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网盘传播影视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73民终3881号
当事人
负责人:周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娟,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广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28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杨阳,百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红娟、王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
翡翠广州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翡翠广州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百度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判决第20页:“现有证据显示,原告使用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是利用百度网盘的解析功能对其他网站的下载链接进行解析并获取涉案影视作品文件完成相应操作,或者是将其自行携带的移动硬盘中存储的涉案影视作品重新上传至百度网盘后再进行离线下载”。该段原审法院认定错误:(1)百度网盘用户并非是“对其他网站的下载链接进行解析并获取涉案影视作品文件”,而是直接从百度公司控制的百度云盘主服务器上获取了涉案 影视作品文件。(2) 翡翠广州分公司代理人根本没有“将其自行携带的移动硬盘中存储的涉案影视作品重新上传至百度网盘后再进行离线下载”。离线下载与秒传是两项独立的功能和操作,根本没有前后相互基于的关系。原审判决对被控这两项侵权服务功能 的事实认定错误,具有高度的误导性,使人误解或根本搞不清楚涉案影视作品的实际来源。
2、原审判决书第21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是从百度网盘服务器已上传的文件中直接获取涉案影视作品”这一错误认定直接导致原审判决错误。(1) 翡翠广州分公司提交了百度公司网站上对“秒传”功能的介绍,“秒传是将上传的文件与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文件进行比对,若云端存在相同文件,则百度网盘将 直接把文件保存到你的网盘,大大节省了上传时间。”“秒传”服务功能实质就是通过读取、比对百度云盘的用户要上传的文件与 百度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文件是否匹配一致,如果一致,就不用 实际从本地上传影视文件,而是将百度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文件, 直接提供给百度云盘用户。(2)原审判决书第17页记载,百度公司当庭承认:百度网盘的秒传功能,是一种在网盘上的上传方式 和技术,网盘中对于相同的文件只会保存一份,即当用户上传的 文件与网盘中的文件相同时,服务器会判断是重复文件,只需要复制副本保存到网盘上即可,不需要重新保存,于是很快完成上 传任务。可见,涉案影视文件不是存在百度云盘分配给于千万万用户各自的云盘存储空间中,而是只有一份存在百度公司主服务器中,有新的用户需要这份影视文件,就由百度公司直接提供给 他。所谓“秒传”,根本就没有实际发生上传过程,而仅仅是百度公司探知网友要看什么片子,然后从自己的库中直接调取相关影 片并设置一个相应的虚拟网址提供给该用户。(3)原审判决书第21页也认定”可以确认百度网盘中存在与涉案影视文件相同的文件”,但却得出一个自相矛盾的结论,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是从百度网盘服务器已上传的文件中直接获取涉案影视作品。”(4)就本案中涉案侵权影视文件究竟从何处获取这一关键事实,翡翠广州分公司提交了大量侵权行为保全公证书,结合百度公司网站上关于“秒传”功能的介绍(离线下载和瞬间分享功能的原理与其一样,均是百度公司通过读取用户自己、第三方或其他网友处拟上传、下载或分享的文件的哈希值,然后从自己的数据库中调取匹配的文件,直接提供给百度云盘用户),再结合百度公司当庭的自认,确凿地证明了百度云盘用户是从百度网盘服务 器中直接获得了涉案影视文件。存在第三方网站或者用户本地的 文件,仅仅起到向百度网盘提供一个供比对的哈希值,然后让百度公司提供相同哈希值影视文件的作用。
3、原审法院认为,我方发出的告知函中所提供的文件哈希值数据和作品名称,无法指向现存于百度网盘中涉及侵权的涉案影视作品的上传者,且该上传者是否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相关权利的情况也不可知,在具体侵权人不明、具体侵权网络地址不明的情况下,不能构成有效通知,该认定错误。(1)事实上,网络地址所指向的是可以定位文件的地址,于网页就是网址,于网盘文件就是文件于网盘服务器中的文件值。在通过百度网盘进行在线播放时候,百度网盘源代码显示的文件路径中调取的文件ID标识就是标准的md5 值。通过md5 值,是可以直接调取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文件的,即百度网盘可以通过 md5 值定位并确认文件。(2) 一审法院错误地认为百度网盘中存储的文件有可能是有合法授权用户的相关文件。事实上,作为权利人的翡翠广州分公司,当然具有能力分辨文件内容是否侵权。一审法院混同了文件本身侵权与否同文件内容侵权与否的区别,错误地将用户获取了相同内容 的文件即视为有合法来源。实际上,在翡翠广州分公司同各大视频网站合作中,各大视频网站所出具的都是具有版权保护内容的特殊视频格式,是必须通过相应的视频网站的特殊播放器解码才可以播放的。这些版权保护内容的文件在上传到百度网盘后,无法秒传、无法在线播放,因为百度网盘不具备相应的特别版权解码器。因此,百度公司通过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功能提供给用户的都是 侵权盗版文件。(3)本案中,百度公司并未对所涉及的文件属于侵权文件有任何异议或表态,仅是表示定位不能。即使 百度公司表示涉案文件为合法授权来源文件,根据《民事诉讼证 据规则》规定,其也并未提供出该侵权文件用户有合法来源的任 何证据。因此,翡翠广州分公司通知百度网盘删除的文件是经过 双方认可的侵权文件,一审法院所谓的删除文件影响合法授权用户一说并不成立。
4、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如下事实,即百度公司对其服务器及服务器中存储的文件具备完全的控制能力。(1)如上所述,涉案影视文件存储在百度公司控制的主服务器上,翡翠广州分公司通 知删除的涉案影视文件,是通过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功能从百 度云盘处直接获取的影视文件,二者的文件内容和 MD5 值完全相同。被告完全可以通过哈希值定位、锁定侵权文件。(2)根据百度网盘“帮助中心”的介绍,分享、秒传、离线下载都是一个文件验证的过程,百度公司在为百度网盘用户提供秒传、离线下载和分享功能时,每次都对用户拟上传、下载和分享的文件,主动进行了读取来审查、验证这份文件在自己的数据库中是否已经存 在,百度网盘完全有能力对违法侵权文件进行删除、屏蔽。因此,要求百度网盘对删除、屏蔽违法侵权文件不仅合法合规,也并未超越其能力。因为百度网盘对于非会员享有的功能进行了离线下 载、分享、文件大小、取回本地等限制,这些功能大多数是用来 传播违法侵权文件的,这就使得删除、屏蔽影视文件会使其失去 相当数量的会员,所以百度公司在明知涉案影视文件属于侵权文 件的情况下,仍然拒绝采取任何措施删除、屏蔽涉案侵权文件。
二、原审法院违背了关于 举证分配责任的基本原则,适用、理解法律错误。
1 、原审判决书第 21 页:“另根据被告对百度网盘秒传功能的解释,可以确认百度网盘中存在与涉案影视作品相同的文件, 但该文件是由百度网盘的用户自行上传,还是由百度网盘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被告所上传, 原告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1)显然,原审法院将证明百度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影视作品的来源的义务,加到了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头上。这违背“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百度公司主服务器中存储有涉 案影视作品。这一涉案影视作品究竟来源于何处,是百度公司上传的,还是用户上传的,只可能百度公司知晓并举证加以证明。所有关于存储在百度公司服务器上的这份文件的上传和传播信息,当然全部由百度公司掌握、管理,百度公司并未对外公布该文件的最初上传时间、上传者、真实的网络存储地址及其他任何相关信息,翡翠广州分公 司不可能知晓并举证。(2)如果百度公司主张其服务器中涉案影视作品就是其自己上传,那当然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百度公司主张来源于网友,是网友上传,其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那么其就应该说明是哪个网友在何时通过何种途径以何种方式上传,并对此关键事实举出当时的后台记录数据加以证明。但本案中,百度公司不仅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且连是哪个网友在何时以何种形式上传的涉案影视文件都没有说明。原审法院认为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由翡翠广州分公司来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2、原审法院判定翡翠广州分公司给百度公司的通知中,并未提供百度网盘中涉及侵权的涉案影视作品的具体链接地址,所以不构成有效通知,因此百度公司无法配合进行屏蔽、删除。