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单位可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给予完成人
7月24日上午,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明确,高校院所可自行实施成果转化,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单位可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给予完成人,转化效益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科技成果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
为激发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草案)赋予其更大自主权,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实施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本单位。
高校院所也可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未形成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转让、投资等权利,全部或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同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
此外,对在本单位登记后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的情况,成果完成人可提出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单位应当同意并与其签订转化协议,明确双方收入分配方式,并对转化活动予以支持、配合。
//成果转让奖励不低于转让净收入70%//
条例(草案)细化了奖励和报酬等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收入分配比例。
具体来说,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可从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内,每年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五年奖励期限满后,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继续给予奖励或者报酬的,从其规定。
同时,相关单位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此外,为解决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报酬无依据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是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正职领导可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得股权激励,担任其他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单位应对其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进行公开公示。
//成果转化成效纳入职称评审//
为提升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动力,条例(草案)规定,高校院所应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提供必要经费保障。同时,将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为对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为保障北京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项目成果得到转化应用,条例(草案)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的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项目承担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可终止项目、要求返还相应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将该成果在技术市场信息网络平台上发布。
//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可享受落户、住房等待遇//
为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支持,条例(草案)规定,市、区政府通过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形成多元化的成果转化资金投入体系,包括设立科技创新基金,通过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补贴等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服务,并且以政府采购形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人才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应当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落实北京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保险、子女就业等方面的待遇。
对于引进的外籍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应在办理入境签证、居留许可和就业许可时,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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