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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

日期:2020-04-16 来源:康信知识产权 作者:张帆,李静茹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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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性问题,对专利代理师在日常撰写上的要求更高,除了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外,对于多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更需要注意“特定技术特征”的设定和撰写。


在专利实质审查阶段中,有时遇到的关于单一性的意见通常是关于“分案”的意见,但有时也会遇到如下意见:对于申请文件中的多套权利要求,经过检索,认为对比文件公开了第一套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并认为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多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包含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他们在技术上无互相关联,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不符合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从上述审查意见可以看出,在单一性审查过程中,需要判断多套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包含特定技术特征,那么“特定技术特征”到底是什么呢?


一、什么是“特定技术特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款规定: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另外,“特定技术特征”在《专利法审查指南》第二部分6章节-第2.1.2节中也有进一步的解读:


“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二、“特定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的区别:


众所周知,独立权利要求中用于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所必须的技术特征称之为必要技术特征,基于第一部分中关于“特定技术特征”的定义和解读可知,“特定技术特征”与“必要技术特征”的含义存在交集,“特定技术特征”除了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外,还需要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那么“特定技术特征”与“必要技术特征”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另外,除了上述提到的“必要技术特征”外,“圈里”常谈起的,还有“区别技术特征”。那么三者的区别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先回顾一下它们的基本定义和解读。


必要技术特征,是参照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分析的,就是解决技术问题所不可或缺的技术特征。


区别技术特征,是参照对比文件来分析的,就是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


特定技术特征,是参照同一份专利文件中的其他权利要求来分析的,就是同一份专利文件中的两个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包含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的相同或者相应的技术特征。


由此可见,限定三者含义主要是根据参考对象来确定,即,权利要求之间的特定技术特征,需要体现专利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贡献”,以及,需要在撰写时对多套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理的设定和考虑。


那实审阶段,对单一性的审查原则又是什么呢?


三、单一性的审查原则


基于第二部分的阐述,在实质审查阶段,因为“特定技术特征”产生的单一性问题,与其说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涉及“单一性”问题,不如说是因为“创造性”问题导致的“单一性”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6章节的2.2.1中对“单一性的审查原则”进行了阐述:

“ (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内容,

……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

 (i)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

 ……

 (vi)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基于上述,当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若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N套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所包含的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不是体现该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即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不具有单一性;


在答复上述关于“特定技术特征”单一性问题,需结合说明书以及相关图示进行具体分析,指出除被审查意见指出的特征B之外,权利要求之间中还具备另一个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A(原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或修改时添加的技术特征),且依据说明书的内容,证明A特征可以带来相同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特征A属于该发明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由此证明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综上,判断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包含“特定技术特征”的步骤可以为:


(1)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2)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未被对比文件披露;

(3)上述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单一性问题,对专利代理师在日常撰写上的要求更高,除了考虑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外,对于多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更需要注意“特定技术特征”的设定和撰写。


注:上述内容分别参考《专利审查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以及思博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