这属于理解、适用法律错误。( 1 )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其所规定的网络地址所指向的正是可以定位文件的地址,于网页就是网址,于网盘文件就是文件于网盘服务器中的文件值,且这一观点已经过后续司法解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第 14 条规定)及司法实践(参见北京市高级民人法院 ( 2007 ) 高民终字第 1188 号环球唱片同阿里巴巴信息著作权纠纷案生效判决 )的认定。故翡翠广州分公司要求百度删除侵权文件,也提供了通知书中的侵权文件名称和网络地址(即侵权文件的调取 ID, 标准的md5值),属于有效通知。一审法院错误理解百度网盘的工作机制,认为上述法律法规中所指向的仅仅为网址,人为加重了权利人的法律义务,减轻了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最终得出了发函通知无效的错误结论。(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通知书应包含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其中将“删除“文件和“断开链接”并列,权利人是有权利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删除侵权文件的。此外,依据《侵权责任法》36条及国家版权局《关于规范网盘服务版权秩序的通知》规定,百度网盘应该及时屏蔽、删除侵权文件,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用户违法上传、存储并分享侵权文件作品,不得为用户违法分享传播提供便利。在收到删除通知后,百度公司在有明确方式知悉侵权文件存储于其控制的服务器,也可以定位侵权文件的情形下,拒不删除,继续为用户违法上传、分享、存储侵权文件提供便利,至少属于明知情形下的帮助侵权行为。(3)即使百度网盘仅是一个网络服务提供商,但具有高度可能侵权责任风险,也应该对于已被存储于自己控制的主服务器上的,被反复多次分享、秒传、离线下载的相同文件,负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主动进行自查自纠。但百度公司竟然在收到通知后,仍然拒绝采取任何措施停止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原审判决认为,百度公司如果按照权利 人要求删除侵权文件,则所有用户存储的影视文件都会被删除。这一担忧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1) 如上所述, 翡翠广州分公司特意通知了 MD5 值,而盗版文件的MD5 值与正版文件是不相同的,所以不会影响正版用户的合法权益。(2)之所以有可能产生多个用户存储的同一文件同时被删的根本原因,是百度公司实际超越了单纯网络信息空 间提供商的角色范围,将本应由用户各自存储的文件统一存储在 自己控制的主服务器上并加以分发和传播。既然百度公司采取了 主动读取每一个用户拟上传的文件并自行加以匹配提供的商业模式,用快速、大量传播大体积影音文件的特别功能招揽用户,其 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义务去解决随之产生的版权保护问题, 而不是像原审法院所说,反而让权利人去承担通知却不能删除的不利后果,任由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遭受践踏。(3)百度公司删除其服务器上的涉案影音文件,根本不会影响其用户的合法权益。如果说确实会对百度云盘的部分非法用户的便利产生影响,这也不代表百度网盘可以借用户之名,大肆通过秒传、离线下载、分享等途径为侵权文件的扩散推波助澜。网盘应该如国家版权局制定的管理规定一样,只能依靠网络帮助用户存储非侵权文件,而对于侵权文件,百度应该严格限制、制止用户使用其百度网盘进行上传、分享和下载,更不能通过秒传、一键分享、离线下载的形式自行或帮助用户扩散侵权文件。百度网盘应该对已经知悉为 侵权的文件采取有效的删除、屏蔽措施,避免此类文件通过互联网传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
百度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驳回翡翠广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我方没有直接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直接侵权行为。
百度网盘的秒传、分享、离线下载是百度网盘向用户提供的技术功能,这些技术功能都是中立的,具有非实质性侵权用途。从翡翠广州分公司提交的一审证据公证书来看,其使用的网盘进行秒传及离线下载功能都是在其已经获得了涉案作品或者在第三方网站中已经有涉案作品的链接后从而上传到百度网盘中,这说明这些功能的前提都是其已经获得作品或者第三方网站中已经有作品。百度网盘无需提供作品,翡翠广州分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其没有涉案作品或者第三方网站中没有链接的情况下能够实现秒传或离线下载。百度网盘中不具有站内搜索功能,也不具有全网的搜索功能,用户无法知晓他人存储在百度网盘帐户中的内容,故网盘用户不主动分享链接,任何网民无法从网盘获得内容。用户的对外分享行为,对于点对点的分享来说,也是无法让其他普通用户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
本案中,翡翠广州分公司使用自己的三个百度网盘帐户相互分享的行为,也无法让其他普通用户获得作品,而且该分享是其自己操作的行为,更与百度网盘无关。二、用户在百度网盘中的存储行为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网盘的存储功能与本地硬盘、移动硬盘或U盘的存储功能是一致的,网盘的产生是基于存储技术的虚拟化而来的,与本地硬盘、移动硬盘或U 盘的区别只是在存储介质和容量上的区别,本质上没有区别。
因此,用户将其已经获得的涉案作品存储在百度网盘中,是符合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关于合理使用的范畴。而且,用户的存储行为因百度网盘的私密性也不能让第三方获知,不会构成信息网络的传播,更谈不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无论网盘用户在百度网盘中存储的是何类型涉案作品,都不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三、百度网盘不构成间接侵权。翡翠广州分公司在诉前发出的告知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对于通知的要件有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知晓网络上侵权信息,故要求权利人的通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案中,翡翠广州分公司在2018 年9月1日及诉前的告知函中并没有任何初步证据证明在百度网盘中存在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翡翠广州分公司仍向百度公司发出告知函,属于明显的权利滥用。
而且,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告知函在内容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提供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的地址,而只是提供了MD5值,而MD5 值的技术功能是在于比对文件是否一致,不具有网络定位功能。四、百度公司在收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函后,没有义务主动联系翡翠广州分公司或进行自查。这是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仅规定了合格通知的要件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合格通知要件后的处理规则,并没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不合格的通知应当承担联系或调查的责任。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中也规定不符合通知要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免责的,法院应支持。
因此,对于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以进一步调查的责任,否则会导致法律对合格通知要件这一规定落空,而且也会引发进一步后续核实到何种程度等一系列问题。而且,就实际情况来说,百度公司每天都会收到大量投诉函件,如果要求对每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通知的投诉函件进行自查或调查,这会增加百度公司的运营成本。发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是自身的义务,不能因为翡翠广州分公司没有尽到上述义务而将增加百度公司的义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请。
翡翠广州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l、百度公司立即删除存储于其开发运营维护的百度网盘中所有涉案作品《食为奴》的视频文件,并停止以包括分享、秒传、离线下载、在线播放等在内的各种以信息网络传播形式在百度网盘传播涉案作品;2、百度公司赔偿翡翠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 2000000 元及合理费用150000元,共计2150000 元;3 、百度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
