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
1.“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β-阻断剂在制备用于治疗血管瘤药物中的用途”(专利号:ZL200880111892.5),专利权人为波尔多大学,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婴幼儿血管瘤是婴幼儿最常见的良性肿瘤,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尚缺乏有效的治疗方法。萘心安原是一种传统的治疗心血管疾病的β-阻断剂类药物。2008年,发明人意外发现萘心安可用于治疗婴幼儿血管瘤,该新用途的发现被业界公认为开启了婴幼儿血管瘤治疗的新篇章。
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权利要求中特定技术术语的理解,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萘心安在治疗婴幼儿血管瘤疾病的治疗效果,以及对已知药物的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0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综合考虑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和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从相关证据中梳理技术发展脉络,从而确定提交申请时特定技术术语在该技术领域中的含义,并据此廓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借鉴。本案还阐释了对于“老药新用”类发明在创造性评判时,需要全面考虑体内生理环境的复杂性、致病机理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避免出现沿着已知药理学、病理学的蛛丝马迹而反推本专利技术方案的“事后之明”。
2.“利用直流/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
【案情介绍】
本系列无效宣告案件共涉及两项专利权,名称分别为“利用直流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专利号:ZL200780045351.2)和“使用DC电源的分布式功率收集系统”(专利号:ZL201210253614.1),专利权人均为太阳能安吉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光伏产业是近年来发展迅速的新兴产业。近几年,两公司在国内外发起了多起无效宣告和侵权纠纷,对业界产生了广泛影响。
本系列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两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准确合理地理解权利要求中的争议技术特征,二是如何客观把握技术启示的判断,以最大程度地避免在创造性判断中带入主观因素。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398号和第474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上述两项专利权无效。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诠释了在专利确权程序中,对理解存在争议的技术特征,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以专利公开的内容为基础,以本领域的通常含义来理解,在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意见基础上作出准确认定。这样既可以厘清专利发明构思的应有之义,又可以保障公众的信赖利益。本系列案还诠释了在判断技术启示时,如何考量其他现有技术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是否能够架起技术上结合的“桥梁”,最终实现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客观评判。
3.“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板材上下料装置及手机玻璃加工中心”(专利号:ZL201520396790.X),专利权人为苏州恒远精密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
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主体,在发展方式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过程中,技术创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手机玻璃加工装置,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是全球最大的手机玻璃面板生产商伯恩光学的产品供应商。双方的专利纠纷微观来看影响着涉案两家公司及其上下游产业链和销售链,宏观上看是制造业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技术创新和专利发挥作用的缩影。
本案审理过程涉及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创造性技术启示的判断,以及使用公开证据链的认定等诸多法律问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352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释了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要从现有技术“整体”考量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而不能将现有技术中的手段进行简单叠加或拼凑。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身不存在改进的基础,那么即使另一份现有技术公开了能够实现相应作用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上述现有技术进行结合。本案还深入分析了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如何判断使用公开的证据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4.“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驱动液态镜头的音圈马达及其镜头组”(专利号:ZL201820385939.8),专利权人为爱佩仪(东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本案涉及可应用于移动通讯设备等领域的液态镜头。液态镜头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型镜头,不仅能在对焦和防抖方面提升图像质量,而且占用空间小,可实现手机轻薄化设计,是手机镜头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美国临时申请能否作为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以及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由于涉及新兴技术,可供参考的背景技术资源较少,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与本专利的申请日非常接近,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一定困难和挑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第464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详细阐释了美国临时申请可以作为中国专利申请的外国优先权基础的理由。本案还阐述了在新颖性评述中,应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技术发展一般规律的认知,注重技术方案的整体性,准确把握技术方案的实质,从而分析判断两者技术方案是否相同。
5.“无线通信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无线通信系统”(专利号:ZL01819676.4),专利权人为夏普株式会社,无效宣告请求人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通信领域技术发展快、社会影响大,专利“战火”连绵不断。2020年,夏普先后在多地发动针对OPPO的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为应对夏普“意在市场”的专利诉讼,OPPO针对相关专利提交了多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该系列专利纠纷因涉及专利数量多、经济利益大,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本案即是双方专利大战中的一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作出了修改。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无效程序中关于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认定,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要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67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在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中明显错误的修改的审查标准,即修改后的内容应该是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唯一答案,并不存在作其他解释或修改的可能。本案还从《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式修改的目的与要求出发,结合涉案专利的技术实质,充分论述了该修改方式不仅要求在形式上增加新的技术特征,而且要求在实质上针对授权公告权利要求的主题作出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的修改。
