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确权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现场勘验和联合审理模式初探
弁言小序
无效宣告程序中使用公开证据的频现对于证据认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对于专利权涉及大型设备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由于实物证据运送至口头审理现场,无论从经济成本还是时间成本来看,几乎无法实现,而以公证的方式完整再现设备的全部信息及相关运行情况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现场勘验无疑成为了解设备全况的更佳途径。
很多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都涉及专利侵权诉讼,同时无效宣告请求案中的使用公开证据大多与该专利权的侵权案件中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相同或者部分相同,对于这种情形,行政与司法的联合办案,有利于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需要说明的是,行政与司法的联合办案是两案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联合,但是办案过程仍然是独立进行的。
本文通过对一件涉及大型设备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审理过程的介绍,对行政机关与审理侵权的司法机关联合现场勘验和联合审理模式进行初步探讨。
理念阐述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3节: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也可以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无效案件的合议组一般不主动调查收集审查案件需要的证据,对于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存在困难时,而合议组认为确有必要实地调查收集证据时,可以调查收集。对于专利权涉及大型设备的无效案件,由于实物证据难以运送至口头审理现场,而通过视频或者图片的方式也无法清晰完整地再现实物证据的全部信息及相关运行情况,在当事人主张、合议组认为确有必要了解实物证据的具体呈现信息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
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而言,当事人对缩短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周期和专利维权周期有着强烈需求,审理专利无效确权案件的行政机关与审理相关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机关采用联合办案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沟通案件焦点,维持判断标准一致性,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双方当事人的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维权效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
联合办案包括联合现场勘验及取证、以及联合审理两部分。对于涉及大型设备的使用公开证据,联合现场勘验是审理无效案件的合议组成员和审理侵权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一同赴实物证据的现场,对整个设备的结构和运转过程现场进行调查,对相关设备的关键细节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让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中的相关特征发表意见。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无效案件和侵权案件的审理人员可以就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交换意见,但沟通的前提是仅就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交换意见,不干涉、不透露各自的审判和审查内容,即确保各自审判和审查秘密,对案件的审理不透漏倾向性意见。
对于联合审理,其具体为在同一审理地址,首先对确权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对侵权案件进行审理,由于两案的庭审均属于公开审理的性质,审理确权案件的合议组成员和审理侵权的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均可以旁听另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一方面,有助于审理侵权的案件的合议庭理解涉案专利权的发明点,了解确权案件的案件焦点,准确界定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对侵权事实成立与否的判断也就更加准确,另一方面,避免当事人在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做出有异于确权案件中的陈述。
案例演绎
某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及一种码垛设备的传送装置,具体而言就是运送袋装水泥的设备。该案涉及两组证据,第一组为使用公开证据,第二组是专利文献证据。这两组证据与该涉案专利的侵权案件中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部分重合,本案合议组首次尝试与司法机关的侵权案件就相关证据进行现场勘验并开展联合审理。
在本案的案件审理之前,针对涉及相同事实认定的同一组证据,即确权案件中的使用公开证据和侵权案件的现有技术抗辩证据进行了现场勘验。具体为,专利权人A公司所持涉案专利权与无效请求人B公司自主研发的设备均涉及物流输送设备,无效请求人B公司为物流公司,第三方C水泥厂购买了B物流公司的物流服务,即B物流公司将该C水泥厂生产的袋装水泥运送至指定地点,故B物流公司为提供物流服务而将物流设备放置在C水泥厂的厂区内使用。
