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上海豫园商城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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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设计了“奥特曼”(ULTRAMAN)科幻英雄人物的形象。1999年7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到“天美时”闹钟1只,该闹钟的外观为人物造型,同“奥特曼”形象主要特征基本相似。原告以被告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其创作的“奥特曼”科幻人物形象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依据《伯尔尼公约》该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系争闹钟外观造型复制了原告创作的“奥特曼”形象的主要特征,该复制也未得到原告或其授权者的许可,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奥特曼”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在销售侵权闹钟时疏于注意,主观上存在过失,销售行为客观上对原告著作权造成了侵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判决:一、被告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奥特曼”作品著作权的“天美时”闹钟;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三、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