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戏剧光盘著作权人 同时状告一音像部老板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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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3时,审判长宣布开庭,原告苗富华及被告李绍忠到庭参加诉讼,另一原告马杰委托苗富华出庭诉讼。
原告:无法计算经济损失,各请求赔偿损失1万元
原告苗富华在法庭上陈述:苗富华投资200多万元,录制了《世上河南》、《二十四孝》、《礼貌换太子》等数百部河南戏剧电视节目 VCD光盘。马杰投资1000多万元录制了《刘墉巧断十命案》、《刘墉斗和珅》等三百步河南戏剧电视节目VCD光盘。该两人录制的光盘分别有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批准发行,节目包装上均有“版权所有、翻录必究”字样。2008年12月,两位原告在被告处发现被告私自制作盗版光碟,并公开出售他们拥有著作权的《二十四孝》等光碟。为此,他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鉴于无法具体计算实际损失,也无法获得被告的经营所得,故起诉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分别各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关于我们的赔偿请求数额,也有法律依据,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苗富华当庭宣读了法律原文。
为了证明被告构成侵权的事实,原告还在法庭上出示了版权证明、夏邑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及公正处证据保全的盗版光碟及相关为维权支付的公正费、律师费票据。
被告:不承认侵权,并质疑公正处公正行为的合法性
针对原告的陈述,被告李忠否认有侵权行为,同时对原告的著作权人身份及原告当庭出示的盗版光碟不表异议。但对公正机关的公正行为提出质疑,他认为夏邑县公证处的公正是越权行为,如果需要公正应该由被告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公正。也就是说,应有辉县的公证处公正。为了印证他的说法,他当庭出示了一份1994年司法部和国家版权局发出的《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正作用的联合通知》,该通知第二条规定:“著作权证据保全公正由事发地公证处管辖。”据此,他认为夏邑县公证处无权进行公正,属越权行为,而且他还认为,夏邑县公证处保全的盗版光碟也不能证明是在他音像部出售的光碟。
原告当庭回应:新法优于旧法,依据《公正程序规则》等法规,公证行为合法
对于被告提出的质疑,原告当即进行了辩驳,他拿出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该规范表明,公正事项当事人所在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正机关都有管辖权。为此,他认为,夏邑县公证处作为原告当事人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当然有权进行公正。而被告所说出示的《联合通知》在先,应优先适用后法。
法庭经过双质证、辩论,审判长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告表示,答应将赔偿请求额降低到4000元。被告则同意帮原告扩大正版光碟的销售。至此,调解未果。法官宣布择日宣判。(新乡市中院政治部 景永利 侯贵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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