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一下“卡斯特”:不构成侵害商标及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与卡思黛(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3056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 判 长 于 是
人 民 陪 审 员 杨 坤
人 民 陪 审 员 宋雷萍
法官助理袁 杨
当事人
原告:李道之(LIYUDA0ZHI),男。
原吿: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379、383号四层4015室。
法定代表人:伍哲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1901和1912室。
法定代表人:阿兰・卡思黛乐(ALAIN CASTE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悦,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华,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道之(LI YU DA0ZHI)、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涉案法条
《商标法(2013)》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项。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4民初13056号
当事人
原告:李道之(LIYUDA0ZHI),男。
原吿: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379、383号四层4015室。
法定代表人:伍哲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1901和1912室。
法定代表人:阿兰・卡思黛乐(ALAIN CASTE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悦,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华,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班提公司)与被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卡思黛乐中国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百度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被告百度公司于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被告百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嗣后,本院就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14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道之、班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被告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赛、张文悦,被告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吴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道之、班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百度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第1372099号“卡斯特”注册商标(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权利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分别在《中国工商报》(现已更名为《中国市场监管报》)、《新食品》杂志以及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网站(网址为ww.castelchina.com,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涉案网站)、百度公司运营的官网(网址为www.baidu.com)刊载声明、消除影响;3.赔偿李道之、班提公司的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0,000元(合理开支中包含律师费70,000元、调查取证费用11,330元)。
事实和理由:李道之系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权利商标因长期使用在(进口)葡萄酒商品上而享有盛誉。2012年6月26日,权利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班提公司系权利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与李道之一并就权利商标享有共同的商标权利及竞争利益。
经查,卡思黛乐中国公司作为一家同样经营、销售进口葡萄酒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攫取竞争优势,蓄意利用其所购买的百度推广竞价排名搜索服务(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百度推广)实施了如下侵权行为,严重损害李道之、班提公司的合法权益:其一,将与权利商标内容相同的“卡斯特"文字作为其百度推广后台触发竞价排名机制的关键词,致使当公众在百度搜索中录入“卡斯特”后,即能够实现将指向涉案网站的搜索结果排名置顶、靠前的引流目的;其二,通过技术手段设置百度搜索的自然搜索之展示结果,即当浏览公众输入“卡斯特”“法国卡斯特”“卡斯特葡萄酒”文字进行百度搜索时,使得指向涉案网站之自然搜索结果的标题和描述中出现包含“卡斯特”的内容,误导相关公众;其三,通过技术手段人为干预自然搜索结果,即当浏览公众输入“卡斯特”“法国卡斯特”“卡斯特葡萄酒”文字进行百度搜索时,虽然搜索结果的标题即描述中虽不含有“卡斯特”内容,但指向涉案网站之搜索结果排位明显靠前。