一、涉案影视作品《食为奴》的版权及授权情况。
2014年5月20日,香港影业协会颁发证书号码为T0529 的《版权证明书》, 载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是食为奴 ( GILDED CHOPSTICKS )(共 25 集, 以下简称涉案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出品公司,每集片长约45分钟, 该节目于2013 年在香港完成,并于 2014 年首次在香港、美国、英国、澳洲发表。翡翠广州分公司提交的涉案影视作品的片尾署名截图显示的信息亦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2016 年8月19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授权方)向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领权方,以下简称翡翠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载明: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制作以下授权节目,并拥有该等节目的版权及发行授权,兹证明领权方是获授权使用授权节目,并确认领权方具体获授权情况如下:l 、授权节目:(l)在供片期限内于香港TVB 电视频道首次播出及/或于海外首次发行的 TVB 剧集类、综艺类、情景类及娱乐新闻类节目;(2) 库存的 TVB 剧集类、综艺类、情景类及娱乐新闻类节目;2、授权性质:独家授权及转授权;3、授权语种:普通话及粤语;4 、授权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5、授权类别:无线、有线及卫星电视播映权(仅限于在电视机屏幕展示)、所有新媒体平台播映权(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6、领权方有权独立以自己的名义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7、领权方有权转授权第三方,并有权许可第三方再行授权及维权;8、授权期限:自2016 年1月1日起至 2018 年3 月 31 日止(含首尾两日)。授权证明书附件一《剧集类、情景类节目》列表中包含涉案影视作品。
2017年5月31日,翡翠公司(授权方)向翡翠广州分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方将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外)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以及前述两项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予翡翠广州分公司,翡翠广州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授权期限为2017 年 5 月 31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二、翡翠广州分公司使用百度网盘对涉案影视作品进行离线下载、秒传、分享及在线播放的公证取证情况。
2017年8月2日,翡翠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邱政谈使用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在桌面上新建一个名为“20170802.docx的”word 文档,并将自带的 U 盘”谈笑 ( F: ) ”接入计算机端口 ,将U盘中 的“(已搜片)百度网盘操作片单xlsx”Excel 表格复制至计算机桌面;在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名为“20170802种子文件”的文件夹,打开IE 浏览器,将上述表格中“食为奴”B 列中的网址链接复制至IE 地址栏中并进入页面,将相关文件保存至“20170802种子文件”的文件夹内;下载并安装“百度网盘PC版”,在百度网盘内新建一个名为“20170802离线下载”的文件夹,点击“离线下载”后的展开图标,点击“新建BT任务”, 选择路径为“20170802种子文件”的文件夹,选中“食为奴.torrent”,点击“存入百度网盘”, 在弹出的“新建离线BT任务”对话框中点击“开始下载”;打开 IE 浏览器,将表格中“食为奴“B 列中的网址链接复制至IE 地址栏中并进入相关页面,点击“复制链接”;打开“百度网盘”窗口,点击“离线下载“,弹出“新建下载任务”对话框后,将上述复制的链接粘贴至“支持 HTTP、FTP、磁力 链、电驴链接下载”空白框内,点击“开始下载”;关闭上述网页窗口,在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名为“20170802下载”的文件夹,将“百度网盘”窗口最大化,打开“食为奴”文件,夹选中“食为奴国语-03[电影..”并点击“下载”,选择下载路径为“20170802下载”后点击“下载”;按照上述步骤依次对“食为奴”文件夹内其他24 个剧集进行下载。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 2017) 沪静证经字第2965 号公证书。
2017年9月20日,翡翠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邱政谈使用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在桌面上新建一个名为“20170920翡翠-百度网盘截屏”的word 文档,并将公证处封存的移动硬盘接入计算机端口 ,打开“这台电脑”中的“Elements(F:)”,内含“1”“2”“3”三个文件夹;百度搜索“百度网盘”,点击“百度网盘-享你所想官网”,点击“客户端下载”,进入页面点击“帮助中心”, 显示相关信息,其中“什么是秒传”标题下有关于“秒传是将上传的文件与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文件进行比对,若云端存在相同文件,则百度网盘将直接把文件保存到你的网盘,大大节省了上传时间”的说明;下载并安装“百度网盘PC版”,登录后将“百度网盘”最小化;再次打开 IE 浏览器 ,百度搜索“软媒魔方”, 点击“软媒魔方官网-支持 WinlO、Win8.1、 Win7 、WindowsXP,...官”,网下载“完整绿色版”, 将下载后“PCMaster“文件夹内名为“rada r.exe”的应用程序拖动至计算机桌面并打开;最大化“百度网盘”窗口,设置传输速度后,打开“秒传”文件,夹内含“l ”“2”“3”三个文 件夹,在“3”文件夹内新建名为“食为奴”的文件夹,打开该文件夹后点击“上传文件”, 选择路径为“Elements (F:) ”,打开“Elements( F: ) ”中“3” 文件夹内的“食为奴”文件夹,全选所有文件并点击“存入百度网盘”进行文件上传。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7) 沪静证经字第 3555 号公证书。
2017年9月26日,翡翠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邱政谈使用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将自带的 U 盘“谈笑 ( H ) ”与计算机连接,将 U 盘中的“20170925 翡翠-百度网盘取证清单”表格复制至电脑桌面;百度搜索“百度网盘”,下载并安装“百度网盘PC版”后登陆百度网盘,复制上述表格中《食为奴》对应 B 列中的链接,通过离线下载的方式将涉案影视作品相关剧集保存至百度网盘。在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名为“分享链接”的文本文档, 打开“百度网盘”窗口,使用“fcdftwsdl”百度网盘账号进行登陆,打开“秒传”文件夹中的“3”文件夹, 点击“食为奴”文件夹右侧的“创建分享”图标,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公开”分享形式,点击“创建链接”,在弹出的窗口中选择“复制链接”,将分享链接复制至桌面的“分享链接”文本文档内;注销上述百度网盘账号,使用“fcdftwsd2”账号登录“百度网盘”, 新建一个名为“分享保存”的文件夹;将桌面上“分享链接”文本文档内的链接复制至IE 浏览器地址栏中并进入相关页面,页面显示“此链接分享内容可能因为涉及侵权、色情、反动、低俗等信息,无法访问”。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7)沪静证经字第 3640 号公证书。
2018年4 月20日,翡翠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邱政谈使用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下载“百度网盘”应用程序;将其自带的移动硬盘“Eleme nts ( F: ) ”及U 盘“JAGZC ( H: ) ”与计算机连接;打开“JAGZC ( H: ) ”中名为“20170925 翡翠-百度网盘取证清单.xls”的文件;打开百度网盘,将“Elements( F:) ”中的文件(含涉案影视作品)进行“秒传”操作,点击秒传完成后的相关剧集进行播放;打开“百度网盘”进行离线下载,点击涉案影视作品对应的链接进入页面;点击复制链接,复制至百度网盘下载地址框内,点击离线下载,对离线下载好的文件进行在线播放;在计算机桌面新建名为“分享保存链接.txt”的文本文档;将“百度网盘”中分享的链接复制保存至“分享保存链接.txt”的文件中;打开上述文本文件,将文件中的链接依次复制至IE地址栏内,按键盘回车键进入页面,保存至百度网盘后,进行在线查看及播放。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上述操作过出程具了(2018) 沪静证经字第963号公证书。