6.“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的图形用户界面”(专利号:ZL201830455426.5),专利权人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无效宣告第一请求人为上海触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为上海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案专利涉及一种输入法的图形用户界面。随着移动终端应用商店中输入法应用的大量出现,围绕输入法应用的GUI专利纠纷也燃起战火。2019年,金山公司主张触乐公司、萌家公司、北京智慧章鱼有限公司输入法产品的GUI侵犯其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随后,这3家公司先后多次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涉及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多个判断难点,包括如何确定GUI的保护范围、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设计特征的组合能否成立、静态GUI和动态GUI如何判断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580号和第445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设计1至7无效,在设计8至10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阐明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确定没有显示图案的GUI空白区域的保护范围时,其界面视图(特别是空白区域)和交互方式的确定需要结合图片和简要说明作客观分析和判断。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指引创新主体进行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需根据GUI类型明确其保护重点,以便清晰界定其保护范围。
7.“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丁苯酞环糊精或环糊精衍生物包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专利号:ZL02123000.5),专利权人为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和石药集团恩必普药业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张艺颖。
涉案专利涉及国产创新药丁苯酞,该药是我国第三个自主研发的一类新药,是全球第一个以“缺血性脑卒中治疗”为主要适应症的全新化学药物。丁苯酞系列药物曾获“国家战略性创新产品”证书。丁苯酞注射液受到医疗界和患者的广泛认可。但丁苯酞本身呈油性,将丁苯酞制成注射剂,必须首先解决其不溶于水的问题。
涉案专利使用羟丙基-β-环糊精包合丁苯酞,制成了一种改善丁苯酞水溶性的包合物,解决了丁苯酞难溶于水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对其创造性的认定。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34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化学药品的价值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技术效果,技术效果是判断化学药品发明创造性的重要因素。本案在深入理解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挖掘实验数据背后所反映的技术信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恰当认定药物所具备的医学价值,对准确评价化学药品发明的创造性,尤其是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改进型发明如何评价其创造性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8.“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专利号:ZL201580000024.X),专利权人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涉案专利涉及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基础技术,是共享充电宝系列专利纠纷的重头戏。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今,本专利先后8次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审理结论对市场具有较大影响。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对商业规则和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的审查思路,是新业态新领域专利保护的生动实例。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4977号和第449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新业态新领域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具有示范作用。针对此类专利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如果区别特征为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应将其与技术特征简单割裂开来,一味地否定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作用,而应从两者是否存在相互作用的角度进行考量,判断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是否通过相互支持、相互作用解决了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能够带来相应的技术效果。本案体现了涉及商业方法的微创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判断思路,对类案的审查具有指导意义。
9.“平针针织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平针针织机”(专利号:ZL201610534695.0),专利权人为H.斯托尔股份两合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株式会社岛精机制作所。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大国。本案专利涉及的平针针织机是纺织行业内一种重要的生产设备,能够生产图案丰富的高附加值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因市场竞争关系,双方当事人分别针对对方专利权提起了多个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即是其中之一。
本案涉及多个争议焦点,包括涉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以及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1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正确理解权利要求是专利授权确权审查的基础,本案明确了在说明书未对某术语给出特别界定的情况下,对权利要求中术语的理解应当考虑所属领域的通常含义,以及在涉案专利语境下,该通常含义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得到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对于技术术语的理解,可进一步结合涉案专利的“内部证据”,例如优先权文本,探知其真实含义。本案通过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界定,给予专利权人与其创新高度和贡献程度相适应的保护,体现出确权程序中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理念。
10.“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涉案专利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专利号:ZL00818966.8),专利权人为拜耳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本案专利涉及一种新型口服抗凝药物“利伐沙班”,原研药由拜耳与强生公司联合开发。2019年,南京正大天晴成为国内首个拿到“利伐沙班片”仿制药上市资格的厂家。利伐沙班原研化合物专利已于2020年底到期,但拜耳对原料药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的大力维权举措仍在进行,涉案专利的有效性仍是争议焦点。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南京正大天晴于2019年12月针对涉案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本案涉及化合物创造性判断中的诸多焦点问题。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9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诠释了化合物领域如何适用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即从寻找最接近现有技术出发,探究药物化合物发明的起点,分析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结构差异,进而基于这种结构改造所获得的用途和/或效果来确定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确立创造性三步法中显而易见性判断的基础。本案对于化学领域的专利授权确权审查具有指导作用,同时有助于创新主体深入了解类案审理思路,进而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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