需要说明的是,前述第一项侵权行为中,虽然卡思黛乐中国公司所编辑之搜索结果的创意标题、创意描述中未体现有“卡斯特”文字,但该行为仍构成《商标法》(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商标法)所规定的,未经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行为,同时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至主文前简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项侵权行为表现虽略有差异,但亦违反了与第一项侵权行为相同的法律规范;而第三项侵权行为虽然没有明确的外在表象,但其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系以其他手段妨碍、破坏李道之及班提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至于百度公司,作为百度推广有偿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为牟利需要,对权利商标的客观知名度、市场美誉度视而不见,疏于履行最为基本的平台侵权审查义务,过错十分明显,客观上为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全流程的技术帮助,因此亦与后者构成共同侵权。鉴于上二者的上述共同侵害行为已严重损害了李道之及班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李道之、班提公司明确:1.全部被控侵权行为均已停止,故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2.本案中所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仅针对卡思黛乐中国公司将“卡斯特”文字设置为百度推广后台触发竞价排名机制关键词,以及百度公司为此提供帮助的行为;3.鉴于无法就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百度公司共同实施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失之具体金额详加举证,亦不知晓侵权违法所得,故申请对损失金额适用法定赔偿予以确定;4.有鉴于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系恶意诱导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事实情节,故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损失金额予以计算。
被告辩称
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确认涉案网站为其运营所有,但辩称:1.其的确购买了由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推广,但并未将“卡斯特”文字设置为百度推广后台触发竞价排名机制关键词;2.涉案网站的全部标题及内容中均没有使用中文“卡斯特”字样,网页源文件中所显示的内容为亦不含有突出使用“卡斯特”的情况;3.在其接受百度推广期间,百度搜索中输入“卡斯特”作为搜索关键词进行搜索,所展示指向涉案网站之搜索结果的标题和描述均不含有“卡斯特”字样,可见其不存在将“卡斯特”文字作为商标性使用的行为;4.其没有采取过包括网站优化在内的任何手段对百度搜索所展现的自然搜索结果进行人为干预,不能仅根据相关搜索结果指向涉案网站,反推卡思黛乐中国公司实施过相应的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鉴于浏览公众即便在进入涉案网站的情况下,根据所展现的内容易于与标注权利商标的商品相区分,不会造成任何误认或者混淆;5.李道之、班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依据,而合理费用支出中仅有部分公证费发票与本案中的相关证据对应,而律师费发票的时间过早,律所名称亦与代理律师执业机构名称不符,故该支出与本案无关。综上,鉴于卡思黛乐中国公司未实施任何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请求驳回李道之、班提公司针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百度公司不同意李道之、班提公司的全部诉讼主张并辩称,李道之、班提公司的侵权主张涉到由其提供的两项搜索服务,即百度推广和百度自然搜索,该两项服务均不存在任何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具体为:1.有关百度推广侵权的相关指控。根据百度公司后台数据的显示,卡思黛乐中国公司在百度推广期间曾将英文“CASTEL”作为推广关键词,同时选择了“广泛匹配”(推广)模式(即系凭借计算机自身程序将关键词与搜索结果进行智能匹配运算,提高搜索的效率与准确性)。一旦选择该模式,百度搜索引擎将会基于对数以亿万计浏览公众的历史搜索数据及链接点击选择进行的智能分析,自行将后台关键词英文“CASTEL”与“卡斯特”中文相匹配,认定二者有高度关联。当浏览公众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卡斯特”中文时,由于“广泛匹配”机理的存在,使得本以英文“CASTEL”作为触发竞价排名机制关键词的相关推广内容,亦可获得置顶呈现。这一现象是计算机神经网络模型结合浏览公众长期以来的选择习惯与概率自主形成的预估关联,并非人为干预之结果。鉴于经过百度推广后的搜索结果之创意标题和创意描述均不包含“卡斯特”文字,故对李道之、班提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利和竞争利益没有影响;2.关于自然搜索侵权的相关指控。自然搜索所呈现出的结果均系由搜索引擎按照既定的程序路径自动对相关网页内容抓取与编辑所展现的。在日均形成约18亿次以上的抓取的现有技术环境下,所有搜索结果均系技术中立产生,没有人为拟定、干预的可能性。而之所以在指向涉案网站结果链接的标题与描述中出现“卡斯特”文字,亦系因该网站(页)源文件中包含有“CASTEL”内容,被搜索引擎抓取后主动匹配关联,并继而生成、展示出“卡斯特”文字内容。至于浏览公众输入“卡斯特”文字进行搜索时,指向涉案网站之自然搜索结果排位明显靠前,则完全系搜索引擎根据历史数据与浏览公众的选择习惯自行“打分”排列的结果,亦非人工干预,故卡思黛乐中国公司并未实施任何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3.有鉴于卡思黛乐中国公司不构成侵权,故李道之、班提公司指控百度公司为前述侵权提供“帮助”的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而言,即便法院认定卡思黛乐中国公司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则百度公司已尽到了自己合理的注意义务,履行了相应的告知及审查程序。本案诉讼之前,百度公司从未就所控侵权事实收到过来自于李道之、班提公司的通知,而收到本院转交的诉讼材料后,也在第一时间对自然搜索的结果进行了人工干预和修正,履行了法定通知删除的义务,亦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故请求驳回李道之、班提公司针对其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当事人主体情况
