分量时会导致混音后的数据含有直流分量。直流分量会使话机扬声器(听筒)不能发挥其最佳性能而导致语音失真。除非输入信号的直流分量相互抵消,否则求和算法并不能去除直流分量,而现实中很难满足这种巧合。为了克服这些缺点,现有的FPGA/CPLD实现混音的技术在混音模块前需要对语音做预处理,混音后还需要后期调节处理,而这些导致更多的资源占用和成本费用。如果多个会议成员所处的环境接近,从而背景噪声相似,简单的线性语音求和的做法,会使背景噪声成倍放大,导致信噪比降低。[0005]段(发明内容)记载: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提出了一种语音会议混音系统及方法,该系统或方法使用差值混音求和算法,在FPGA/CPLD上通过分时复用的流水线的方式,完成几十路至上万路语音的会议混音功能,延迟小,且能有效的去除输入信号的直流分量,提高音频信噪比;在不降低混音质量的前提下,解决了现有技术设计复杂、占用资源多、成本高的问题。
2019年3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上述专利申请人即广哈通信公司提出的实质性审查请求,就广哈通信公司上述专利申请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认为与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的CN106057191A对比文件(即涉案专利技术公开文件,以下简称对比文件1)相比,该申请权利要求1-9全部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如果申请人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其申请将被驳回。22就广哈音频技术的权利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的“步骤S101,采集当前帧的多个参与方的语音数据;步骤S102,计算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语音数据与上一帧的语音数据的差值,生成所述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语音差值数据【相当于所述输入语音处理单元(11)将每个参与成员的语音输入端口当前帧采集的输入语音数据与前一帧采集的输入语音数据相减,得到每个参与成员当前帧的输入语音差值】;步骤S103,根据参与方的数量,为所述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语音差值数据设置衰减等级和符号位;步骤S104,将每一参与方的当前帧的设置衰减等级和符号位后的语音差值数据进行累加后,与上一帧的混音数据相加,生成当前帧的混音数据【相当于当前帧叠加过程中,第一次叠加是前一帧最后一次叠加得到的最新混音值与当前帧第一个待叠加的输入语音差值相加;所述输入语音混音单元(12)并且将当前帧每个最新混音值从相应的参与成员的语音输出端口一一输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广哈音频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广哈音频技术“是一种具体的语音会议混音系统”“是将当前帧的每个输入语音差值进行逐次叠加,每次叠加得到一个与会成员当前帧的最新混音值。由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语音值的叠加。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结公开了一种音频合成处理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该系统运用于语音会议混音中无需克服任何技术障碍,且该系统常常运用于语音会议的混音处理中。对比文件1公开的音频处理系统是处于一个背景噪声较多的环境,因而其为语音差值数值设置了衰减等级和符号位后再进行累加,以达到降低背景噪声的技术效果,然而在会议中,由于语音传输距离短且会议室一般相对安静,考虑到这一点,再结合要达到快速处理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需要根据人的单双数来设置符号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直接将当前帧的每个输入语音差值进行逐次叠加,每次叠加得到一个与会成员当前帧的最新混音值,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广哈音频技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2019年7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广哈通信公司于同年5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就其上述专利申请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未引入新的对比文件),认为与对比文件1及该对比文件公开的一个实施例相比,广哈音频技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如果广哈通信公司没有陈述理由或者陈述理由不充分,其申请将被驳回。
广哈音频技术至今未获授专利权。
广哈通信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广哈通信公司明确其本案诉请依据的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原审中,当事人双方对涉案专利登记的三位发明人中,魏天云在2002年6月3日至2014年9月12日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曾任研发总监和总经理助理,参与了涉案382项目的研发;张伟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作为硬件开发工程师和382项目组成员,深度参与了该项目的研发;吴秋平在2007年5月29日至2012年3月10日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从未参与382项目的研发的事实无争议。同时,颐希颉公司对广哈通信公司382项目涉及声音处理技术的研发,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若认定广哈通信公司382项目在上述技术领域研发获得的技术成果与魏天云、张伟本职工作有关,属于魏天云、张伟、吴秋平三人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有可能利用到的技术资料(物质技术条件),前提是要固定广哈通信公司自述的与涉案专利相同技术领域的研发成果的内容以审查其与涉案专利发明点的关系。同时,根据广哈通信公司援引的法律依据,广哈通信公司自述的上述研发成果或其他可被利用的技术信息应完成于三位发明人就职该公司期间。上述两点为本案争议焦点所在。经审查双方证据,原审法院认为:
一、广哈通信公司举证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电子数据包括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本案中,广哈通信公司提交了两组据称是电子文件打印件的证据,一是六份《会议记录》,二是《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