2018 年8月7日,翡翠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邱政谈使用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打开 IE 浏览器,进行清洁性操作;百度搜索关键词“食为奴百度网盘”,点击搜索结果“【食为奴全集】 HDTV HDTV-1080i 食为奴吧 百度贴吧”进入百度贴吧网页, 点击由网络用户“lanyufei6”发布的“百度网盘http://yun.baidu.com/s/lsjLdCDZ”,跳转至百度网盘页面,登陆百度网盘,将页面中“Gilded Chopsticks”文件夹保存至百度网盘中的“20180807取证文件夹”, 保存后点击上述文件夹中的任意文件,可在线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相关剧集;返回百度搜索页面,点击“『爱聪如命』食为奴粤语百度云,谢谢【张继聪吧】百度贴吧”进入百度贴吧,点击由网络用户“饭锅锅摩蝎”发布的网址“http://pan.baidu.com/share/linkshareid=1069545056&uk=2118294037”,跳转至百度网盘页面,登陆百度网盘,将页面中“Gilded Chopsticks”文件夹保存至百度网盘中的“20180807 取证文件夹”, 保存后点击上述文件夹中的任意文件,亦可在线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相关剧集。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2018) 沪静证经字第2027号公证书。
三、翡翠广州分公司就视频文件、音频文件、文档文件的哈希值 ( MD5、SHAl 、CRC32 ) 申请司法鉴定以及对涉案影视作品哈希值的公证取证情况。
2017年4月12日,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事项为鉴定同一个文件在更改存储位置、文件名称、后缀格式后,其对应的MD5、SHAl 、CRC32 数值是否会发生变化。经鉴定,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沪东方IT司鉴所[2017] 鉴字第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如下:仅改变文件存储位置、文件名和后缀名,不修改文件的内容,该文件的哈希值是不会发 生变化的;存储在不同位置、不同文件名、不同后缀名的多个文件,只要哈希值一致,则为同一文件。
2017年8月23日,翡翠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与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邱政谈使用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在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名为“20170823翡翠-百度网盘文件读取.docx”的word 文档,将公证处封存的移动硬盘接入计算机端口后 ,打开“Elements ( F: )”中的“3”件夹,内含“食为奴”等文件夹;关闭上述窗口,打开 IE 浏览器 , 在百度网站搜索“软媒”,点击“软媒魔方官网-支持 WinlO、Win8.1、Win7、WindowsXP, 软媒魔方 6. . .”下载“完整绿色版”,将名为“pcmaster-6.2.LO-full.zip”的文件夹保存至计算机桌面,点击该文件,选中“PCM aster”,将文件解压至桌面后,打开该文件夹,将“filemaster.exe“文件夹拖动至计算机桌面并打开,点击“浏览(B)...”,选择路径为“Elements (F:) ”,打开“3”文件夹,点击“食为奴”, 全选查看25个文件并点击“打开”,显现文件大小、 MD5、SHAl 、CRC32等“文件校验”信息,将上述文件校验信息复制至桌面“20170823翡翠-百度网盘文件读取.Docx”文档内。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上述操作过程出具了 ( 2017 ) 沪静证经字第3179号公证书。
四、翡翠广州分公司通知百度公司删除涉案影视作品的情况。
2017年8月30日,翡翠广州分公司向百度公司出具《告知函》,载明:“我公司在日常侵权信息网络监测中发现,我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正在通过百度网盘进行传播,这些侵权文件不仅存储于百度网盘之中,也通过百度网盘的公开分享进行传播,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公司希望贵公司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7日内彻底删除贵公司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侵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文件、以及影视作品的中文名称及其相对应的拼音、拼音首字母和英文名称的文件),断开、删除此类侵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文件、以及影视作品的中文名称及其相对应的拼音、拼音首字母和英文名称的文件)的分享链接,并不得通过百度网盘服务器向互联网用户以上传、下载、分享或通过百度网盘进行在线播放、离线下载等方式提供此类侵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列文件、以及影视作品的中文名称及其相对应的拼音、拼音首字母和英文名称的文件)。同时,我公司向贵公司提供所监测到的侵权文件校验值,以及我公司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的名称以便于贵公司进行删 除。”《 告知函》附件l 文件校验值中列出了《食为奴》自 01-25 集的 MD5、SHAl 、CRC32 值;附件 2 影视作品中英文名称第 129 项为“食为奴-Gilded Chopsticks”; 附件3 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证明书》。
2017年9月1日,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政谈向百度公司法务部邮寄上述《告知函》及附件,收件地址为百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2层,邮件编号为1034256945925。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就上述邮寄过程出了具(2017)沪静证经字第3298号公证书。翡翠广州分公司提交的邮件查询打印件显示,该邮件于2017年9月2日妥投。
五、翡翠广州分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和经济损失。
翡翠广州分公司提交了律师费、公证费等票据,主张其为本次维权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其中:律师费为100000元;(2017) 沪静证经字第2965、3555、3640、3298、3179号公证书的公证费分别为2000元、3000元、3000元、1000元、2000元,取证的作品数量分别为52、58、129、129、23;( 2018 ) 沪静证经字第 2027 、963 号公证书的公证费分别为2000元、2300元,取证的作品数量分别为1、11;以上取证作品数量均包含对涉案影视作品的取证。至于经济损失2000000元的主张,翡翠广州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六、百度公司的举证情况及相关陈述。
百度公司主张其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若翡翠广州分公司认为百度网盘存在侵害涉案影视作品的情况,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百度网盘公示的要求进行投诉,为此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 ( 2016 ) 京方正内经证字第17793 号公证书证明其已尽到提示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该公书证载明:2016年10月20日,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洁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的相关操作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主要内容包括:通过 Chrome 浏览器分别打开百度网盘的首页、服务协议、权利声明、版权投诉页面,并对页面进行截屏、保存至新建的名为“2 0161020百度-l ”的 word 文档中;登录百度网盘,将登录过程截屏保存至上述 word 文档中,登录后打开版权投诉页面内的机构投诉、个人投诉、更多投诉以及意见反馈下的反馈侵权信息、产品建议、侵权投诉页面,对上述页面进行截屏、保存至名为“20161020百度-l”的 word 文档中。2016年10月21 日,并将上述保存在“20161020百度-l”word文档中的截屏打印件42 页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其中,附件第 5-9 页显示百度网盘服务协议网页截图;第11-13页显示百度网盘权利声明网页截图;第15页显示百度网盘版权投诉网页截图;因进行投诉需要登录百度网盘账号,附件第16-20页显示百度网盘 登录过程的网页截图;附件第 21-25 页显示机构投诉填写内容的网页截图;附件第 29 页显示点击个人投诉的网页截图;附件第31-35 页显示更多投诉的网页截图;附件第36-37页显示反馈侵权信息的网页截图;附件第38-41 页显示产品 建议的网页截图;附件第42页显示侵权投诉对应的网页截图。