李道之曾任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酒类分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12日,2003年10月27日吊销经营资质)负责人,以及深圳市班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12月27日,2002年2月8日吊销经营资质)。
班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2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酒类商品,食品流通,销售玻璃制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卡思黛乐中国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3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食品(酒类)流通,佣金代理(拍卖除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另,案外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CASTEL FRERES SAS,下同)为其唯一股东。
百度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5日,注册资本642,128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设计、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利用www.baidu.com、www.haol23.com网站发布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等。
二、权利商标及涉诉相关基本情况
权利商标原系案外人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于1998年9月7日申请,2000年3月7日被依法核准,指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中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2002年4月25日经核准转让给李道之,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3月6日。2012年6月26日,商标局在《“卡斯特城堡”商标异议裁定书》[(2012)商标异字第37093号]中认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0年2月2日,李道之作为授权许可方与作为被许可方的班提公司签署《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权利商标许可后者使用,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约定,当商标遭不法侵害时,甲乙双方需共同维护权利商标的合法权利。另,双方就该许可提交商标局备案。
三、权利商标相关涉诉情况
鉴于案外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RERES SAS),以下至主文前简称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为法国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就此作出(2014)民提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法国公司2008年停止使用卡斯特相关字样,2011年12月17日,法国公司停止使用卡斯特企业名称。……本案中,法国公司成立于1949年,其生产的‘CASTEL’葡萄酒在葡萄酒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企业名称核心部分为‘CASTEL’为其法定代表人姓氏。在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法国公司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对1980年至2000年期刊中有关‘卡斯特’的相关报道。从该检索结果可以看出,‘CASTEL’作为姓氏名称使用时,‘卡斯特’是较为惯常和自然的中文翻译。此外,法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亦先后使用过‘卡斯特’ ‘卡斯代尔’ ‘卡思特’等名称作为其‘CASTEL’的音译。本案商标‘卡斯特’为臆造词汇,是‘CASTEL’姓氏较为惯常和自然的中文翻译……‘CASTEL’是法国公司企业名称的主要部分,也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家族姓氏,因此难以认定法国公司使用卡斯特其目的是搭‘卡斯特’商标之便车……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法国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多次获得国外酒类杂志的推介。《法国葡萄酒杂志》还将法国公司的总裁皮埃尔•卡斯特列为法国葡萄酒行业的100位酒界名人。2009年11月10日,法国国务秘书专门致信皮埃尔•卡斯特,对法国公司取得的成就表示祝贺。皮埃尔•卡斯特还受到法国总理的邀请,作为访华代表团成员访问中国。近年来,中国媒体对法国公司及其经营活动亦有报道。2010年3月,法国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毕杜维荣获‘2009年度中国糖酒食品业十大人物’称号,《中国商报》发行了特刊对其进行介绍,他还被《世界酒志》列为100名中国市场进口酒事业领袖之一。法国公司的品牌‘CASTEL’系列还同时荣获‘2009年度中国糖酒食品畅销品牌’称号。同年6月,法国公司在2010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最佳展品评选活动中获得一等奖。根据前述事实,本院认为,法国公司生产的葡萄酒在被诉期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庭审中,卡思黛乐中国公司陈述其母公司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于2016年初收讫前述判决书,对此李道之、班提公司不持异议。另,谷歌翻译软件中显示“CASTEL”的默认的中文翻译为“卡斯特”。
