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色”商标遇困境:吉百利诉求遭英上诉法院驳回
糖果行业巨头吉百利(Cadbury)一直想将紫色这种单一颜色申请注册为商标,但这一努力再遭打击。
当地时间12月5日,英国一起涉及吉百利紫色商标的纠纷迎来了判决(案号:A3/2016/3082)。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下称“英国上诉法院”或“上诉法院”)在判决中维持了2016年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原判决,认定吉百利不能删除关于紫色“应用于整个可见表面的主要颜色”的注册描述。
案 情
据了解,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Cadbury UK Limited,下称“吉百利”)自1917年以来就一直在使用紫色作为自己的识别色,并长期将该特定紫色用于其巧克力产品包装上。这种紫色对应的彩通色号为Pantone 2685 C。
吉百利申请注册的2020876A号注册商标(来源:英国高等法院判决书)
1995年5月19日,吉百利提交了一件商标申请,该申请最终成为第2020876A号注册商标(下称“876号商标”)。该申请提交时附有紫色的样品,并在申请表上简单地表述为“该标志包含紫色这种颜色”,并未表明该申请是为一系列共几件商标而提交。吉百利申请将该商标注册在第29类和第30类的多种商品上,但随后又将商品类别限制在“条状或块状巧克力”。
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最初以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申请,因此吉百利提交了证据以证明该紫色的使用程度。UKIPO最终接受了吉百利对显著性的主张(所以此次上诉并不涉及显著性的问题),1998年11月13日876号商标被核准注册,最终描述则为“该商标包含紫色(Pantone 2685C)这种颜色,如申请表上所示,应用于商品包装的整个可见表面,或作为应用于商品包装整个可见表面的主要颜色”。
然而,2014年6月5日,吉百利致函UKIPO,声称876号商标“实际上是申请了两件标志”:一件是“应用于商品包装的整个可见表面”的紫色(Pantone 2685C),另一件是作为“应用于商品包装整个可见表面的主要颜色”的相同紫色。吉百利在信中申请删除其申请的系列商标的第二件,同时保留第一件。吉百利表明了缘由:由于雀巢曾就吉百利后来申请的第2376879号商标(下称“879号商标”)提出异议,而那起纠纷同样涉及紫色颜色商标且该商标与876号商标的描述一致,但该案已由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作出判决,认定879号商标对紫色商标的描述并不符合欧盟法律对颜色商标表述的“清晰、精确、固定、易获取、可认知……”等要求。
几个月后,UKIPO审查员对吉百利的请求作出答复。审查员表示其“不接受”关于该商标的描述意味着注册构成了一系列商标注册的说法,并且表示删除关于“主要颜色”的部分可能违反英国商标法案section 44(根据该条,除极少情形外,禁止对注册商标的修改)。
吉百利遂就该决定起诉至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但遭后者于2016年4月驳回。吉百利仍然没有放弃,上诉至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2018年11月21日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于是才有了此次的判决——维持原判,吉百利的努力仍未获得法院支持。
上诉法院观点
此次上诉中法院共收到三份提交文件,分别来自吉百利、UKIPO,以及该案的第三人、吉百利竞争对手雀巢。
或许令人有些惊讶,意见最为激烈的是UKIPO。“吉百利的方式可能使注册制度难以运行下去”,UKIPO声称,“审查员将无法分辨是否有必要适用section 41(2)的测试;如果审查员同意该申请,审查员和公众将无法知道独占的性质和范围;并且无论权利人还是其他任何审视该注册的人都无法知道该注册是否一系列,而且也无法知道是否可能删除其任何部分。”
上诉法院大法官弗洛伊德(Lord Justice Floyd)作为该案的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表示同意这一观点,吉百利的上诉请求被法官们一致驳回。
弗洛伊德认为,“吉百利的抗辩过于强调了识别两件单一标志的‘或’一词在商标描述中的出现。紫色覆盖整个可见表面的情形,仅仅是在紫色作为整个可见表面主要颜色的所有情形中的一个极端情形。将描述的两个部分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所描述的实际上是紫色作为主要颜色的每种可能的情形,包括没有其他颜色可见的情形,这是为了避免疑义。”他补充道,“尽管有些不易理解,但我仍不能接受吉百利所认为的存在两件标志的观点。”
弗洛伊德称:“虽然有人会对吉百利表示同情,因为是吉百利对指南的恪守才导致其违反这些要求,但若是允许在注册多件标志时最终缺少可供阅读的澄清,反而可能是潜在地影响深远的一步。我同意审查员的意见,这种解释方法会给商标审查带来严重困难。必须由申请人明确说明其所主张的独占类型。”
最终,法官驳回了吉百利的上诉请求。
评 论
吉百利正在考虑下一步打算。吉百利母公司亿滋国际(Mondelez International)发言人称对这一判决感到失望,但表示将会继续努力维持注册:“我们的标志性的紫色已被用于吉百利巧克力产品超过一个世纪,并且是该产品的代名词。我们将继续保护这一在我们看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并挑战那些试图通过使用这种颜色将其产品混作吉百利巧克力去销售的人。”
Mewburn Ellis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律师Rebecca Anderson-Smith的观点称,这一判决对吉百利来说实际上是一次“重大打击”,因为它“使得该商标注册暴露在雀巢及其他第三方的‘注册无效’的攻击之下。”Harbottle & Lewis律师事务所商标律师Sharon Daboul也表示,这一判决可能使得雀巢等竞争对手考虑撤销该商标:“吉百利古老的英国色彩注册现在很脆弱。”
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Powell Gilbert的律师Alex Borthwick评论认为,吉百利抗辩引起的困难之一是对一系列标志的严格要求。“法院解释称,一系列标志是共享单一编号的一‘批’标志,其中的标志都必须相互近似。声称紫色是‘主要颜色’这种情形,会涵盖很大范围内的标志,它们可能相互之间并不近似,也不拥有相同的视觉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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