“权利声明”中记载,“百度网盘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平台,通过云存储技术为用户提供基础的在线存储及其他各类互联网在线服务。百度网盘本身不直接上传、提供内容,对用户传输的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百度一贯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遵守中国各项知 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重视正版、打击 盗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百度制定了旨在保护 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步骤,当权利人发现有百度网盘用户 利用百度网盘及其服务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应事先向百度 发出‘权利通知’,百度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处理。”具体措施和步骤如下:任何个人或单位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发出权利通知,即权利人发现百度网盘用户利用百度网盘及其服务侵害其合法权益;请上述个人或单位务必以书面的通讯方式向百度提交权利通知。为了百度有效处理上述个人或单位的权利通知,请使用以下格式(包括各条款的序号):“l.权利人对涉嫌侵权内容拥有商标权、著作权和/或其他依法可以行使权利的权属证明;2.充分、明确地描述确信被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并提供非法登载该作品的百度网盘访问地址;3.请指明涉嫌侵权百度网盘地址下的哪些内容侵犯了第2项中列明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请提供权利人具体的联络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对自然人)、单位登记证明复印件(对单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和电子邮件;5.请提供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如指明您举报的含有侵权内容的出处,即:指百度网盘访问地址)以便我们与您举报的含有侵权内容的百度网盘账号的所有权人/管理人联系;6.请在权利通知中加入如下关于通知内容真实性的声明:a.我本人为所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利人,b.在我举报的百度网盘访问地址下登载的内容侵犯了本人相应的合法权益,c.本人确认:如果本权利通知内容不完全属实,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7.请在权利通知中加入以下陈述:我保证,本通知中所述信息是充分、真实、准确的,我是所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利人,或,我已授权,有权行使第2项中列明内容的权益;8.请您签署该文件,如果您是依法成立的机构或组织,请您加盖公章。”
本案中,百度公司提交沪辰司鉴中心[2018]计鉴字第3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百度网盘文件的MD5 值与一般文件的标准 MD5 值不同;还提交《专家意见书》,证明其他网盘经营者都有不同于标准 MD5 值的加密技术,且网盘中的上传、分享、离线下载等网盘行业通用技术均具有实质非侵权用途;同时提交(2018) 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366号公证书和 (2017)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0368 号公证书,证明百度网盘所采用的MD5值加密方法与标准MD5值加密方法不同,并主张 MD5 值具有多样性,且同一作品不同版本的MD5值计算结果不同,因此翡翠广州分公司以 MD5 值进行投诉,百度公司无法准确定位侵权内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效通知;此外还提交 (2018) 京方正内经证字第 04014 号公证书,证明百度公司为保护版权、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已在百度网盘设置了Robots协议,禁止任何搜索引擎抓取百度网盘内容,百度公司已依法履行了注意义务。针对百度公司上述关于 MD5 值的主张,翡翠广州分公司提交了( 2018 ) 浙杭钱证内字第18860号公证书予以反驳,并称百度网盘没有所谓的自有加密方式 ,且 (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 00366 号公证书内容不真实, 其公证过程操作步骤不可复现, 而第 00366 号公证书中的文件在百度网盘服务器中采用的即是标准的 MD5值进行甄别定位。
另外,百度公司提交 ( 2019 ) 京方正内经证字第 01593 号公证书,证明使用非 URL 地址方式(如中文名称、英文名称、MD5 值等)不能对百度网盘中的文件进行定位查找。翡翠广州分公司认为上述公证书中的操作人员是在分享相关项下的外链基本信息之中对相关信息进行输入查询,但该查询时用来确认分享链接的,所以在输入框中输入有效的文本应当是百度网盘的分享链接,再输入其他格式的文本之后是无法实现查找的。对此,百度公司表示,该公证书展示的是百度网盘的审核后台,当用户对百度网盘进行投诉时,百度公司在投诉平台中审核处理使用非 URL 链接地址的方式是无法进行任何查询的,即只能直接对分享定位链接进行查询;对于其他用户自定义的如作品名称、中英文名、校验 值等是不能进行定位查找的;且百度网盘服务器本身不存储文件的 MD5 值, 而 MD5 值本身也只具备校验功能,并不具备定位查找功能;所以翡翠广州分公司以涉案影视作品的 MD5 值通知百度公司删除文件,百度公司无法进行定位删除。
此外,针对翡翠广州分公司提交的( 2018 )沪静证经字第 2027号公证书中所涉及的分享链接,百度公司提交了百度网盘网页截图证明其在收到上述公证书后已及时删除了相关分享链接,依法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翡翠广州分公司对百度公司删除分享链接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该证据并无法证明百度公司已将百度网盘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影视作品删除。
对于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秒传、分享等功能,百度公司作了如下陈述:l、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实际上是通过解析下载链接实现相关操作,本案中翡翠广州分公司将第三方网站的磁力链接放入百度网盘,就是利用百度网盘的解析功能实现离线下 载,因此实施侵权的主体正是翡翠广州分公司而非百度公司;2、百度网盘的秒传功能,是一种在网盘上的上传方式和技术,网盘中对于相同的文件只会保存 一份,即当用户上传的文件 与网盘中的文件相同时,服务器会判断是重复文件,只需要复制副本保存 到网盘上即可,不需要重新保存,于是很快完成上传任务,当用户需要下载时,将原有文件的下载地址放出,实现了服务器的高效运作,而百度网盘的上传行为均为用户行为,与百度公司无关;3、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是用户将自己百度网盘中的文件生成分享链接实现相关操作,该行为也是用户行为,与百度公司无关。综上,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秒传、分享等功能均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且内容均来源于网络用户的上传和存储,百度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和合理注意的义务,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
七、其他查明事实。
百度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1年 6 月 5 日,注册资本为 642128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推广,包括设计、开发、销售计算机软件,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等。