四、被控侵权公证
2016年8月23日,班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宇,在上海市虹口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电脑链接互联网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框中录入“卡斯特”字样并点击搜索,出现若干条搜索结果,点击右侧的“商业推广”,置顶的前四项搜索结果呈深色阴影背景,其中显示为第2条的搜索结果标题为“castel葡萄酒,葡萄酒官方网站,1998年进入中国”,其下的描述内容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法国葡萄酒巨头,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2006年起向中国出口原装法国葡萄酒……”。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2016-08”及有“V2”字样。点击前述“商业推广”标签,进入百度推广的广告介绍页面。返回至搜索结果页面,该页面显示的第8条搜索结果(已脱离“商业推广”区域)的标题为“CASTEL葡萄酒官方网站(原: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卡思黛乐……”,下方的描述内容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法国第一,欧洲最大的葡萄酒商,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2006年起向中国出口原装法国葡萄……”。该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及有“V2”字样。肖宇返回至该搜索结果页面的顶端,将鼠标指针短暂停留于第2条的搜索结果下方的“V2”字样处,出现内容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 基础信誉积累,可接洽商谈丨查看企业档案[信誉认证]实名认证[商家承诺]商家暂未主动作出承诺保障”的提示框。进一步点击“V2”字样,页面发生跳转,出现“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 合作时长:34个月基础信息……网站地址:www.castelchina.com 网站名称:CASTEL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认证类型√实名认证特别提示:百度荣誉V标识及荣誉档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百度对任何线上或线下交易行为的推荐或担保……”。肖宇再次返回至搜索结果页面的顶端,点击第2条搜索结果链接,直接进入涉案网站,所载内容未见“卡斯特”文字。肖宇离开涉案网站,进入百度搜索,在搜索框中录入“法国卡斯特”点击搜索,出现与以“卡斯特”文字作为搜索词基本相同的搜索结果。2016年8月23日,上海市虹口公证处就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沪虹证经字第1342号公证书。庭审中,各方共同确认“V2”字样为百度公司对网站链接所提供实名认证服务,并非百度推广。
2016年10月26日,班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宇,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电脑链接互联网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框中录入“卡斯特”字样并点击搜索,出现若干条搜索结果。其中显示为第1条的搜索结果标题为“castel葡萄酒,卡思黛乐,葡萄酒官方网站,CASTEL葡萄酒官方……”,其下的描述内容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法国葡萄酒巨头,1998年进入中国,2006年起向中国出口原装法国葡萄酒……”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2016-10”及有“V2”字样,该搜索结果右侧还标注有“广告”字样。将鼠标指针短暂停留于“广告”字样,出现内容为“本搜索结果为商业推广信息,请注意可能的风险……”的提示框。继续点击前述“商业推广”标签,进入百度推广的广告介绍页面。返回前述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第1条搜索结果后,跳转至涉案网站。涉案网站中载有发布于2013年9月22日的一则《变更声明》,上载明:“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销量领先的进口葡萄酒品牌CASTEL正式启用卡思黛乐中文识别体系……CASTEL FRERES公司(曾用名: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的历史最早可追溯于1949年,是由总裁一皮埃尔•卡斯特先生(Pierre CASTEL)在内的9个兄弟姐妹共同创立于法国波尔多,是法国乃至欧洲领先的葡萄酒生产集团,现长任掌门人为家族成员阿兰•卡斯特先生……‘CASTEL'既是其创始人的家族姓氏及企业核心字号也是其产品的主要识别标志。带有CASTEL字样的标识,最早于1966年在法国注册,并于2002年在中国提交了CASTEL商标注册申请,从2007年开始在中国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2003年4月9日,CASTEL FRERES公司正式在上海成立了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中国业务。2011年6月,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应上海市工商局‘关于外资企业翻译名称同外文名称的确切翻译严格一致'的要求,更名为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8月7日,CASTEL FRERES SAS公司在中国成功注册了第7243622号‘卡思黛乐'中文商标,从此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排他保护!……值此15周年之际,CASTEL FRERES公司决定:启用全新的中文翻译名称—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返回搜索结果页面,点击“V2”字样后展示出的内容除合作期限变化为36个月之外,其余内容与(2016)沪虹证经字第1342号公证书对应浏览内容一致。