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业人员为牟利复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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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斌1993年3月因贩卖淫秽书刊被行政拘留十日;1994年4月因贩卖淫秽书刊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4月因犯购买假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万元。2008年4月23日16时许,韩斌在北京市朝阳区其经营的音像店内,雇佣他人以8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1张盗版光盘,被民警抓获,并起获641张盗版光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韩斌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韩斌曾因违法、犯罪接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但其不思悔改,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
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妥,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裁定。(杜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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