以上事实,有《版权证明书》《授权证明书》《授权书》《告知函》、公证书、鉴定书、EMS 快递单、票据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翡翠广州分公司就涉案影视作品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二、百度公司是否侵害了翡翠广州分公司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翡翠广州分公司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且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翡翠广州分公司提交的《版权证明书》以及涉案影视作品的片尾署名截图,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认定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系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结合《授权证明书》《授权书》 等其他证据,认定翡翠广州分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关于百度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翡翠广州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侵害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包括两种:一是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网盘以离线下载、秒传、分享三种形式传播涉案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直接侵权;二是百度公司经翡翠广州分公司书面通知后,未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构成间接侵权。对此,原审法院评析如下:
第一,翡翠广州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百度网盘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等功能均构成对涉案影视作品的直接侵权,应承担直接侵权的责任,理由是百度网盘服务器中早已存储有涉案影视作品文件,只要用户上传的文件与涉案影视作品文件匹配一致,或输入的下载链接与涉案影视作品的内容相对应,即可实现秒传、离线下载的功能;而分享功能则是百度公司基于服务器中原有的涉案影视作品生成分享链接将文件向公众公开,公众只要打开分享链接即可下载涉案影视作品或直接将文件存储于百度网盘中;用户通过上述功能拥有涉案影视作品后即可进行在线播放;翡翠广州分公司还认为用户上传、下载、分享文件的本意,是将用户本地文件上传,将下载链接对应的文件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将分享文件复制到用户自己的百度网盘,而百度公司实际上是从其控制的百度网盘服务器中将涉案影视作品直接传输给用户,非用户真实意图。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现有证据显示,翡翠广州分公司使用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是利用百度网盘的解析功能对其他网站的下载链接进行解析并获取涉案影视作品文件完成相应操作,或者是将其自行携带的移动硬盘中存储的涉案影视作品上传至百度网盘后再进行离线下载;使用百度网盘的秒传功能,是将前述通过其他网站链接离线下载的涉案影视作品重新上传至百度网盘当中,或者是将其自行携带的移动硬盘中存储的涉案影视作品上传至百度网盘;使用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是将前述通过离线下载或秒传的涉案影视作品生成分享链接进行相应操作;使用百度网盘的在线播放功能,是将前述通过离线下载、秒传、分享的涉案影视作品进行相应操作。综上可知,百度网盘确实具备离线下载、秒传、分享、在线播放等功能,但实施上述行为均系基于其通过其他网站链接离线下载的涉案影视作品或是其自行携带的移动硬盘中保存的涉案影视作品才完成相应操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翡翠广州分公司是从百度网盘服务器已上传的文件中直接获取涉案影视作品;另根据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秒传功能的解释,可以确认百度网盘中存在与涉案影视作品相同的文件,但该文件是由百度网盘的用户自行上传,还是由百度网盘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百度公司所上传,翡翠广州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翡翠广州分公司关于百度公司百度网盘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在线播放等功能均构成对涉案影视作品的直接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对此不予支持。
第二,翡翠广州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明知百度网盘中存在涉及侵权的涉案影视作品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且在其通过寄送《告知函》和提起诉讼等方式通知的情况下仍未对百度网盘中的涉案影视作品进行删除,已构成帮助侵权,要求百度公司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第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本案中,百度网盘作为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平台,用户数量十分巨大,存储的信息量也十分庞大,要求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每个用户操作每个文件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显然不现实,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需要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百度公司存在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教唆行为;而翡翠广州分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及在本案诉讼中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也仅提供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哈希值数据及作品名称,并未提供百度网盘中涉及侵权的涉案影视作品的具体链接地址,无法指向现存在于百度网盘中的涉案影视作品的上传者,且该上传者是否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相关权利的情况也不可知,在具体侵权人不明、具体侵权网络地址不明的情况下,翡翠广州分公司的通知不能构成有效通知,百度公司未对百度网盘中的涉案影视作品进行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不构成帮助侵权。因此,翡翠广州分公司关于百度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构成间接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对此亦不予支持。
此外,翡翠广州分公司一直以涉案影视作品的每一集对应只有一个哈希值为由,主张通过哈希值可以锁定百度网盘中的涉案影视作品,并要求百度公司将其全部删除。原审法院认为,即使翡翠广州分公司对哈希值的相关主张能够成立,但每一个哈希值只能对应每一个固定的文件,而不能判断该文件是否属于侵权文件;百度网盘作为网盘最主要的功能,是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平台,用户获得相关文件的途径多种多样,仅凭哈希值无法断定用户获取相关文件是否合法;假设百度公司就翡翠广州分公司提供的哈希值删除涉案影视作品,那么根据百度网盘的存储原理,百度网盘上所有的涉案影视作品将全部被删除,也就是说,在未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百度公司对可能已经取得合法授权的其他用户的相关文件也进行了删除,显然将侵害其他用户的合法权利。即使用户可以行使“反通知”的权利,但用户使用网盘的体验感将大打折扣,最终不利于网盘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当然,包括涉案影视作品在内的相关文件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然而目前并非只有哈希值一个技术手段可以实施,且文件的哈希值是否具备定位查找功能,而经过网盘技术加密之后又是否仍为同一个哈希值,目前本案尚无权威证据可以证明。事实上,翡翠广州分公司完全可以向百度公司提供具体侵权链接以供百度公司锁定具体侵权人,并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百度公司将百度网盘中涉及侵害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文件及时删除,以保护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由于原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既不构成直接侵权,也不构成间接侵权,因此对翡翠广州分公司要求百度公司立即删除存储于其开发运营维护的百度网盘中所有涉案影视作品的视频文件,并停止以包括分享、秒传、离线下载、在线播放等在内的各种以信息网络传播形式在百度网盘传播涉案影视作品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00元及合理费用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9年3月21日判决:驳回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翡翠广州分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程序中,翡翠广州分公司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1.(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8441号公证书,内容为:2019年8月21日,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指派律师杨阳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使用百度浏览器输入“www.xunlei.com”进入迅雷官网,下载并安装迅雷X软件;在地址栏输入“www.jsr9.com”进入相关网站搜索“食为奴”并选中“食为奴”下载链接,复制该链接并使用迅雷X软件进行下载操作;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功能对上述链接进行下载操作,下载任务完成后播放相关剧集,该过程中迅雷一直处于“连接资源”状态;使用该公证处手机重置后,任意拍摄一段摄像(文件命名为“IMG_0OO1”);将该文件上传百度网盘后,播放后删除并清空回收站;将上传速度限制为10KB/s,再次上传该文件,上传成功并显示“极速秒传”,播放该文件后删除并清空回收站,退出百度网盘后卸载相关软件。