下拉该网页,在该页面显示的第9条搜索结果(右侧未标注“广告”字样)的标题为“CASTEL葡萄酒官方网站(原: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一卡思黛乐……”,下方的描述内容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法国第一,欧洲最大的葡萄酒商,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2006年起向中国出口原装法国葡萄……”。其后,肖宇在百度搜索框中录入“法国卡斯特”,出现的第1条置顶的搜索结果标题为“castel红酒卡思黛乐1998年进入中国”,其下的描述内容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法国葡萄酒巨头,1998年进入中国,2006年起向中国出口原装法国葡萄酒……”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2016-10”及有“V2”字样,该搜索结果右侧还标注有“广告”字样,其余呈现内容与以“卡斯特”文字作为搜索词汇基本相同的搜索结果。其下在百度搜索框中录入“卡斯特葡萄酒”点击搜索,出现的第2条置顶的搜索结果标题为“castel红酒葡萄酒官方网站,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其下的描述内容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是法国葡萄酒巨头,1998年进入中国,2006年起向中国出口原装法国葡萄酒”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2016-10”及有“V2”字样,该搜索结果右侧还标注有“广告”字样,其余呈现内容与以“卡斯特”文字作为搜索词汇基本相同的搜索结果。2016年11月2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就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6)沪东证经字第18336号公证书。
2018年7月31日,班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露,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电脑链接互联网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框中录入“卡斯特”字样并点击搜索,出现若干条搜索结果。其中第6条搜索结果(无广告或商业推广标注),标题为“卡斯特葡萄酒一CASTEL葡萄酒官方网站-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其下描述内容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是欧洲葡萄酒领军集团,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点击后进入涉案网站,相应内容基本同(2016)沪东证经字第18336号公证书对应内容,未见突出使用“卡斯特”文字的内容。罗露退回搜索界面,在搜索框中录入“法国卡斯特”,其中第6条搜索结果(无广告或商业推广标注),标题为“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其下描述内容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是欧洲葡萄酒领军集团,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亦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罗露再次退回搜索界面,在搜索框中录入“卡斯特葡萄酒”,其中第8条搜索结果(无广告或商业推广标注),标题为“CASTEL葡萄酒官方网站-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其下描述内容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是欧洲葡萄酒领军集团,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2018年8月1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就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14053号公证书。
2018年9月5日,班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露,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电脑链接互联网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框中录入“卡斯特”字样并点击搜索,出现若干条搜索结果。在搜索框中录入“卡斯特”字样并点击搜索,出现若干条搜索结果。其中第5条搜索结果(无广告或商业推广标注),标题为“卡斯特葡萄酒一CASTEL葡萄酒官方网站-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其下描述内容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是欧洲葡萄酒领军集团,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点击后进入涉案网站,相应内容基本同(2016)沪东证经字第18336号公证书对应内容,未见突出使用“卡斯特”文字的内容。罗露退回搜索界面,在搜索框中录入“卡思黛乐”进行搜索,指向涉案网站的搜索结果的标题和描述内容未见含有“卡斯特"文字。罗露再次退回搜索界面,在搜索框中录入“castle”,指向涉案网站的搜索结果的标题和描述内容亦未见突出使用“卡斯特”文字。2018年9月7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就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16429号公证书。
五、卡思黛乐中国公司接受百度推广及相关情况
2013年10月11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与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签订了《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其上载明,该合同系由《百度推广服务订单》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线上合同)及双方可能签署的其他附件组成。百度推广服务是指百度已经开通和陆续开通的在www.baidu.com网站及百度wap网站、百度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网站信息的推广服务和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搜索推广、网盟推广、智能匹配等服务方式。卡思黛乐中国公司需支付总费用5,600元(其中推广费5,000元,专业服务费600元)。
