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看见音乐”企业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沪0110民初21430号
二审案号:(2019)沪73民终384号
裁判要旨
行为人擅自将他人在先使用、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来使用,引人误认为该商品由他人提供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看见音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欢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欢唱公司)
欢唱公司成立于2012年,旗下运营“看见音乐”网站、官方微博及App移动客户端和“看见FM”音乐电台。经过欢唱公司的宣传使用,“看见音乐”服务名称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看见音乐公司的企业名称于2015年9月9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于2015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其法定代表人亦为音乐行业从业人员。2015年12月,看见音乐公司注册名称为“看见音乐—官微”的官方微博,并于2017年6月注册“看见音乐—知名音乐发行公司”网站。2017年12月,欢唱公司在第45类版权管理等服务上注册的“看见音乐”商标经核准注册。2018年,欢唱公司发现有微博用户想投诉看见音乐公司,但却错误地向欢唱公司投诉,遂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看见音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看见音乐公司辩称:欢唱公司商标申请时间晚于其企业名称设立时间,看见音乐公司依法拥有“看见音乐”的商号使用权,其将自己的商号作为网站、微博名称使用具有合法理由;欢唱公司主张的权利系服务名称,该服务名称未达到一定知名度;欢唱公司从事经营性网站和APP,而看见音乐公司不存在任何线上业务,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欢唱公司的服务名称“看见音乐”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其他经营者在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与原告上述服务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以避免引发市场混淆。原、被告均从事与音乐传播相关的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看见音乐公司字号“看见音乐”与欢唱公司服务名称“看见音乐”完全相同,看见音乐公司以“看见音乐”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服务与欢唱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看见音乐”产生混淆或误认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欢唱公司权利商标申请核准的时间虽晚于北京看见公司字号核准使用的时间,但看见音乐公司在网站、微博中脱离企业名称单独使用了“看见音乐”字样,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与欢唱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据此,法院判决:看见音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看见音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企业字号与在先商标、在先企业字号的冲突规则,并未明确在先商品名称能否对抗企业字号。本案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认为在先商品名称可以对抗企业字号,即行为人擅自将他人在先使用、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企业字号来使用,引人误认为该商品由他人提供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具体适用时,其构成要件为:原、被告双方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实施了将他人在先使用、已取得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作为企业字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被告主观上存在混淆意图;被告的使用行为没有合法理由。
本案中,原、被告均从事音乐作品发行相关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经过原告的在先使用和宣传,其服务名称“看见音乐”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告擅自将其作为字号进行使用,并将“看见音乐—官微”作为微博名称,将微博友情链接设置为“看见音乐官网”,客观上将与“看见音乐”有关的官方微博、官网与“看见音乐(北京)有限公司”建立联系,从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原告的“看见音乐”与被告存在特定联系。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音乐行业的从业人员,且被告为规避与原告“看见音乐”微博账号名称重复,在微博中以“看见音乐—官微”为账号名称等行为,亦反映被告主观上存在混淆的意图。最后,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以“看见音乐”为企业字号具有合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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