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确权程序中关于权利要求的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董杰
【理念阐述】
设立专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而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就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项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过程包括授权程序、确权程序和侵权程序3个阶段。在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人虽然可以修改权利要求书,但对其修改方式存在严格限制,仅能删除权利要求或技术方案以及根据权利要求书中其他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对某项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而不能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来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等。因此,为了更好地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尽量保证公告权利要求书的稳定性,在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争议时,需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读。
具体而言,在确权程序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可分为如下几个层级:
第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如果基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已经能够准确理解其含义和保护范围且无争议,则无需引入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进行解释。当然,对于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的内容也不能解读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
第二,在权利要求所用词语的含义存在争议时,需要明确所用词语的含义。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权利要求中的用词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所以,通常情况下,当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术语作出特定解释,以及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不能认为权利要求中采用的术语具有特殊含义时,应当推定该术语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所理解的含义。
第三,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此时可以引入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来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在引入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时,应当通读该专利,从结合背景技术确定的该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根据其采用的技术手段及达到的技术效果,整体把握该专利的内容,从而准确界定该术语的具体含义。在确定具体含义时要把握其是否为实现发明目的而必须具有的含义,从而避免将优选实施方式中的含义直接解读到权利要求中。
第四,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术语限定了一个技术特征,而通过阅读说明书,将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及其技术效果进行整体考虑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术语范围内的某部分内容做出了明确排除,此时,应当将权利要求的范围解释为不包括该排除的内容。
【案例演绎】
某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其授权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导电膜,其特征在于,包括:透明基底,包括第一表面以及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设置的第二表面;导电层,设于所述第一表面,所述导电层呈网格状;引线电极,设于所述第一表面,所述引线电极包括引线触头及引线线路,所述引线触头设于所述导电层的网格内部且与所述导电层电连接”。
该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指出现有技术中存在如下缺陷:触控屏导电膜中的导电层通过引线电极与电路板电连接,引线电极通常包括引线触头及引线电路,导电层边缘与引线触头电连接。在制备的过程中,对于引线电极的引线触头与导电层边缘对准的精度要求较高,且容易产生脱节,导致生产良率较低。为此采用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较于传统的导电膜,将引线触头设置于导电层的网格内部,在制备的过程中,对于对准的精度要求低,不易因为引线触头与导电层的边缘没有对准而产生不良品,从而具有较高的生产良率。说明书的实施例中及相应的附图也都公开了网格状的引线电极和网格状的导电层。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引线触头”含义的确定。专利权人认为:该专利要解决引线触头与导电层边缘高精度对准及网格连接处电流过大和断裂脱节的技术问题,只有在导电层和引线触头均为网格状时才会存在该技术问题。由此权利要求1的“引线触头”指的是“呈网格状的引线触头”;请求人则认为: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引线触头为网格状,且无论是网格状的引线触头还是线状的引线触头都需要解决对准及脱节问题,即引线触头既包括“网格状”,也包括其他形状。
针对该权利要求的解读,参照理念阐述中所划分的几个层级,无效决定综合考虑了如下因素:
首先,该案例中对“导电层”限定了“呈网格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网格状的导电层,双方对此不存在争议,则无需再引入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当然,该案例中说明书描述的导电膜结构中的其他层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则不应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
其次,在权利要求所用词语的含义存在争议时,需要明确所用词语的含义,首先从通用含义来理解。在该案例中,根据本领域通常的理解,“触头”具有通常含义,且说明书并未对“引线触头”作出特定解释,因此,应当将“引线触头”理解为本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这种含义并不包括对触头具体形态的限定,即“引线触头”并未限定“网格状”。
再次,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要引入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来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通读该专利、整体把握该专利的内容,确定其是否为实现发明目的而必须具有的含义,从而避免将优选实施方式中的含义直接解读到权利要求中。针对该案例,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该专利要解决的问题是高精度对准的问题,但是,对于为何需要解决该问题持有不同意见,尤其是专利权人引用了该专利的说明书附图和优选实施例来说明是因为引线触头与导电层同为网格状的缘故。而通过通读整个专利文件,尤其是背景技术部分可知,引线触头与导电层仅边缘对接由此需要高精度对准,那么无论引线触头是否为网格状,均需要引线触头与导电层的边缘高精度对准才能有效导电。而该专利采用了将引线触头设于导电层内部的技术手段,解决了上述问题并达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引线触头的具体形态并不影响技术问题的提出和解决,因此虽然说明书的优选方式中指出了引线触头可以为网格状,但并不能将优选方式中的内容而非实现发明目的所必需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中。此外,虽然说明书的主要实施例与附图主要都在于网格状的引线触头,但另外还有部分内容指出了引线触头可以为其他形状的,进一步印证了网格状不是实现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所必须的内容。
最后,虽然该案例不涉及明确排除某些内容的情况,但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术语限定了一个技术特征,而通过阅读说明书,将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及其技术效果进行整体考虑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术语范围内的某部分内容做出了明确的排除,此时,应当将权利要求的范围解释为不包括该排除的内容。
综上所述,在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争议时,审查员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综合考虑技术术语的通用含义,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整体内容,来准确界定该术语的具体含义,一方面将实现发明目的所必须的含义解读到权利要求中,另一方面要排除不应包含的内容,最终更准确地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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