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案再审宣判:江苏卫视可以继续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今天(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作出再审判决。广东高院再审判决撤销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至此,纷扰几年,备受关注的这一纠纷尘埃落定, 江苏卫视可以继续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江苏卫视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非诚勿扰》在全国家喻户晓,节目自2010年1月15日开播以来,受到广大观众的喜爱和欢迎,屡创收视奇迹,成为现象级节目。二审判决后一度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始末
2009年2月16日,原告金阿欢申请注册“非诚勿扰”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2010年9月7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在第45类婚姻介绍所、交友服务等服务上。2010年1月15日,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开播。开播前,江苏卫视与华谊兄弟公司签订许可合同,被许可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及商标,并逐年持续支付了许可使用费。2013年2月,金阿欢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广电)及珍爱网诉至深圳南山区法院。
一审判决驳回金阿欢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江苏广电、珍爱网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非诚勿扰”既是被告江苏广电电视节目的名称,也是一种商标,一种服务商标,被告江苏广电使用“非诚勿扰”是商标性使用。而且,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综合考察,不构成侵权。据此,深圳南山区法院判决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金阿欢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中院。
二审判决《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构成商标侵权
深圳中院认为,该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江苏广电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名称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两被上诉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深圳中院二审判决,《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犯了金阿欢享有的“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江苏广电旗下江苏卫视应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珍爱网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名称进行广告推销、报名筛选、后续服务等行为。
被告均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江苏广电与珍爱网均不服二审判决,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请求该院进行提审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驳回金阿欢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高院经审查,于2016年5月13日裁定提审该案。
再审判决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高院认为,在判断此类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认定,并紧扣商标法宗旨,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充分考察被诉行为是否导致混淆误认,恰如其分地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
鉴于已经认定江苏广电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金阿欢关于珍爱网与江苏广电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广东高院认定,江苏广电与珍爱网关于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成立,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判决撤销深圳中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由金阿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广东高院民事判决书部分内容:
- 华谊兄弟终审获胜:“非誠勿擾”,勿扰
- “非诚勿扰”商标无效宣告案二审判决书
-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广东高院再审判决书
- 广东高院再审“非诚勿扰”案民事裁定书
- 金阿欢诉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