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画家刘旦宅状告中国铁通侵权获赔2万元
1981年,原告刘旦宅创作“黛玉葬花”美术作品并被邮电部选择制作成T69套邮票,该套邮票被评为“1981年最佳特种邮票”。
刘旦宅本案中的代理李俊律师于2007年11月在本市卢湾区购得了铁通公司下属武汉分公司和荆门分公司发行的充值电话卡,卡的正面使用了题为“黛玉”的人物画像,画中人物与刘旦宅美术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因铁通公司否认其下属公司发行上述电话卡,代理律师李俊又分别在武汉和青岛购得上述电话卡。为此,刘旦宅以铁通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旦宅是我国著名画家,对“黛玉葬花”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依法应受保护。铁通公司虽否认其实施侵权行为,但系争电话卡的正面、背面均标明铁通公司的字号,且刘的代理律师在各地购得该卡,说明其具有一定的发行量,故应认定侵权行为系铁通公司所为。铁通公司未经刘旦宅许可,擅自复制、修改刘的美术作品,既未表明作者身份,又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刘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刘旦宅的知名度、涉案美术作品在系争电话卡发行中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铁通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后果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等因素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上海一中法院已分别以判决、调解、促成当事人庭外和解等形式陆续审结了刘旦宅、戴敦邦、叶雄及喻继高四位著名画家同类著作侵权案件18件,另有8件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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