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范畴界定和民法保护模式
作者:梅夏英 对外经贸大学
一、虚拟财产不是物,也不是财产权
我第一个问题讲的是虚拟财产是什么。传统观点认为它是财产或财产权,或者叫虚拟财产权,也有把它当成物来看的。把虚拟财产当成物,用《物权法》保护,这个确实离得有点远了,跟虚拟财产表现形式严重不符。
为什么不是物?因为《物权法》的物,指的是物理世界人对物的支配,具有独立性和特定性,虚拟财产不符合这个条件。就独立性来讲,像游戏装备就没有独立性,它只有在电脑中才能存在。虚拟财产依赖于电脑设备,依赖于整个代码程序,不可能脱离这些存在,尤其是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还依赖于整个互联网系统,包括基础设施等。它就像一张照片,怎么能把照片中的树当作物来看?所以它没有独立性,我们不可能把它当成物来看待。
虚拟财产也没有特定性,不是唯一的。比如,我们所有的电脑终端都可以有相关的装备、角色、道具。另外,服务器至少还有备份,所以同样的东西至少存在于几个地方。而且虚拟财产通过代码生成,可以根据特定需要调整。它也不像无线电、频谱这样的东西,所以不符合物的基本要求。
虚拟财产也不是绝对权、财产权,因为既然它不是物就不是物权,尽管如此也不一定就是债权。我们与服务商的协议只解决服务的问题,不能解决虚拟财产本身,不能说它就是债权。有人说它可以支配,认为这是新型财产权,所以没有物权和债权的性质。但是支配什么呢?当我们使用一把剑时,就说这是剑,那支配人或者动物呢?这就说不清楚了。还有人说它可以公示,有密码进入了我的帐号就可以控制,这样的公示跟民法上的物权归属、通过公示进行权利的界定还不一样。比如,保管员有仓库的钥匙,也不能说仓库就属于他。还有人说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所以是一种权利。这也说不通,因为有财产价值的事物多得很,比如名人的肖像。
二、数据抑或信息
我们恰恰就停留在这个阶段争论不休。究竟是为什么呢?我们要如实地看待虚拟财产,从信息系统的角度去看它。事实上,我们看到的虚拟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显现,是一种信息。电脑一关就不见了,打开以后又出现了,它整个是一种信息。说信息对不对呢?也不对。如果说它是信息的话,就没有虚拟财产纠纷了。比如游戏帐号里有装备被盗,但这个信息没有问题,为什么?假如前面存了五把剑,被盗之后只剩下两把剑,剑本身的信息没有灭失,问题在于我帐户里的三把不见了,我不能用了、不能操作。所以表面上看是信息,其实是数据。
我们今后一定要区分数据和信息。互联网有很多事物和现象,从数据和信息上区分是一条路子。比如我们讲个人信息保护,讲的是信息问题;讲大数据,说是数据,其实是大数据交易信息,目的是信息;虚拟财产就是数据问题。还有其他的举例,比如网络安全,到物理操作层面看就是数据问题。所以,我们看到的虚拟财产本质上是数据,是一个代码系统的数据。而我们确定这个数据以后,虚拟财产体现的是什么?从物理意义上来讲,体现为数据。对虚拟财产的侵犯,针对的是用户对帐户的操作状态。所以破坏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帐户根本无法操作,像邮箱号、操作帐号被盗,这是对操作状态的破坏;还有一种是通过网络攻击导致系统紊乱或者数据紊乱。所以,这个虚拟财产应该可以确定为一种操作利益、操作状态,我在文章中说它是操作权限受到破坏。
三、作为数据操作权限的新型法益
那么,我们怎么理解这个操作权限在法律上的地位呢?这是第三个问题了。这个操作状态算不算权利?肯定不是。权利在法律上门槛很高,不是随便就可以认定为权利的。因为它没有民法界定权利所需要的三个基本特点,比如没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因为都是匿名的,甚至是保密的),也没有排除效能。我们要不要保护它?怎么保护它呢?一个人对自己帐户的操作,目前来看谈不上什么利益。比如人家用你的电脑删除了你的文件,你不可能找他主张权利,但实际这还是有损失的。特殊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保护性的法律来保护——目前法律系统当中有《网络安全法》,有刑法当中对网络犯罪的阐述,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另外,在服务商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虚拟财产损失或者丢失,这个也可以通过合同规范。我觉得我们国家应该重视对于帐户基本法益的一般性立法,就像我们每个人在社会上都有身份证一样,有法律来保护。对于网络信息,要保护帐户的基本安全、基本的行为方式,这应该要在一些个人信息保护法或者网络安全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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