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作价出资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研究与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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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法律依据
作价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或者增加资本时,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交付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取得股权的行为。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重要途径,通过作价出资,可使科技成果转化为持有者的有形资产,降低了企业、技术持有人的融资借贷成本,使得专利等科技成果在具有排他性的壁垒作用同时也具有带来收益的属性。
依据我国《公司法》中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出资人若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且产权关系明确,则可作为财产出资发起公司,以此享有公司收益,亦依法享有对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的债权和股权。所以显然科技成果亦有出资手段的属性。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知识产权内容包括:“①版权及相关权利②商标③地理标志④工业设计⑤专利⑥集成电路的外观设计(布图)⑦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⑧在契约性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这里的“知识产权”应包括各类科技成果,所以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出资增资业务中存在着很大的交集。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更加明确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二、以作价出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案例
目前,以作价出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已在很多地区及行业领域有了成功的案例。
(一)湖北未来城工业技术研究院
湖北未来城工业技术研究院的设立采取政府部门资金投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与科技园区建设用地支持相结合的模式。通过此种模式,湖北未来科技城所在地东湖高新区已与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等高校以及武汉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建立了生物技术研究院、光电工研院、智能装备工研院、新能源研究院、导航与位置服务工研院、遥感工研院、资源环境工研院和海洋装备工研院等8个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工研院实现企业化运作,公司作为工研院运营的实际主体,实现了体制机制的创新。
(二)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江苏省政府提供十亿以上的专项资金,成立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由总院和专业性研究所组成,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总院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属事业单位。主要开展研究所的遴选、业务指导、绩效考评、前瞻性科研资助以及重大项目组织、产业技术发展研究等。
专业性研究所由江苏境内的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申请,经审定后确认产生,与总院签署加盟协议,其原有机构性质、隶属关系、投资建设主体和对外法律地位等保持不变。总院选定专业性研究所的优质科技成果,研究所将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总院以现金出资入股,成立不同专业领域的工研院,同时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成果转化给予补贴。在此种模式下,提供科技成果支持的高校院所以股东身份投入到专业领域工研院的建设运营中,真正实现了资金、技术、专业的优势互补。
(三)混合使用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探索:龙加通络
“龙加通络胶囊”是天津药物研究院根据首批国家级名中医多年的临床经验方研制而成用于中风病治疗的国家6类中药,2009年9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药证书。2010年年初,天津药物研究院委托中技所公开挂牌转让该项目,引起了制药企业的广泛关注,经过中技所对该项目的评估及交易模式设计,最后该项目以4000万元技术入门费结合公司(龙加通络)5%股权的模式成交。本次交易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创下历年来6类中药项目成交价格之最。该项生物医药成果的作价入股使得天津药物研究院在后续药物的市场营收中的得到持续的利益回报。
三、成果作价出资与资产评估
(一)传统评估方式带来重重疑虑
科技成果在作价入股前是否需要作资产评估及如何评估的问题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和热议的话题。投资者、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对评估环节都会有诸多疑虑。针对科技成果评估的传统做法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但这种评估方式存在三个明显的问题,一是价格问题,评估收费有时比科技成果本身估值还高;二是责任问题,谁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科技成果因市场因素出现价格变动后如何回应他人对评估结果的质疑?三是专业性问题,评估机构从专业角度对该项成果的理解能否达到应有的高度?
