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罗娜”啤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科罗娜”啤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浙02民初1822号
二审案号:(2020)浙民终326号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出售进口商品时必须将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进口商在销售平行进口商品时,应尽可能保持商品原貌。进口商在平行进口商品上加贴自行翻译的、与权利人在境内注册并使用的中文商标不一致的中文标识,会破坏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英文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削弱其为提高中文商标知名度、开拓境内市场而做出的努力,同时也割裂了权利人中文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损害了中文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古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古龙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简称百威公司)
百威公司系“卡罗娜·爱科拉”“科罗娜”“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其在我国境内销售啤酒时,均将中文“科罗娜”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同时使用。2018年,古龙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啤酒,该批啤酒瓶身上使用了“Coronita Extra及图形”等商标,并在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中文标签样张上使用了“卡罗娜”字样。经审理查明,该批进口啤酒来源于涉案商标的同一权利人。百威公司认为古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古龙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20万元。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古龙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进口涉案啤酒的行为属于平行进口,不构成对百威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但其在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作为产品中文名称和标识,影响了百威公司及权利人的商标使用策略,妨碍了百威公司对商标权的支配,构成商标侵权。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古龙公司立即停止其在进口啤酒的报关、检验检疫材料中使用“卡罗娜”标识,并赔偿百威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10万元。古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二审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经营者必须将进口商品的外文商标翻译为中文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关于“在报关、报检材料中使用中文商标系古龙公司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则”的认定有误,古龙公司并没有使用“卡罗娜”中文标识的合法、合理理由。百威公司通过长期诚信经营和大量宣传投入,使中文“科罗娜”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建立起紧密的对应关系,两者均指向同一商品来源。现古龙公司在标有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标识的涉案啤酒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使用“卡罗娜”标识,破坏了“科罗娜”商标与英文“Coronita Extra及图形”商标之间的对应性,割裂了“科罗娜”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削弱了“科罗娜”商标的来源识别作用,亦使得百威公司为提高“科罗娜”商标知名度、开拓国内市场所作出的努力受到损害,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形,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综上,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贸易全球化、自由化的推进,平行进口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贸易方式。在商业实践中,由于相关行政部门和进口商对于如何在平行进口商品上使用中文标签的理解不一,因此出现了随意翻译并标注中文商标的混乱现象,进而引发了各种不同形态的诉讼。
本案就平行进口商品音译商标的侵权判定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明确进口商自行任意翻译与权利人中文商标不一致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并提倡即使在需要加贴中文标签的情况下,也应当尽可能使用进口商品上标注的原外文商标,进而实现对权利人、进口商和消费者三方利益的均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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