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菲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22302196号“加菲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7924号
申请人:鲍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02196号“加菲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9772073号“加菲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我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商标局引证的第12074314号“加菲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52158号“加菲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在我委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加菲猫”系列商标案件裁定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7年9月26日被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117930号《关于第9772073号“加菲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该《无效宣告裁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590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无效宣告,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我委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禽(非活)、猎物(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板鸭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蛋、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鱼制食品、蛋、食用油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加菲猫”与引证商标二、三“加菲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家禽(非活)、猎物(非活)、鱼制食品、蛋、食用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土豆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牛奶、牛奶制品、果冻、土豆片、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牛奶制品、果冻、土豆片、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
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18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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