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热映引发的动漫IP保护思考
上映九天轻松突破20亿票房大关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影片”)毫无疑问地成为了迄今为止国产动画电影的票房冠军。在意犹未尽的观众们二刷三刷的同时,更让大家兴奋的是影片片尾的彩蛋所带来的期待,在第二个彩蛋中龙族反抗的片段仿佛是续集的预告,而第三个彩蛋中的姜子牙更是已经公布将于2020年公映。庞大而精彩的封神宇宙彷佛正在我们眼前徐徐拉开序幕,连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都在影片上映后不久以【#你好,明天#】为题发出了期待的声音[1]。
影片这么火爆,与哪吒的形象、台词、道具等相关的影片衍生商品也受到了粉丝的热捧。但正如每一个火爆过的动漫作品曾经遭遇过的,正版周边还没来得及面世,大量印有“哪吒”形象或台词的服饰、手机壳、抱枕等盗版商品就已经迫不及待地冲上了电商平台,逼得出品和发行方光线传媒不得不发表官方声明号召抵制非经授权的盗版产品,并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透露已经授权相关公司进行衍生品开发和制作,官方授权系列即将开启的消息。
作为一个娱乐法领域的从业者,笔者为小哪吒获得亮眼业绩提振市场信心感到欣喜同时,看到这个反盗版的消息又难免犯了职业病,试图从法律和业务结合的角度,就如何进行动漫IP(“IP”)保护问题分享自己的一点心得和看法。
笔者个人认为,对于IP保护问题从大方向来说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的工作:
对内做好IP的规划和建立健全保护制度,IP所有者要对所持有的IP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建立明确的规划,以规划为前提处理IP的归属和流转,以及通过健全完善的保护体系对每个IP进行保护;
对外应当坚持利用各种方式进行维权,要对打击盗版和侵权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持续性的投入。笔者将在下文中结合个人的从业经验对这两个方面做简要展开。
对内做好IP的规划,建立健全保护制度
笔者认为,要想保护好IP,特别是系列IP,首先需要做的就是将对IP的规划和保护上升到企业发展的战略层面来,而不能仅仅作为法律技术性问题看待,否则IP的保护可能最终就达不到期待的效果。
1. 科学合理的IP发展规划本身就是保护的重要方式。
笔者在实践中曾经遇到过这样的客户问题,某个票房还不错的动漫电影,主要投资方进行了各种商标注册,雄心壮志地准备做个优质系列。结果等到其忙完第一部发行开始策划后续作品时,发现一方面盗版动漫形象衍生品已经满天飞,另一方面当初和动漫形象作者的版权关系没有约定清楚,和其他出品方之间有关后续开发的机制也没有讨论,只好一一从头去谈,拖来拖去又赶上市场不景气,最终系列的梦想不了了之。
所以说,IP保护不是简单地进行个商标注册或者作品登记就算完成任务了,这些只是具体技术层面的问题,真正重要的是IP所有者到底准备怎么开发自己所拥有的IP这种战略问题。要从项目策划时就做好战略层面的研究和规划,明确各个角色的开发方向、开发进度和层次、出场顺序以及在未来相关故事中的关联布局等方向性问题,这样才能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中给IP保护工作以有方向性的指导,带着明确目的去确定IP的归属、流转和使用方式,让所有参与者明白什么时候需要做什么事。比如为了配合整体规划,IP需要(适度)集中,以降低版权人过于分散而可能给后续创作开发带来的不确定性的风险和障碍,在这个前提下就需要从项目初始谈判时与角色设计人、项目投资人等相关方约定清楚版权归属、使用等问题。再比如在发行和衍生开发谈判之前,需要结合战略规划考虑宣发和商业开发安排,将来要做短视频的,在进行影片的信网权授权时就要有明确排除;将来要开发衍生品的,即使具体授权还没有完全谈定,但至少对于衍生品拟定品类、市场投放目标人群、预期进度等要有既定方向,避免所打造的市场形象和定位与预定未来故事走向出现偏差影响人设,并尽量争取提前公开指引,让消费者可以了解到官方衍生品的投放时间表和渠道,从而争取减少因为不知道官方衍生何时登场而去购买盗版的消费冲动。
有人可能会说,这个想法过于理想化,大部分国漫在前期有人投资就不错了,授权商也都是些不见票房不投钱的,哪里还能讲条件,第一部真做起来后面再说。比如像漫威宇宙,早年没钱的时候不也有不少超级英雄角色流落在外,后来不也可以再花大价钱一个个买回来。
话虽如此,没有规划不是绝对不可行,但如果能有规划不是更好?在前面考虑的更周详一点,能争取的多争取一点,也许后面就是事半功倍和事倍功半的差别。要知道强如漫威,至今也还要面对因为没有权利导致个别英雄至今无法开个人电影,甚至不时还跟本家流落的其他英雄影片打对台的无奈局面。从业者应当有远见,在市场逐渐发展成熟的今天和将来,只有科学规划在先,才能力争从源头上为IP未来发展壮大支撑出足够的空间。
2. 建立健全IP保护体系
在有战略规划的前提下,在一个项目制作开发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建立健全对于IP保护的体系,笔者认为,至少对以下几个直接与法律有关的方面应当加以重视:
第一、完善业务合同的审查,确保所有业务合同之间的逻辑统一,对IP的归属、流转和使用的约定应当符合预定规划要求。比如在动漫影片中,对于构成可独立于电影作品单独使用的作品(如构成美术作品的人物形象),出品方与相关作者在最初就需要对该作品的版权归属以及后续使用限制等进行明确规定,否则非但可能影响动漫影片后续创作,还有可能产生衍生授权方面的争议,造成像央视动画和大头儿子文化公司那样多年的版权纠葛[2]。
第二、系统化地对于新生IP进行各类权利登记。按照规划要求,对于每一个重点发展的IP,在诞生之时,甚至是诞生之前,就做好系统化的权利登记工作。商标、专利是登记确权,重要性不言而喻。作品的著作权尽管不依赖于版权登记,但在发生争议时,作品登记仍然会被视为是一个有效的初步证据。在实践中,著作权人主动进行作品登记的数量也在日渐增加,国内知名的文创企业大都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权利登记非常积极,甚至是IP尚未推出就登记先行,充分体现了战略布局保护的理念。比如,根据公开渠道查询[3],华强方特早在2017年就为其准备在今年推出的动漫电影《俑之城》进行了注册商标申请、故事大纲的文字作品登记以及LOGO的美术作品登记。而根据华强方特在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公布的招股书[4]中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3月31日,华强方特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378项专利权、385项作品著作权、111项软件著作权以及558项商标,系统化注册保护成果可见一斑。
