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研究比较
随着涉及专利申请权和优先权转让的申请增多,转让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对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进行论证和分析,并从转让证明签章的要求、转让效力、受让主体的数量、公告和公布、费用、关系和地位、申请权转让是否包含优先权转让等几个方面,分析了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区别和联系。
相关法律概念及分析
专利申请权
《专利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该条所称“专利申请权”,是指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以及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对其专利申请享有的权利,即对该专利申请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主要体现在申请人有权决定是继续进行申请手续还是放弃其专利申请,是自己继续保留该专利申请还是将该专利申请转让给他人等[1]。由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程序实际上并不考虑申请人是否依法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因此本文所讨论的专利申请权仅指提出专利申请以后对该专利申请享有的所有权利。
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成员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其他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就相同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地位。这就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2]。1984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随着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也扩展到首次在本国提出申请、而后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情形。为了便于区别,本文将基于首次在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将基于首次在本国提出的专利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成为“本国优先权”[3]。
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权利主体变更,即专利申请权出让主体与受让主体,根据与专利申请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专利申请权权利享有者由出让方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4]。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权转让既需要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也需要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形式、程序和效力。《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很明显,专利申请权要发生转让效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而不是口头约定);二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
关于转让合同:合同的签订成立产生债权法律关系,合同的登记生效则产生物权变动法律关系。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区分为债权的产生和物权的变动这两层效力有重要的意义,可以明晰权利转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财产权的交易安全[5]。
关于登记和公告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的事项是专利申请权转让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合同,登记只是转让行为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转让行为生效指专利申请权发生权利变动的生效。之所以这样规定,原因在于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是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创造又是无形的,不能像有形财产那样被实际地占有,因此专利权的归属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登记簿为准[6],以保障双方当事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法律关系有据可查,便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例如,申请人A与申请人B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之后申请人A又与申请人C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和公告。虽然A与B签订转让合同在先,但C先进行登记和公告,从债权人变成所有权人,由此,C就取得了该申请的专利申请权,B则无法取得专利申请权。由于A与B的转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产生了债的法律关系,A的行为构成违约;而B可以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要求A办理专利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专利申请权转让必须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予以公告,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优先权转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提交优先权转让的证明材料进行了规定。《专利审查指南》(2010年版)在第一部分第一章对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又有更具体的规定。对外国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专利审查指南》第6.2.1.4节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对本国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第6.2.2.4节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优先权转让证明是由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出具的。换句话说,《专利法》上认定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拥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因此,在不发生转让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拥有本申请不论是在本国还是在外国的优先权。很明显,对优先权转让的要求,没有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的要求严格。优先权转让证明只需要在先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不需要在后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也不需要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比较与思考
从以上对相关法律概念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存在很多差异,但也存在一定联系。
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的区别
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优先权转让的区别,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对转让证明的签章要求不一样。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需要双方签定转让合同,即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均签字或盖章。当然,虽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对于专利申请权转让来说,转让是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而优先权转让证明仅需要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虽然有观点主张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需要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7],理由是双方签字可以减少专利侵权或权属纠纷、有效保障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忽略了优先权的实质,是把优先权转让的形式机械地往申请权转让或者合同上搬套造成的。优先权不是财产权,优先权是在判断新颖性时享有时间上优先的权利,也是申请人可以授权其他人享有的一项时间上优先的权利。《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人不一致时,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这种证明材料和合同的性质是不一样的。证明材料是具有证明资格的一方出示的,因此优先权转让证明仅需要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此也能看出,申请权的转让比优先权的转让在证明文件上的要求更加严格,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申请权的地位高于优先权。
第二,转让效力不一样。专利申请权转让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予以公告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登记并公告是一种确权的法律手段,登记并公告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优先权转让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当优先权被申请人多次先后转让给不同申请人时,优先权受让人之间需要协商。
第三,公告和公布的内容不一样。专利申请权转让会通过公告的形式发布转让前和转让后的申请人信息,而优先权转让不会进行公告和公布,但优先权信息会进行初审公布,且公布的内容仅限于先申请号、申请日和受理机构,并不包括转让前和转让后优先权人的信息。
第四,转让的载体数量不一样。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是一件申请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进行转让,而优先权转让是在两件申请(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之间,由在先申请的申请人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所以,优先权的转让能够派生出多个在后申请,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只涉及一件专利申请。转让载体数量不一致的结果,是由优先权依赖于申请权的性质决定的。优先权不能脱离申请权单独存在,它通过时间上的优势,在新颖性判断上帮助在后申请对抗在优先权期间内提出的相同主题的申请或者公布的文件。
第五,对受让主体的数量限制不一样。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受让主体是一个申请人(申请人A)或者多个共有权利人(申请人A、申请人B、申请人C等),但一次转让的受让方可以获得一个完整的申请权(即A、B和C都是该申请的申请人)。而优先权转让的受让主体可以是多个权利人,且受让主体之间是并列的关系。例如,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将优先权转让给不同的在后申请。优先权可以多方转让的原因,其一是申请权的地域性,其二是不同技术方案的在先申请可以转让给多个在后申请。
第六,费用不同。专利申请权的转让需要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而优先权转让无需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只是在提出在后申请时需要缴纳申请费和优先权费。
申请权转让与优先权转让的联系
虽然专利申请权转让与优先权转让存在上述诸多差异,但也存在如下关联。
首先,专利申请权和优先权的地位不同,导致优先权转让必须依附于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属于财产权,和普通财产权一样是可以转移的[8];而优先权依附于申请权,不能脱离申请权而独立存在,是申请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优先权是一种时间权,是在判断新颖性时享有的时间上的一定优势。从两者的权属关系可以看出,申请权的地位高于优先权,优先权依附于申请权。优先权的转让需要受让方重新申请一个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因此它不仅需要依附在后申请的申请权,也需要依附在先申请的申请权。例如,在先申请S0的申请人为A,在后申请S1的申请人为B;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后,S1可以享有S0的优先权。因此,优先权的转让不仅需要在先申请S0存在,也离不开在后申请S1。
其次,申请权转让时,优先权将被一同转让,反之则不然。在专利申请权转让时,如果存在在后申请,则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也随之转让给了申请权的受让方。因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受让方获得了该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变成了该申请的申请人;一旦存在在后申请要求其优先权,就需要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可见,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包括优先权的转让;而优先权转让时,申请权并不被一同转让。
总结
综上所述,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存在很大的区别,但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区别表现在转让证明文件的签章要求、转让效力、公布的内容、转让载体数量和受让主体数量限制不同;联系体现在优先权依附于申请权,不能独立于申请权而存在,申请权转让时连同优先权一起转让,而转让优先权时可以不转让专利申请权。可见,申请权转让和优先权转让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申请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转让方式,以避免法律纠纷。
注释:
[1]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2]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4] 傅绍明.专利权转让探讨[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8(9):51.
[5] 韩晓春.涉及专利的合同登记的法律效力[C].《专利法》研究.2000:119-130.
[6] 闫红,王勇.专利权转让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J].中国知识产权报,2012(5).
[7] 朱骥 等.专利审批程序中权利转移相关问题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术委员会2011年度自主研究项目,2011 :34.
[8] 刘文静.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因转让发生的权利转移相关问题探讨[J].专利审查研究,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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