根据百度公司后台数据显示,卡思黛乐中国公司开启百度推广接受服务的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约2016年12月8日进行了最后一次设置修改。期间,卡思黛乐中国公司曾将CASTEL设置为关键词,选择的匹配方式为“广泛”。
另,据百度推广后台数据显示,百度公司曾根据商标局在行政程序中认定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结论,于2015年9月9日将“卡斯特”文字提交进入后台人工审核的“品牌保护”范围,即在未经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他人均不得将“卡斯特”文字设置为百度推广的后台关键词。
2017年10月19日显示的百度搜索页面,点击该页面底端的“使用百度前必读”链接,出现“免责声明”载有“百度提醒您……鉴于百度以非人工检索方式,根据您键入的关键字自动生成到第三方网页的链接,除百度注明之服务条款外,其他一切因使用百度而可能遭致的意外、疏忽、侵权及其造成的损失……百度对其合法性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权利保护声明》载有“百度作为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根据用户本人的指令,百度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到第三方网页的链接,……百度自身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页上登载、存储、编辑、显示被检索的信息的内容或其表现形式……”。查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条款,其中载有“百度有权随时删除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版权或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并对乙方(即接受百度推广服务的一方,下同)注册的全部关键词或推广的网站信息予以下线,……对于乙方注册的关键词及网站信息,百度推广系统将自动过滤,百度有权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变化调整系统自动过滤……。”
2018年10月24日,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涛,在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电脑链接互联网进入百度推广,在录入用户名和密码后登陆后,进入百度推广后台,点击“推广管理”中的“关键词”标签,显示若干卡思黛乐中国公司设置推广关键词的历史记录。据该记录显示,卡思黛乐中国公司曾将“卡思黛乐葡萄酒”“卡思黛乐” “castel葡萄酒”“castel”“castel红酒”“法国castel葡萄酒”等词汇设置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但未见有包含“卡斯特”内容的关键词设置记录。其中“卡思黛乐”与“castel”被设置为关键词时所选择的匹配模式为“广泛”。庭审中,百度公司确认,卡思黛乐中国公司有且仅有一个百度推广账户。
2018年10月29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就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12130号公证书。
同日,柳涛进入百度搜索,在搜索框中录入“卡斯特”内容后出现若干条搜索结果。其中第5条搜索结果(未标注广告字样)的标题显示为“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描述显示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是欧洲葡萄酒领军集团,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点击后可进入涉案网站。浏览涉案网页及源文件过程中,均未见突出使用“卡斯特”文字的内容。在搜索框中录入“法国卡斯特”内容后出现若干条搜索结果。其中约第5页第9条搜索结果(未标注广告字样)的标题显示为“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描述显示为“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是欧洲葡萄酒领军集团,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点击后可进入涉案网站。进入必应搜索界面(cn.bing.com,下同),录入“法国卡斯特”,在首页第6条搜索结果中标题显示为“CASTEL葡萄酒官方网站一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描述显示为“……是欧洲葡萄酒领军集团,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点击后可进入涉案网站。返回必应搜索界面,录入“卡斯特”,未见指向涉案网站的搜索结果。进入搜狗搜索界面(www.sougou.com,下同),录入“法国卡斯特”,在首页第5条搜索结果中标题显示为“CASTEL葡萄酒官方网站一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描述显示为“……是欧洲葡萄酒领军集团,1949年创立于波尔多,1998年进入中国……”,该搜索描述内容下方载有涉案网站的网址,点击后可进入涉案网站。返回搜狗搜索界面,录入“卡斯特”,出现与前述“法国卡斯特”基本相同的情形。2018年10月29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就前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东证经字第12131号公证书。
2013年7月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载明依据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上海代表处提交的申请,核准其注销登记。
六、合理费用支出
李道之、班提公司提交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票面金额分别为3,000元、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两张,备注一栏中分别载有“(2016)沪东证经字第18336号、(2018)沪东证经字第16429号”内容,以及由上海市虹口公证处出具的,金额为3,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由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金额为50,000元的发票。