(二)法律政策变化创造新的可能
1996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而2015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由此取消了评估的硬性规定,同时赋予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市场化评估服务的空间。
可见国家政策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评估要求的总体基调是:条件放宽,更加灵活,适当鼓励。
(三)市场化公开交易取代传统评估成为新的解决思路
从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实际状况来看,始终无法产生公认的科学评估方法,其原因就在于合理的市场价格一定来自于市场。目前专利等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但常常不具备明确的实物形态,市场前景通常因技术使用方的状态及后续研发情况的变化而无法明确,投资回报率更是难以确定。为此首先要使信息公开并快速流通,进而完成合理评价。所以国外很多机构、企业领导人及学者呼吁建立专利交易的公开市场,完善定价机制。相信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最终会使价格趋向合理,交易体系趋向成熟。
中技所给出的答案是:以市场化公开交易的方式取代传统评估,从而解决科技成果评估难的问题。早在2009年,中技所就作为中关村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组成员单位之一,通过“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公示”,创造性地解决了股权激励有关科技成果评估确值难题;2010年,中技所在全国率先推出专利拍卖,顺利实现中科院计算所批量专利向企业的快速转移,并进一步推出科技成果在线网络竞价交易业务,为中科院各研究所、高校以及华为、富士康、比亚迪等知名企业提供专利技术公开交易服务;在此基础上,中技所形成了规范的国有科技成果挂牌交易制度,并依托技E网推出了“国有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公示系统”和“国有科技成果成交信息公示系统”。
2015年底,中国地质大学24项专利技术通过中技所“国有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公示系统”挂牌交易顺利成交,成交金额八千九百余万元,成为新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后的全国首个国有科技成果公开挂牌交易成功案例。目前,已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科院软件所、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大学等机构通过“国有科技成果公开挂牌交易系统”及“国有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公示系统”挂牌或公示成果34项,累计成交金额10321万元。
基于政策法律的变化趋势及中技所目前已有实践经验分析,未来通过市场化公开交易为科技成果“定价”将有可能成为一种普遍使用的具有公允性和合理性的方式。
(四)市场询价与专利价值评价结合提高价值判断的专业性
是否选择评估,目前依然要取决于主管部门及工商部门的要求,如果成果转化作价出资的用途是瞄向上市,那显然必然要完成评估环节。而在选择评估方法,则需要从评估目的出发,若是仅作为出资手段则需要在评价中侧重定量,若是准备进行知识产权经营,则需要全面综合的评价。
那么技术交易中介机构能否通过自身的专业服务引导公开交易市场在定价环节上更为专业从而促成交易达成呢?因此,中技所将市场询价、传统资产评估与专利价值分析相结合,形成了更为专业的评价体系。
专利价值分析体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立项研究,中技所负责对体系进行研究设计和实践验证,该评价体系从技术状况、法律状态、经济价值三个维度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在评价中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更侧重定性,对市场定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目前这一评价体系已在大唐电信、中国电信、中石油等大型企业和机构成功运用,并获得认可。同时,这种评价方式与传统资产评估相结合也使得资产评估的结果更为科学。
四、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方式选择
如果科技成果持有人准备以作价出资方式开展转化工作的时候,可以有哪些方式可以选择呢?
(一)新法规定的交易选择方式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协议定价是科技成果通过单一谈判而约定的协议定价及交易行为。鉴于科技成果的复杂性特定,采取协议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的方式非常普遍,该种模式下要求公示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挂牌交易是通过规范的第三方技术交易市场,面向社会征集广泛的受让企业,寻求更为多数的交易方,打开成果在固有体系内的封闭现状,以公开方式选择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方。
拍卖与挂牌交易相类似,但更加突出在同一时间、地点的同时公开竞价。这种方式便于开展批量科技成果特别是具有一定市场定价参考的专利(如特定行业的专利)的快速转移,拍卖方式有利于发现价格,促进保值增值,但操作难度较大,成本偏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拍卖更多以网络在线竞价交易方式开展,比如中技所目前常态化开展的专利在线竞价交易系统已经成功为富士康、华为等公司的批量专利实现交易。
(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流程变化
在法律修订后,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流程与传统流程发生了改变。传统情况下需要首先完成科技成果持有单位的内部决策,然后执行评估、报批主管部门及相关部委等手续后再行完成出资及股权变更登记。而在新的法律政策要求下,成果持有单位在形成有效的内部决策之后,直接通过规范的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结果进行有效公示后即可完成全部流程。
可见,新政策环境下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流程大大简化,避免了耗时长、层级多、手续杂、费用高的问题,同时通过公开的交易、公示做到了最大的限度的快捷、公平、免责,满足了市场的要求。同时科技成果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或拍卖,还可能在更大范围内找到更多的潜在合作方,扩大选择的余地,提高了成交价格。
五、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领导免责
在以前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过程中,成果持有方和获得方的领导都面临如下困扰:
政府部门为什么不敢对股权激励项目评估结果盖章确认?之前为什么规定国有科技成果转让需要履行复杂的审批流程?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招标是否在全世界都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对于国有资产的定价问题,为何质疑起来很容易、辩解起来很困难?
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突出并明确了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之前由于国有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履行复杂的审批流程,影响了国有企业及科研院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全面下放科技成果处置、使用的审批权限,各单位可自行决定后,虽然全面赋予了企业及院所自主转化科技成果的权利,但一些单位负责人却可能因为担心自主转化科技成果可能面临风险,引发国有资产流失方面的质疑,导致其推动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无法充分激发。而通过公开的市场渠道进行国有科技成果挂牌交易或成交信息公示,则可以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免除单位负责人的顾虑。
在新版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后,国务院近日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核心关键词就是市场化后的领导免责,第十条明确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结语
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是促进创新、让技术变成财富的重要途径,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不仅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支持,更需要专业高效的科技中介服务及规范透明的交易市场作为支撑。未来我们相信会有更多高校院所及企业积极参与到公开市场交易行为中,真正实现科技成果与市场的有效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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