对于使用公开证据是否成立,应当从相关民事行为是否成立,反映产品结构的证据与使用公开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相关时间点、相关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使用公开证据呈现的技术事实能否破坏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等因素进行考虑。在本案中,通过相关证据的证明,对于C水泥厂购买无效请求人B物流公司的物流服务行为以及行为时间点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事实,专利权人A公司予以认可,但是对于该行为是否导致该物流设备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对于该物流设备与销售物流行为的关联性、以及该物流设备展现的技术事实是否足以否定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出异议。
为查明事实,两案的审理人员联合赴C水泥厂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查明的事实如下:针对该物流设备与销售物流行为的关联性,C水泥厂的工作人员确认购买B物流公司的物流服务的相关事实,并出具相关合同原件予以证明,B物流公司采用什么设备提供物流服务或者人力运送方式等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但是C水泥厂对进出厂区的设备都有相关登记,并出示相关的登记表足以证明当前厂区放置的物流设备即为履行该物流服务合同后一直提供服务的物流设备,期间并未更换设备,但是设备可能存在维修的情况,对于该情况,专利权人A公司也不再持异议;针对该购买物流的行为是否导致该物流设备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C水泥厂的工作人员以及安保人员确认,人员进出厂区需要予以登记,对于物流设备的存放无明示或者暗示的保密协议。现场勘验后,两案审理人员均认定该物流设备与销售物流行为的关联性成立,且该物流设备在投入使用后即处于公开状态。
针对使用公开证据呈现的技术事实,需要进一步对于物流设备展现的技术事实进行现场勘验,专利权人A公司和无效请求人B物流公司对于该物流设备展现了权利要求中特征“一种码垛设备的传送装置,包括传送轨道槽(1),其一端为进料端,另一端为出料端,所述进料端邻近输送带系统的输出端设置,所述输送带系统的输送动力由输送电机驱动装置提供,所述传送轨道槽(1)内沿着其设置方向间隔设置有多个传送辊(2),所述传送辊(2)由设置在所述传送轨道槽(1)外侧部的传送电机驱动装置(3)驱动旋转,所述传送轨道槽(1)侧部沿其设置方向间隔设置有若干个所述传送电机驱动装置(3),每个传送电机驱动装置(3)带动受其驱动的若干传送辊(2)同步转动,还包括沿所述传送轨道槽(1)设置方向间隔设置的若干适于由所述传送轨道槽(1)内对应位置的袋装水泥触发的传感装置,所述各传送电机驱动装置(3)的启停受邻近其且位于靠近所述出料端一侧的传感装置控制”均予以认可,对于特征“所述输送电机驱动装置启停受设置在传送轨道槽(1)的进料端的传感装置控制”存在异议。
对于输送电机驱动装置启停的控制,现场由C水泥厂的操作人员手工控制,询问该操作人员,称该输送线路为多条,由该一条输送线路的传感器控制会影响其他线路的输送造成堵塞,无效请求人B物流公司称,用户C水泥厂不允许由其物流公司来控制C水泥厂的出货端,也就是输送设备的进料端,故该物流设备是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应客户C水泥厂的要求改动为现在的人工控制。现场可以看出拆装的痕迹,但是无法证明拆卸下的设备是用于传感器控制的设备,拆卸下的设备既未存放于C水泥厂厂区内,C水泥厂也没有相关设备的出厂纪录。故两案审理人员认定,经现场勘验,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当前C水泥厂厂区内使用的叠包机,其输送电机驱动装置启停是人工控制,不是由传感装置控制,即该叠包机中未涵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所述输送电机驱动装置启停受设置在传送轨道槽(1)的进料端的传感装置控制”,虽然请求人主张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C水泥厂使用的叠包机包含特征“所述输送电机驱动装置启停受设置在传送轨道槽(1)的进料端的传感装置控制”,是后期改造成现场这种输送电机驱动装置的启停由人工控制的方式,但是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
在第二天的联合审理中,首先对确权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在同一审理地址对侵权案件进行审理。在上午开展的无效口审过程中,审理侵权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旁听了无效案件的口头审理,原被告双方就权利有效性的争议点进行了深入争辩,有助于侵权合议庭成员更加深入理解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实质,对侵权事实的判断也就更加准确。在下午的侵权案件庭审过程中,审理无效案件的合议组成员旁听了侵权案件的庭审过程,对整个侵权案件以及案件中涉及的相关事实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助于做到技术事实的查明和固定与法律问题的判断二者相结合。
这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联合办案的审理模式,实现了专利确权程序与专利侵权程序的联动,通过同一专利无效案件和侵权案件的“无缝对接”,达到快速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目标,同时节约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缩短了维权周期,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维权效率的一种有效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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