关于《会议记录》。该组证据无相关人员签名,文档内容及形成时间存疑。暂且不论证据的提取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仅就内容而言,六份《会议记录》中有两份显示魏天云、张伟、曾熙璘三人于2009年1月12日同一天进行了类似议题的两次讨论。但事实上,张伟入职广哈通信公司的时间是2009年7月1日。故《会议记录》显示张伟于2009年1月两次参与广哈通信公司技术会议,显然有违常情。若非笔误,就是证据内容本身虚假。鉴此,原审法院对广哈通信公司该组证据不予采纳,对其内容不予采信。
关于《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广哈通信公司自述于2011年8月开发完成,记载于电子文件“PCM-FPGA逻辑设计”中的混音算法技术与涉案专利实质性相同,可见广哈通信公司所述混音算法技术的原始载体是电子文件“PCM-FPGA逻辑设计”,而非纸质载体的《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尽管根据广哈通信公司提交的《开发过程评审表》《专家评审意见表》等证据的内容,结合主管曾熙璘在张伟《辞职申请表》中“希望完成TSA项目中的SSU和TTU部分的功能测试”的意见,可该公司于2011年8月1日通过了“PCM-FPGA逻辑详细设计规范”的评审。但如广哈通信公司所述,上述技术信息一直被该公司以电子文件的方式秘密存储,此前从未对外公开。故颐希颉公司对广哈通信公司该证据真实性的质疑具有合理性,广哈通信公司理应提交上述电子文件(电子数据)的原件。同时,基于电子文件易保存、易删改的特性,广哈通信公司在提交该电子文件原件的同时,还应举证证明其中涉及混音算法技术内容的原始生成时间。由此可见,若广哈通信公司以纸质载体的《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替代上述电子文件的原件,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广哈通信公司除了要证明上述《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是直接来源于电子文件“PCM-FPGA逻辑设计”的打印件之外,还需对其中涉及混音算法技术内容的生成时间进行举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实难采信上述《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的内容,不能据此认定广哈通信公司所述混音算法技术的内容及其原始录入时间。
综上,广哈通信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助于固定其自述于2011年8月开发完成的混音算法技术,未能提交可与涉案专利技术进行比较的技术信息,广哈通信公司述称涉案专利实系魏天云三人离职前广哈通信公司已研发完成的混音算法技术事实根据不足。
原审法院留意到,根据广哈通信公司“TSA重新设计项目(382)”《研发立项批准书》的内容,该公司于2011年4月决定立项对TSA重新设计是为了满足公司未来三年的产品规划需求,估算研发周期为16个月。据此可合理推定广哈通信公司在2011年4月时预估现阶段技术突破成果有益于生产应用的期限为三年,三年后即2014年4月之后很有可能需要对TSA板件继续技术升级。涉案专利三位发明人中,最迟从广哈通信公司离职的是魏天云。魏天云于2014年9月离职,此时相隔广哈通信公司“TSA重新设计项目(382)”立项时间2011年4月已逾三年,至该项目结束时间2012年7月亦已超过两年。故广哈通信公司382项目研发成果及相关技术信息对于颐希颉公司以魏天云等三人为发明人,于2016年5月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尚存何种程度的利用价值,实令人不免质疑。广哈通信公司早在2002年9月制定了《保密办法》,建立了对公司不同层级技术秘密的管理制度。若魏天云等三人在职期间擅自利用了公司技术信息或其他物质技术条件,不可能全无痕迹。广哈通信公司作为注册资本超1.4亿元,以制造计算机、通信设备等为主营业务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有能力及充足的时间履行上述举证义务。但广哈通信公司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上述主张,自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颐希颉公司的证据足可排除合理怀疑
涉案专利的三位发明人都曾先后在广哈通信公司任职,其中张伟更是广哈通信公司382项目组核心成员。广哈通信公司虽举证不足,但其起诉意见不无合理之处,颐希颉公司甚有必要排除合理怀疑。颐希颉公司提交的CN106601264A专利申请文献来源于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真实性、合法性可予认定。经审查,该证据展示了广哈音频技术的内容及广哈通信公司将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过程,有助于查明广哈通信公司在涉案专利所涉的声音处理技术领域的研发过程及成果,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采纳。
颐希颉公司申请涉案专利的时间是2016年5月19日,广哈通信公司将广哈音频技术申请专利的时间是2016年11月30日。两种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皆是如何占用更少的资源(所谓使用简单的算法)进行语音值的叠加,两者区别在于涉案专利技术(前述“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适于背景噪音更多的环境,广哈音频技术更适于会议即背景相对安静的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广哈音频技术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可知该技术所拟达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使用在先披露的涉案专利技术同样可以达到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与涉案专利技术相比,广哈音频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广哈通信公司自述与涉案专利技术实质性相同的混音算法技术于2011年8月研发完成。然自2011年8月至2016年11月长达5年的时间,广哈通信公司在相同技术领域,在后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却未能比颐希颉公司在先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更具创造性,该事实足可反向证明广哈通信公司上述陈述并不属实。
