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视野下的芬兰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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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底,本文作者随团赴芬兰、法国、匈牙利等国进行访问,考察这些国家的版权保护现状。本报曾连续刊登了关于法国和匈牙利版权保护的文章。今天,这篇文章对芬兰的版权保护动态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或许可以对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提供某些参照。
芬兰是拥有530万人口的北欧国家,首都为赫尔辛基,是诺基亚公司总部所在国。芬兰在社会经济文化管理层面,如民主、法治、教育等已深入人心。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由不同部门分管不同领域,形成了独特的一套版权保护管理体系,如版权归文化部门管理,广播电视由教育部门负责,商标、专利、音像制品等归在经济部下。
法院灵活运用司法判断
由于芬兰全国最多的服务器在赫尔辛基,因此,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案件均在赫尔辛基地方法院审理。赫尔辛基地方法院有350名工作人员,有最高法官、地方级法官78位,下设有7个庭,其中第3庭处理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
赫尔辛基地方法院主要依据芬兰于1961年颁布的版权法案,进行版权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工作方法:1.海关执法,在对管理版权、商标、专利等案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地方法庭临时性处理。在处理民事、刑事等案件时,法律上允许在法庭判决前采取临时性措施,不过在实际中运用的较少。
赫尔辛基地方法院第3庭每年大约审理150起案件。法庭在审理互联网点对点案件时,原告多是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被告往往是是互联网服务商。案件审理中,会要求原告取得用户的IP地址,需要互联网服务商披露侵权用户的真实信息,原告可以在法庭申请要求关闭其网页,切断IP地址的通讯联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在芬兰约有10万人有参与经常性的分享活动,以点对点的方式分享音频或视频。赫尔辛基地方法院的法官认为,除法院判决形式外,可以研究其他解决方案。如考虑收取互联网服务商的IP税,以解决“广众行为”。
严打盗版重视部门协调
芬兰人口密度大,使用宽带和移动电话的数量较多,数字化制品、电子游戏的市场份额约有1亿欧元。为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芬兰设有创意产业艺术家职员企业协会、版权信息和反盗版中心等版权保护组织,向政府部门提出反盗版工作和版权保护工作的政策建议。
如比较知名的芬兰反盗版中心,主要针对音乐、视频为主开展反盗版工作,是一家运行30年的私立机构,该机构常设人员共有5人,包括有主席、律师、调查人员、培训师等。成员包括芬兰的词曲家协会、唱片业协会等版权保护组织。芬兰反盗版中心与执法部门有着良好的合作,反盗版中心有需要调查的案子,警察、海关等各部门都会积极配合。警方在民事、刑事案处理中,反盗版中心的技术人员都会提供帮助,同时他们还会对高级检察院、终审法官进行版权培训。
多个集体管理组织职能明确
芬兰属于北欧国家,北欧诸国自1961年起实行版权管理包括收费模式均采用的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在各领域中,如广播用音乐,教育再利用音乐等权利人作品的使用方式可以自由地与权利人代表机构协商使用条件,权利人和权利人代表组织依靠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维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有:
复印组织。涉及复印、复制,成员包括芬兰音乐家工会、音像制品人协会、歌手协会等,实行自愿许可制。在芬兰,广播权是延伸性集体管理,影印权是强制性许可,数字版权实行自愿许可。
音频、视频机构。代表音频、视频作品人、唱片制造者、表演艺术家、交响乐团等。是目前芬兰最大的权利人机构。任何录有声音的载体,如固定播放、数字播放、电视剧、背景音乐、电影拷贝等都作为法定收费对象。
词曲家协会代表作曲家、诗人、作家、音乐出版商,是芬兰最古老的版权组织。与其他国家的词曲家协会一道代表全球2000万人的利益。任何作曲家、诗人、作家、音乐出版商一次性支付122欧元即可成为会员,协会无限期地保护其权利和利益。
电影、电视制作者协会。代表电影、电视,音频、视频制造者,进行延伸性集体管理,也负责个人复印权的收费管理。
艺术家协会代表美术家、画家、雕像家,保护艺术家,将艺术品制成图书,展览等形式的使用当中的相应权利。
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借书许可,收费。芬兰的图书馆是公立,属公益机构,由政府代表所有者利益。
电台、电视台签订协议避免纠纷
芬兰国家电视台、广播电台是国家综合性的广播电视服务机构。芬兰国家电视台是非盈利机构,电视节目中无广告播出,无商业性活动,但允许出售国家电视台自制节目的版权。
为避免权属纠纷,电台、电视台多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一般职务作品要签订协议,协议会区别考虑固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与固定人员签有工作合同;在自由职业者中,如果独立的演员、音乐家、脚本作家加入了某些协会,雇主则会与相应的组织进行协商,签订协议。若纯属自由职业者,直接与其个人签署协议,按演奏曲目支付费用。根据版权法相关规定,版权属于作者。对雇员来说,艺术创作属于谁,还没有专门的版权法进行规范。
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应对难题
为增强创新能力,芬兰制定了国家创新战略。为支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芬兰设有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部门,针对中小型企业发展也有支持部门。覆盖了知识产权、产业、产权等多方面。国家文化教育部在工作范围内覆盖了版权与教育问题,加紧调研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了解各企业在知识产权实践方面的情况。
除依靠法律,还有行动计划。行动计划强调: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全面教育需要法律、技术、经济三方面知识;要提高司法效率;版权与版权许可工作。
全球化背景下,芬兰有关部门和机构积极应对出现的各种问题:1.个人复制权费用。在芬兰,大约有100万人在使用多媒体,手机下载音频、视频文件,越来越多的人已不用常规收费标准,相关集体管理组织的年度收入下降30%。2.保护期限问题。版权保护工作对象是音乐家、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保护版权有效期,欧盟50年,美国95年,在欧盟委员会中,芬兰则反对延长保护期。3.雇员与雇主间的版权转让问题。雇佣人员创作的版权归属,当有协议时,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协议,版权归雇员还是雇主出现不同意见。在文化管理部门也有争论,多数认为雇员与雇主都有权利,具体应充分反映在协议中。(知识产权报 作者 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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