2.(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8442号公证书,内容为:2019年8月28日,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指派律师杨阳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将存储于该公证处存储设备中的上述IMG_0001文件复制至计算机,安装百度网盘PC版,将上传速度限制为10KB/s,上传该文件,上传成功并显示“极速秒传",播放该文件后删除并清空回收站。
3.(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8443号公证书,内容为:2019年8月21日,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8月3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指派律师杨阳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将存储于该公证处存储设备中的上述I_MG0001文件复制至计算机,安装百度网盘PC版,将上传速度限制为10KB/s,上传该文件,上传成功并显示“极速秒传”,播放该文件后删除并清空回收站。
4.(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1953号公证书,内容为:2020年3月2日,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指派律师杨阳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登录百度网盘账户,勾选“时间戳mp4”,点击“分享”“创建链接”“复制链接及提取码”;进入百度网页,将复制的内容粘贴至地址栏内,按下回车键,输入提取码,点击“提取文件”,显示播放页面;回到百度网盘页面,分别将“时间戳mp4”重命名为“匆匆那年.mp4”“猫屎妈妈.mp4”“舌尖上的公堂.mp4”“食为奴.mp4”,再以上述方式打开相关链接,均显示“此链接内容可能因为涉及侵权、色情、反动、低俗等信息,无法访问!”。
5.电视广播有限公司与翡翠公司于2018年5月9日签订的《授权证明书》,内容包括: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将涉案影视作品的所有新媒体平台播映权独家授权给翡翠公司,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针对上述补充证据,百度公司质证意见:1.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上述证据2、3中百度网盘删除文件后再次上传触发秒传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上述证据4的内容亦与本案无关。2.上述证据1中采用迅雷下载提示资源正在寻找中,不能说明下载失败。从迅雷软件设置中心显示的内容看,若迅雷下载失败会在右下角弹窗提示。我方采用该证据中的BT种子链接使用迅雷实现了成功下载,说明该BT种子并非假链接。为此,百度公司于二审提交(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7625号公证书,内容为:2019年11月27日,百度公司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青聚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将自带U盘中名为“种子地址.txt”的文件复制至桌面并打开;使用IE浏览器输入“www.xunlei.com”进入并下载、安装迅雷X软件;将“种子地址.txt”中的相关内容复制并使用迅雷X软件进行下载操作,下载后打开名为“TVB食为奴高清版双语”的文件夹,浏览相关内容后删除。
对此,翡翠广州分公司认为,该公证书仅反映2019年11月27日的情形,此链接能否下载成功取决于其背后的服务器是否开启、是否正常运行,故2019年11月27日能够下载只能说明当时该链接背后的服务器正常运行;在(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8441号公证书中,在所有公证时间段内该链接背后的服务器均未开启,迅雷无法从该服务器获取资源,故显示资源寻找中,但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却可以在该链接背后的服务器未开启、无法从该服务器获取资源的情况下直接完成下载,可见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仅识别读取下载链接中的文件信息并与自己服务器中的文件进行比对确认即可完成下载。
二审庭审中,翡翠广州分公司因其授权于2018年底到期,故不再主张停止侵权,明确本案诉讼请求为:1.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费用15万元;2.由百度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中的200万元经济损失,翡翠广州分公司要求法院根据本案情况酌定。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二审的诉辩意见和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主要的争议焦点为:百度公司是否侵害了翡翠广州分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百度网盘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及在线播放功能的实现方式;二、被诉百度网盘的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及在线播放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性质;三、百度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关于第一个层次,根据双方提交的多份公证书及双方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首先,百度网盘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平台。当网盘用户上传其存储介质中的目标文件时,百度网盘先对该文件进行解析,然后与网盘中的已有文件进行匹配。若网盘中没有与其匹配的相同文件,则网盘执行上传,将目标文件存于网盘服务器内,并在用户自己的网盘空间形成该文件的链接;若网盘中已有相同文件,则网盘不真正上传,即不发生数据的真实传输,而仅在用户空间形成特定链接。也就是说,不管有多少用户上传,只要是相同文件,网盘服务器仅存储第一个用户上传的文件;用户的空间内并不真实存储有文件,用户上传的文件存储于网盘服务器中,用户仅掌握指向特定文件的链接。其次,基于上述工作原理,百度网盘在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基础之上为用户提供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及在线播放的功能服务。关于秒传,如果网盘服务器中存储有与目标文件值相匹配的文件,则当用户上传目标文件时,不发生数据的真实传输,网盘通过解析、匹配后直接在用户空间中形成该文件的链接。关于离线下载,当用户在信息网络中寻找到目标文件的下载链接,即可使用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网盘对该下载链接进行解析、匹配后,只要网盘服务器中存储有与之相匹配的文件,网盘便可直接在该用户空间中形成该文件的链接,不发生数据的真实传输。值得注意的是,无论用户提供的下载链接能否实际找到资源或实现下载,但由于网盘无需真正下载文件而仅需解析下载链接进行匹配,故只要网盘中有相匹配的文件,用户同样可以获得该文件的链接。获得目标文件链接的用户,可以通过在线播放功能浏览该文件,亦可通过该链接下载该文件,也可通过分享功能令其他网络用户获得该文件。最后,对于存储于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目标文件,网盘用户只拥有该文件的链接,其可以任意处置该链接包括删除,但删除链接对目标文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也就是说,即使是第一个上传该文件至网盘的用户,该用户在将该文件存储于网盘服务器之后,该文件的控制权便完全归属于百度公司,包括该用户在内的所有在其网盘空间中拥有该文件链接的百度用户均无法真正删除该文件。
关于第二个层次,本院认定如下:
