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专利审查效能
对一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需要进行理解发明、检索文件、撰写通知书、作出审查决定等步骤。如何在上述环节中提高审查效率、提升审查效能是审查工作历来关注的问题。笔者拟从提高检索效率、注重通知书的沟通性等方面探讨提升审查效能的可行方案,以帮助审查员更好地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
把握发明实质
检索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重要环节,若能以较少的时间更高效地获取本领域最接近现有技术,无疑能大大提升审查效率。专利检索的策略有很多,笔者认为关键点在于审查员在检索之前应当对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有清晰深刻的理解,把握住发明的实质可以有效提高检索效率。
某案例涉及一种全喂入收割机滚筒式拨禾轮(见上图),包括拨禾齿5,还包括空心滚筒6,滚筒6的两端外侧分别设有垂直穿过滚筒6轴心、两端露出滚筒6外表面、可活动的牵条7,每端设有两根相互垂直的牵条7,位于滚筒两端的相对应的两个牵条7端头上连接可转动的横梁4,拨禾齿5设置在横梁4上,横梁4的两端分别设有滑槽轮1;滑板8,滑板8呈弧形,设置在滚筒6的两端旁边与滑槽轮1相适配;控制栓2,控制栓2设置在牵条7的端头上,防止横梁4翻滚,保证拨禾齿5在下方。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详细限定了该拨禾轮的结构,在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出现大量常规的机械结构,例如滚筒、横梁、滑板、滑槽轮等技术特征。如从上述技术特征入手构建检索式,无疑检索结果的噪音较大,检索难度大,准确性不高,审查员可能要耗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上,上述技术方案限定下的拨禾轮,随着滚筒的转动,在滑槽轮与滑板的配合下,横梁相对于滚筒作一近一远的运动,从而不缠绕拨禾齿,其发明实质是采用偏心凸轮运动形式实现拨禾齿与滚筒距离的变化,因此检索时应把握住发明的核心“偏心”而不拘泥于技术方案本身,可以找到一篇同样公开了采用了偏心凸轮运动形式实现拨禾齿与滚筒距离的变化的对比文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提升审查效能的重要一环是提高检索效率,而深刻理解发明实质是提高检索效率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实质审查工作的第一步,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方案的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把握住发明的核心和实质,才能更高效地进行检索,进而提高审查效能。
重视高效沟通
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工作中,经过检索获得现有技术文件后,审查员会着手撰写通知书,审查员发出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相应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构建起双方沟通交流的平台。若能在通知书中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地和申请人高效地沟通,必然可以减少沟通的频次,缩短审查周期,提升审查效率。因此,审查员在撰写通知书时应注重通知书的质量,加强说理的信服力。笔者认为,关键的要诀是审查员应努力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争议焦点有的放矢地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某案例涉及一种重竹加工成板材的方法,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具体的制备工艺,包含很多步骤,审查员找到的对比文件公开了大部分技术特征,但主要存在争议的区别在于本发明的制备工艺中“第五步的浸胶其胶水的浓度为1:0.75-1:0.80/ml,胶水的PH值大于8,浸泡时间15分钟;第八步固化为隧道固化,模具在隧道内保持的时间大于等于12小时,固化过程中的温度在12℃-14℃”,而相应的在对比文件中记载的是“浸胶阶段添加碱性活化剂作为催化剂,并在固化时放置在干燥室中热固化一段时间,例如在130℃下热固化5小时”,两者同样使用碱性胶水胶黏,但后续的固化时间和固化温度上却存在较大差异,本发明是低温固化,而对比文件却是热固化。
在第一次通知书中,审查员将上述区别简单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但申请人对此存在很大质疑。对于存在争议的技术特征,若只是简单地给出“公知常识”的结论是不足以说服申请人的。此时审查员应当主动向本领域技术人员靠近,去了解本领域的现有技术,掌握现有的木材或竹材加工工艺中浸胶和固化的技术手段。于是,审查员调整了审查思路,加深对相关现有技术的研究,发现在利用木材或者竹材加工板材时,所采用的胶水主要包括脲醛树脂、酚醛树脂、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和大豆基胶黏剂这几种。上述这几种胶水都是热固性的,一般在100℃以上固化,而且它们也都在碱性条件下使用,同时例如酚醛树脂也存在低温固化的使用情况,但此时要加入酸性催化剂(例如苯磺酸),也就是要在酸性条件下才能实现低温固化。在了解了现有技术的前提下,审查员发现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存在着公开不充分的缺陷,即,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知识,竹材或类似材料加工领域黏合时所使用的黏合剂通常为热固性,且为碱性条件的黏合剂,也有少量使用低温固化的黏合剂,但其应为酸性条件的黏合剂。本发明所使用的能够在碱性条件下(PH值大于8)实现低温固化(固化温度在12℃-14℃)的胶水超出了所述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的范畴,而说明书也未记载其所使用的胶水的具体种类、组成配方以及相关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范畴内无法选择符合说明书要求的胶水,因此审查员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发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向申请人指出了存在争议的区别技术特征存在的问题,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并最终说服了申请人。
因此,笔者认为,在审查工作中,审查员应立足本领域技术人员,检索之前需对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深刻、清晰的理解,撰写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基于对本发明、对比文件记载事实的准确认定以及对争议问题的充分说理,实现与申请人的高效沟通,进而提高审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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