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原标题:当心,微信朋友圈发布技术信息构成公开!
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就罗某起诉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下称兴宇五金厂)、浙江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司贝宁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罗某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设计的图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二被告关于涉案专利技术构成现有设计的主张成立,驳回罗某上诉,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长期以来,业界对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信息、能否构成公知信息等意见不一,不同的法院也有不同判决。该案一审、二审均认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关产品信息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门花产品引发诉讼
罗某起诉称,2016年10月12日,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门花(精雕压铸吕-7)”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7年1月4日获得授权。在兴宇五金厂、司贝宁公司制造、销售了门花产品(下称被诉侵权产品)后,罗某经比对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涉嫌构成专利侵权。沟通无果后,罗某将二公司起诉至杭州中院,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等。
对于罗某的指责,兴宇五金厂与司贝宁公司的代理人、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延军辩称,首先,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不应被授予专利权;其次,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是现有设计等。
杭州中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不过,二被告提出的现有设计的抗辩成立,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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