1.关于秒传的性质。前已述及,对于相同文件,百度网盘仅保存一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节省存储空间。在用户实现秒传的过程中,不发生真实的数据传输,百度网盘对用户存储介质中的上传文件解析后进行匹配,并在用户的网盘空间中建立目标文件的链接。整个过程虽未发生真实的存储,但并不影响用户的体验,而且方便快捷。虽然用户最终获得的是百度网盘服务器已经存储的目标文件链接,但秒传以用户的存储介质中已保存有相同文件为前提,与真实的上传存储相比,在技术上存在区别,在本质上并未超出用户存储行为的范畴。百度公司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仍然可以理解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提供者,而非内容提供者,不宜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翡翠广州分公司以涉案影视作品可以实现秒传为由主张百度公司构成直接侵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于用户而言,其将涉案影视作品上传存储于自己的网盘空间,该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百度公司亦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2.关于离线下载的性质。与秒传不同,用户在使用离线下载功能时无需保存有涉案影视作品,而只需拥有该文件对应的下载链接,即可通过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获得涉案影视作品。在用户实现离线下载的过程中,百度网盘对用户提供的下载链接进行解析并在网盘存储的文件中进行匹配,使用户直接获得涉案影视作品而不发生真实的数据传输,且不论用户使用其他工具通过该下载链接是否能够获得涉案影视作品。也就是说,只要用户提供相应的下载链接并使用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百度公司便将存储于百度网盘并由其控制的涉案影视作品提供给用户,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由此可见,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了存储服务的范畴,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提供行为,侵害了翡翠广州分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公众通过离线下载功能从百度网盘获得涉案影视作品,需要首先成为百度网盘用户并能够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下载链接,但这只是为用户获得涉案影视作品设置了一定的条件而已,并不影响对百度公司上述行为性质的认定。
3.关于分享的性质。所谓分享,不管是公开分享,还是私密分享,均已超出信息存储服务的范畴,本身就具有将信息在网络中传播的意图。百度公司为百度网盘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及文件分享技术支持,若网盘中存储有侵权文件,分享功能的设置将令该文件极易在信息网络中传播,具有极大的侵权风险。百度公司对此应当有足够的认识,并施以相当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分类管理,尤其对于如本案中的影视作品等,应给予重点关注,谨防侵权的发生。本案中,百度网盘用户通过分享功能可以将涉案影视作品在信息网络中进行传播,使其他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若百度公司明知或应当知道用户侵权而未采取相应措施,依法构成帮助侵权。经查,翡翠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百度公司发出《告知函》,该函具有明确的指向,百度公司根据该函的内容完全有能力且应当有能力采取必要、合理、有效的措施防止侵权进一步发生。翡翠广州分公司于二审补充提交的(2020)浙杭网证内字第1953号公证书显示,百度公司仅通过文件名称即可以实现定位。事实上,翡翠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所做(2017)沪静证经字第3640号公证书显示,涉案影视作品的分享链接已经无法访问,足以说明百度公司在收到上述《告知函》之后曾经采取了相应措施,同时也证明百度公司对百度网盘中存储有涉案影视作品处于明知状态。但是,翡翠广州分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所做(2018)沪静证经字第963号公证书及2018年8月7日所做(2018)沪静证经字第 2027号公证书均显示,百度网盘用户于上述时间段仍然可以通过分享功能传播或通过他人发布的分享链接获得涉案影视作品,可以证明百度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在为存储于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涉案影视作品提供分享技术支持,并为获得涉案影视作品分享链接的用户提供该作品,构成帮助侵权。况且,分享功能并非信息存储服务所必需,如前所述,其侵权风险巨大。严格而言,在无证据显示百度公司对存储于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涉案影视作品设置分享功能已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即便翡翠广州分公司没有发函通知,亦难谓百度公司没有过错。
4.关于在线播放的性质。百度网盘用户使用在线播放功能可以欣赏以链接形式存在于其用户空间中的涉案影视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但于百度公司而言,其为已建立涉案影视作品链接的用户提供在线播放服务是否侵权,关键在于该用户是以何种方式获得该链接。如上所述,若用户通过上传或秒传方式获得涉案影视作品链接,百度公司为其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并不侵权;如用户通过离线下载或分享方式获得链接,百度公司则分别构成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
关于第三个层次。百度公司为存储于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涉案影视作品设置离线下载、分享功能,侵害了翡翠广州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翡翠广州分公司的授权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其不再主张百度公司停止侵权,故本院对此不予调处。但百度公司仍需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翡翠广州分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百度公司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依法根据本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等予以酌定。具体主要考量以下因素:1.涉案作品类型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共25集,每集时长约45分钟,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出品,2014年发表,系剧集类、情景类节目;2.翡翠广州分公司获得涉案作品授权的期限为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期间可认定为侵权持续的时间;3.百度公司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既有直接侵权,又有帮助侵权,且主观上明知;4. 翡翠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开始取证并起诉至一审法院,聘请律师并多次公证,维权时间长、难度大。据此,本院确定百度公司赔偿翡翠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500000元。
二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翡翠广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审查一审判决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288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赔偿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500000元;
三、驳回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4000元,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5582元,由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各负担184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官健
审判员 丁丽
审判员 邓永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小艳
法官助理 梁伊玲
书 记 员 黄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