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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装潢全盘抄袭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日期:2024-01-10 来源:湖南高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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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时你是否注意过商场的门头创意?有没有发现街边的奶茶店、火锅店的店铺装修风格其实各有特色?事实上,大多数商家都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费用对门店进行装修设计,有一定影响力的门店装修也反映了商家独具特色的整体形象,强化消费者对商家品牌的印象,进而实现与其他同业竞争者相区别的效果……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天府某公司于成都高新区登记注册成立,其经营的酒店“尧某公馆”以独特的“民国风”吸引了不少顾客,当红明星也纷纷前往住宿。


2020年至2021年期间,酒店经营者樊某同其子公司设计师先后两次入住“尧某公馆”酒店。2021年9月,“棠某公馆”酒店于株洲天元区登记注册成立。


天府某公司发现,双方的酒店外景装潢在最具有识别度的结构上从摆放位置、样式、颜色等要素基本一致,组合样式和结构也基本一致;双方的前台设计、客人休息区、雕像设计、艺术品摆放基本一致;酒店内部电梯厅天花板样式、餐厅及客房走廊装潢、大床房、双床房内装潢也几乎完全相同。


天府某公司认为“棠某公馆”酒店存在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酒店装潢全盘抄袭构成不正当竞争案.jpg


原被告酒店对比图片


法院判决


株洲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尧某公馆”支付高额设计费用,在酒店外景、电梯外立面装修等方面,通过造型、设计等将各种装饰、装修元素组合运用,形成其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且通过原告持续不断地投入、管理及媒体宣传报道,“尧某公馆”定位轻奢民国风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


经当庭比对,被告酒店在前述方面均与“尧某公馆”的装饰、装修构成近似。被告经营者樊某在其开业期间先后入住“尧某公馆”,且被告酒店内部的整体风格与“尧某公馆”的整体风格高度近似,可见被告具有明显的抄袭、模仿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进而产生混淆并扰乱相关市场秩序。


因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实际损失及被告所获利益均无证据证明,根据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偿并支付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16400元,撤除相关侵权装潢设计及网络宣传。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高院多轮调解,最终被告态度诚恳地承诺积极履行一审判决,并外加赔礼道歉,原告亦主动减免了被告的部分赔偿责任,被告撤回上诉,纠纷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


复制门店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情形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故店铺装潢在满足有一定知名度且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时,可以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


(1)关于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度认定。可以综合考虑店铺装潢所在地域的门店数量及服务的特定区域、店铺装潢稳定、持续的时间、显示店铺装潢的广告宣传以及所获荣誉等因素进行判断。


(2)关于店铺装潢区别商品、服务来源认定。首先店铺装潢需要具备独特的设计风格,从而区别于公有领域的装潢设计;其次店铺装潢应经过持续、稳定的使用形成具有显著特征的稳定、统一的整体形象,从而使该装潢与经营者形成稳定联系,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3)关于近似及混淆的认定。店铺装潢需要在客观上引人误认为是他人门店或误认为与他人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人民法院坚持贯彻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依法认定服务场所店铺装潢要素的整体组合具有识别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包装装潢,法院根据涉案证据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全额支持维权合理支出,有力规制了系统化商业模式下多个相关性识别元素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仿冒行为,裁判结果对于加大对恶意攀附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法治化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