上述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李道之、班提公司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档案记录,权利商标证及续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卡斯特城堡”商标异议裁定书》,(2014)民提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虹证经字第1342号公证书,(2016)沪东证经字第18336号公证书、(2018)沪东证经字第14053号公证书、(2018)沪东证经字第16429号公证书,公证费及律师费发票等;卡思黛乐中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18)沪徐证经字第12130号、第12131号公证书,涉案网站ICP备案信息,《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核准登记通知书》等;百度公司提供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及线上),(2017)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8331号公证书、(2014)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3886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6463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613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756号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李道之、班提公司还提交如下证据:1.为佐证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的侵权结论,还向本院提交京东商城及淘宝平台收到商标侵权投诉后,及时下架停止销售卡思黛乐中国公司商品的处理信息截屏;2.为佐证合理支出,提交金额为330元[备注为(2018)沪东证经字第9844号],金额为3,500元[备注为(2016)沪东证经字第6486号]的公证费发票。卡思黛乐中国公司主张证据1因其内容与本案无关,本院对此予以认同,对李道之、班提公司据此所持证明主张,不予釆纳;对于证据2因李道之、班提公司未将对应备注内容的公证书作为证据于本案中提交,故本院对李道之、班提公司据此所持证明主张亦不予釆纳。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商标法作为一部专门规范特定商业标识市场运行规则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已为其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勾勒出了相对清晰的权利边界,即专用权的范围应当以保障包括来源指示在内的等诸多功能得以正常发挥为限,超出此边界的领域则应属公有,可任由相关公众在竞争背景下自主利用并作出交易决策。本院注意到,有别于传统的有形实体交易,本案中被控侵权事实皆出现于网络搜索引擎这一特殊的互联网平台之中。因此在具体评判时,必须结合该平台具有的虚拟、开放、海量信息聚合、服务公众等特殊属性,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网络搜索技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相关公众的各方权益置于技术框架内给予平衡处断,方能实现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现本院结合李道之、班提公司的各项主张分别详述如下:
一、关于将“卡斯特”作为关键词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评判
审查本案事实可知,百度推广中的关键词仅仅是触发竞价排名机制,使得特定搜索结果优先置顶展现的后台设定要素。关键词的内容并不必然展现在被置顶搜索结果的标题和描述中。诚如本案,指向涉案网站的搜索结果之标题与描述均未包含有“卡斯特”文字。有鉴于此,无论卡思黛乐中国公司所设置的关键词具体为何,因未体现出指示功能必须“彰表于外”的商标性使用特征,故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一说无从言及,李道之、班提公司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均具备商业竞争规制功能的独立单行法律,彼此间具有着平行适用的关系。即某一特定行为有可能同时纳入二者分别给予评价,相应的权利(权益)亦可分别依据二者获得保护,即便出现商标法层面的否定,亦不意味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应予径行排除,原因在于:只要某一权益(或权益载体)具有了竞争法上的独立意义,其就具备了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必要与可能。然而,在规范保护的路径选择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统御该法全部竞争规范的核心条款,具有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之所以如此定位,正是为了避免对已超越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边界的商业利益,因司法裁判权力的介入而不当获得“赢者通吃"的膨胀与扩张,侵蚀本属于自由竞争领域的公共空间。有鉴上述因素,李道之、班提公司的该项主张应当从相应行为本身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以及行为结果对于经营者利益、消费者权益及竞争秩序造成之影响角度加以考察、评判。
