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维也纳酒店的商标申诉
2018年7月3日,欧盟普通法院驳回了维也纳酒店(原名为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公司)就其商标申请被拒而提起的两次上诉。
在此之前,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驳回了维也纳酒店提交的文字标志和图形标志(这两个标志都包含单词“Vienna House”)的申请。欧盟普通法院对此表示认可。
维也纳酒店在欧洲主营连锁酒店业务。
2015年8月,该酒店提交了“Vienna House”标志的商标申请,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包括旅行社服务(第39类)、运动设备(第41类)以及住宿服务(第43类)。
2016年1月,EUIPO一名商标审查员拒绝了该酒店对第43类和第39类服务的商标申请。
维也纳酒店针对该名审查员的裁决提起了上诉。但在2017年4月,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该酒店的上诉,其理由为该酒店提交的两个标志都是描述性的并且缺乏与上述服务有关的显著性特征。
该酒店再次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了上诉。
该连锁酒店争辩道,单词“house”完全是中立的而且不会使消费者联想到旅游服务,因此该标志不是描述性的。
其还指出,世界上也不存在公认的维也纳风格的酒店可让相关公众产生联想。
在提到维也纳酒店的陈述时,欧盟普通法院称,“上诉委员会将该标志与“维也纳咖啡”的概念联系在一起是无法令人信服的,经典维也纳咖啡的特点无法被植入酒店行业。此外,建筑领域也不存在维也纳风格。”
该法院支持EUIPO的裁决。其作出判定,从整体上来看,维也纳酒店提交的标志将会被说英语的消费者理解为“维也纳风格的酒店”。
维也纳酒店还辩论道,其标志“Vienna House”并未指示出第39类服务(尤其是与旅行社的旅游和服务相关的信息设备)的提供方式。
关于第43类服务,该酒店还指出,即使假设“Vienna House”涉及维也纳酒店中的住宿服务,该标志与这些服务之间的关系过于含糊而无法描述这些服务的本质特征。
欧盟普通法院对维也纳酒店的说法表示反对,其解释道:上诉委员会已判定每一种服务都与标志“Vienna house”的潜在意义具有“具体且直接”的联系。
至此,维也纳酒店的两次上诉均被驳回。该酒店还被要求支付相关的费用。
编译自www.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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