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售“东阿阿胶”“桃花姬”商标标识获刑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被告人迟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均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一万元。被告单位东光县某塑业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迟某某在未经“东阿阿胶”“桃花姬”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即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许可下,找到担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向王某某提供“东阿阿胶”“桃花姬”商标标识图案,委托其制作印有“东阿阿胶”“桃花姬”等注册商标的塑料手提袋。因某公司不具有制造该类塑料手提袋的资质及能力,王某某与担任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魏某某商定由该公司加工生产。王某某以450元一张的制版价格,委托东光县某电雕制版有限公司的管某某制作假冒“东阿阿胶”“桃花姬”注册商标标识图案的辊筒制版4张,交由某公司利用该辊筒制版制造假冒的“东阿阿胶”“桃花姬”的塑料手提袋18450个。2021年7月,迟某某再次联系王某某印制涉案塑料手提袋,王某某采用同样的方式由某公司制作该塑料手提袋18100个,两次共计36550个。2022年1月3日,东阿县公安局在迟某某处查获上述塑料手提袋11100个。
另查明,被告人迟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支付货款13034元,王某某向被告单位某公司支付货款10599元,王某某获利2435元。迟某某从王某某处购买的36550个手提袋,除11100个未销售外,向于某某销售8600个,销售金额6320元;其余16850个手提袋对外零星销售,每个手提袋售价0.8元或1元不等,按每个手提袋售价0.8元计算,迟某某至少获利67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王某某、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魏某某作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非法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某公司均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迟某某、王某某、某公司、魏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迟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判前社会调查结果,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为保护知识产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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