第三、尽量完整保存每一个作品的创作记录。除了合同和权利登记之外,还应当注意对作品的创作过程记录保留,作为可能需要的维权证据。除上述第二点提到的版权登记外,还可考虑采取其他能够得到国内司法实践认可的方式,比如时间戳证书等,以此与版权登记证书相互印证,形成更加完整的证据链。
对外坚持维权,对维权工作予以持续性的重视和投入
自己的IP要规划好用好,同时还要防止其他人侵权使用,这是IP保护的一体两面要求。而实践中,笔者个人感觉,对于直接侵犯影片发行权的,因为危害太大,出品方和发行方维权都还比较积极。但讲到IP衍生开发的侵权,往往就难以维持足够的热情。因为侵权者往往是天南地北的小商家,侵权销售收入甚至可能都没有打盗版维权花的费用高,法律程序又很慢,侵权者像地鼠一样,这边打完那边探头,打完一个案子可能影片早都下架了,热点一过,尚不知道市场前景如何,哪里还有维权的动力。
实事求是地讲,IP衍生维权成本大、收益小、周期长、见效慢,在当前以至将来很长时间中可能都是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但是,对于IP是企业核心资产或者有志于打造系列IP的主体来说,维权问题仍然要作为战略问题看待,不能仅仅用具体案件的得失收益来判断其必要性。比如业内关于被称为“维权狂魔”的迪士尼曾有这样的段子,“如果你不幸流落荒岛,可以在沙滩上画一个米老鼠,一定会有迪士尼的人不远万里来抓你,这样你就得救了”。米老鼠救生法真假姑且不论,但迪士尼曾因认为涉嫌商业宣传而要求日本某小学清除其毕业生在学校游泳池底绘制的米老鼠头像图案的新闻也曾被广泛报导[5]。值不值呢?迪士尼去年的财报[6]显示,其衍生开发(包括主题公园、邮轮等)营业收入接近2018年全年营业收入的42%。想来没有这种“再远必究”、“再小必究”的维权精神,可能也没有今天的商业帝国。
仍然以华强方特为例,其知名IP“熊出没”系列取得的成绩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维权力度。笔者在进行本文写作之时,通过某案例检索平台以“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熊出没”为关键词检索得到1420篇裁判文书,涉及案件时间从2012年相关影视作品首次播出之后延续至今,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浙江三省,其中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1286件)。笔者注意到在2019年5月13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一审民事判决书中[7],被告是1688批发网商铺店主,销售侵权熊出没存钱罐,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人民币4000元,而华强方特为诉讼支付的公证费就有1000元。而另外一个2018年10月公布的一审判决[8]中,华强方特起诉的是莆田市某区某镇的一个食杂店,因为其销售了印有光头强形象的图画本,一审判决支持被告赔偿人民币4500元,华强方特在这个案件中花费了2500元的代理费以及900元的公证费。笔者认为,这是很说明问题的例子。动漫IP保护和维权需要有这样的决心和持续性投入,才能见到长远的成效。
过往国漫IP保护常常不尽人意,通常的声音是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体系不够好。但如笔者在文中所举的例子,在大家认为不够好的环境里,也还是有人会尽最大的努力在不断建立健全自身的版权保护体系,持续进行维权,并且取得了今天的成绩。正如哪吒在影片中所说的“我命由我不由天”,在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日渐完善、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支持正版的今天,也请我们的动漫企业有更多的信心,做好动漫IP的保护工作,共同致力于国产动漫的美好明天。
(作者注:本文感谢实习生姜琳同学的贡献)
[1] 人民日报官方微博20190726消息。
[2] 参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浙杭知终字第357号),判决央视动画2013版《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侵犯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对于相关人物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20号),判决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授权玩偶)侵犯央视动画对于2013版人物造型中具有独创表达的部分内容。
[3] 中国商标网商标查询系统(wsjs.saic.gov.cn/)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微平台查询。
[4] 来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预披露查询系统2019年6月28日披露,http://eid.csrc.gov.cn/ipo/searchInSite.action 。
[5] 腾讯网,《走进”版权狂魔“迪士尼(二)——迪士尼知名的维权案例》,20180316,https://new.qq.com/omn/20180316/20180316G088X2.html。搜狐网,《了解下国外的”“维权狂魔”,你会想到谁》,20190507,http://www.sohu.com/a/312306785_100156202。
[6] https://www.thewaltdisneycompany.com/disneys-fiscal-full-year-and-q4-2018-earnings-results-webcast/。
[7]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浙0108民初5241号。
[8]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闽03民初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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