首先,本院注意到,卡思黛乐中国公司与百度公司均已提交初步证据佐证卡思黛乐中国公司在百度推广后台所设置的关键词为“CASTEL”等,而非“卡斯特”。一并考量李道之、班提公司未就此提交反证一节,本院可以推定卡思黛乐中国公司不存在将“卡斯特”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故李道之、班提公司该项主张缺乏最基础的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卡思黛乐中国公司将“CASTEL”等设置为关键词并选择“广泛匹配”模式,使得相关公众在搜索“卡斯特”时出现指向涉案网站的搜索结果推广置顶的情形,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因在于:“CASTEL”等关键词的设置显然可以合理溯源于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的母公司案外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的曾用中文译称及其所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而为关键词选择“广泛匹配”的推广模式,是在商业网络推广背景下,以逐利最大化为目标之“经济人”再正常不过的宣传选择,无法据此得出卡思黛乐中国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恶意攀附权利商标商誉的结论。从该行为导致的结果看,虽然当输入“卡斯特”(或含有'“卡斯特”的词汇)进行检索时,搜索结果呈现出指向涉案网站之链接被置顶展现的状态,客观上的确增加了拟搜索权利商标指向商品之相关公众的信息选择成本,但难以否认的是,此结果亦同时增加了对同类商品的多元交易选项。考虑到聚合并提供海量信息系搜索引擎的基本特性,既然相关公众选择了使用搜索引擎获取交易信息,也必然同意并有能力负担因拣选信息结果而支出的必要交易成本。事实上,对于相关公众,尤其是其中的消费者群体而言,因交易选项增加所获得的信息透明与福祉增益,恰恰是互联网经济巨大优势的体现。至于因择选信息产生的成本,对具有一定判断、认知能力的社会主体来说,甚至可以忽略不计。长此以往,当信息透明、选择多元的背景一旦形成并得以巩固,案涉进口葡萄酒消费领域的竞争程度会进一步加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便可通过价格机制等调节机制的作用而愈发趋于合理,相应的竞争秩序亦可得到保障和促进。据此,本院有理由认为,虽然指向涉案网站的搜索结果被推广置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李道之、班提公司的竞争利益,但该损害乃是其参与市场竞争导致的正常结果,无需、更不应当对其加以司法干涉。
二、对自然搜索结果标题和描述中出现包含“卡斯特”的评判
本院注意到,基于百度搜索引擎的技术功能,以及“免责声明”载明的“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到第三方网页的链接”等技术细节,在无证据佐证百度公司提供技术许可与技术帮助的情况下,有关卡思黛乐中国公司擅自控制、编辑自然搜索结果标题及描述内容的指控有悖事实,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百度自然搜索中,出现部分指向卡思黛乐中国公司及涉案网站的搜索结果标题中含有“卡斯特”文字之原因,百度公司已结合搜索引擎具有的非人工检索特性对其进行了解释,而涉案网站中所载《变更声明》中的“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皮埃尔•卡斯特”等多处均包含“卡斯特”之内容亦可与之形成印证,故本院综合搜索引擎“抓取网页信息”的基本运行机理,推定百度公司的相应陈述理由成立。本院注意到,虽然上述情形使得权利商标的指示功能出现偏差,但此结果并非基于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的商标性使用产生;而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在面对海量自然搜索信息的背景下,要求其实时侦知此类偏差并及时制止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考虑到涉诉后,百度公司即对此进行了人为干预并修正,可视为其已经及时、完整地履行了作为网络搜索技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故本院据此判定其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通过技术手段人为干预自然搜索结果的竞争法评判
诚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对竞争“作弊”行为令行禁止来保障市场竞争秩序,间接实现对特定竞争权益给予保护的。但当经营者遭受损害,拟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时,首先应当满足一个需要证成的客观前提,即其享有应予保护的竞争权益。
本院注意到,虽然权利商标具有曾被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历史经历,但对其各项商标功能及负载于其上商誉保护仍囿于商标法范围,并不能当然延伸至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市场竞争领域,继而转化成为等量齐观的同质竞争权益。更需提及的是,本案情况较为特殊,与有偿、可控的百度推广明显不同的是,百度搜索引擎的自然搜索功能系受到各种规则、因素制约的复杂算法体系,而相应搜索结果的展示顺位,则按照符合技术规则的特定规律加以排列。纵观本案,李道之、班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享有的权利商标及其上搭载的商誉能够契合百度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的各项技术规则,即可以在百度自然搜索环境下,键入(包含)“卡斯特”词汇检索,指向李道之、班提公司的搜索结果理应当然地获得优先于指向涉案网站链接结果的展现与排位。鉴于竞争权益这一关键前提尚无法获得证成,更遑论对卡思黛乐中国公司、百度公司是否实施具体行为的考察与评判,故本院对李道之、班提公司相应主张难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据《商标法(2013)》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道之(LI YU DA0ZHI)、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李道之(LI YU DAOZHI)、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李道之(LI YU DAOZHI)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卡思黛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于 是
人 民 陪 审 员 杨 坤
人 民 陪 审 员 宋雷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袁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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