进一步地,从2014年9月(魏天云离职时间)至2016年11月(广哈通信公司申请专利时间)近两年,相比颐希颉公司而言,拥有绝对雄厚的资金、研发基础和技术实力的广哈通信公司在相同技术领域取得的技术突破未及颐希颉公司,可合理推定广哈通信公司在2014年9月之前在该技术领域的研发并不成熟,技术基础远未能触及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充其量只是在该研发方向提供了尚不具体的技术启发。否则假定颐希颉公司果真利用了魏天云等三人离职前从广哈通信公司获取的技术信息或其他物质技术条件,从相同的技术起跑线出发,颐希颉公司比广哈通信公司早近半年获得技术成果实难谓合理。据此,可合理排除涉案专利是魏天云等三人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利用该公司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之可能性。颐希颉公司答辩意见成立,应予采纳。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7月2日作出判决:驳回广哈通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广哈通信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广哈通信公司提交了:1.视频,证明内容为广哈通信公司通过公司的内部网络登录服务器查询到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2.申请公布号为CN106601264A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证明该专利已在2020年被授权。
颐希颉公司对此的质证意见:1.视频的真实性不认可,逻辑设计规范的发布时间为2011年8月1日,2011年6月24日-8月1日之间是否进行过修改不清楚;2.以上专利的授权更进一步证明广哈通信公司申请的专利与颐希颉公司的专利有本质的差异才可能被授权。
本院对此的认证意见:视频未经过公证,其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广哈通信公司提交的专利文献予以采信,证明案件授权情况。
颐希颉公司提交了:1.广哈通信公司申请专利的授权文本;2.授权过程中的审查意见;3.授权过程中广哈通信公司针对各次审查意见的答辩和修改文件;4.广哈通信公司的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其为了证明广哈通信公司申请的专利与颐希颉公司申请的专利技术不相同。
广哈通信公司对此的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对此的认证意见:对专利文献予以采信,证明案件授权情况。
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是否应归属于广哈通信公司享有。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中“本单位”不仅指劳动者的在编单位、聘用单位,还包括基于合作、协助或帮助关系而形成的临时或兼职等工作单位。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与单位从事或交付的工作任务是否属于相关联技术领域,主要考虑涉案专利与单位承担任务之间的相关性。
本案中,广哈通信公司主张其对涉案专利享有所有权的主要依据为《会议记录》和《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以及二审提交的视频。
经审查,涉案专利所涉及的声音处理技术领域与魏天云、张伟、吴秋平曾在广哈通信公司从事或交付的工作任务是否属于相关联技术领域,主要考虑涉案专利与其在该单位承担任务之间的相关性。颐希颉公司对广哈通信公司382项目涉及声音处理技术的研发,与涉案专利技术领域相同不持异议。各方对涉案专利登记的三位发明人中,魏天云在2002年6月3日至2014年9月12日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曾任研发总监和总经理助理,参与了涉案382项目的研发;张伟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作为硬件开发工程师和382项目组成员,深度参与了该项目的研发;吴秋平在2007年5月29日至2012年3月10日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从未参与382项目研发的事实无争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广哈通信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交了六份《会议记录》用以证明广哈通信公司就382项目组织进行了讨论。该组证据格式统一,最末一句均为“与会人员签名”,但该组证据实际无任何人签名,文档内容及形成时间存在疑问。颐希颉公司亦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电子保存的证据极易修改,且广哈通信公司要求所有会议出席人均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组会议记录无一参会人签名。另外,如上所述,张伟在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就职广哈通信公司期间作为硬件开发工程师和382项目组成员,参与了该项目的研发;《会议记录》中却有两份显示魏天云、张伟、曾熙璘三人于2009年1月12日参与了两次广哈通信公司技术会议,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原审法院据此对广哈通信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不予采纳,对其内容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同时,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广哈通信公司提交了纸质载体的《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并称其为电子文件“PCM-FPGA逻辑设计”的打印件,以此主张《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中的混音算法技术与涉案专利实质性相同,广哈通信公司自述《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于2011年8月开发完成。二审期间,广哈通信公司提交了视频证据,证明广哈通信公司通过公司的内部网络登录服务器查询到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但电子文件极易修改,内容无法验真,不排除广哈通信公司把技术特征补充到上述电子文件中。且二审提交的视频证据未经过公证,其证明对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广哈通信公司在提交该电子文件原件的同时,未能举证证明其中涉及混音算法技术内容的原始生成时间。故,原审法院对广哈通信公司提交的《PCM-FPGA逻辑设计规范》的内容不予采信,认定不能据此确定广哈通信公司所述混音算法技术的内容及其原始录入时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广哈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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