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黛玉葬花”遭侵权 刘旦宅获赔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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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旦宅的辩护人认为,电信南宁分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发行的GXTNN-2003-6-(12-12)电话卡上使用了原告创作的画作“黛玉葬花”,被告高林军销售了前述电话卡。而且南宁分公司未经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擅自大量复制、发行原告作品,其电信南宁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等。
电信南宁分公司认为,公司从未复制、发行过涉案电话卡,原告提供的证据严重缺失。而且涉案电话卡仅在南宁地区使用,故即便构成侵权,其影响范围也很小,该卡在上海地区是否出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刘旦宅画集》收录了题名为“黛玉葬花”的美术作品,在该画的右侧题词中有“刘旦宅”署名,题词下方盖有“旦宅”印章。电信南宁分公司未经刘旦宅的许可,在发行的电话卡正面擅自复制原告的美术作品“黛玉葬花”,既未表明作者身份,又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发行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高林军销售了涉案侵权电话卡,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侵权电话卡有合法来源,故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记者 李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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