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终审判决新加坡“禧玛诺”诉宁波两家企业专利侵权案
新加坡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下称禧玛诺公司)是外观设计专利“自行车后变速器”的专利权人。2019年,其发现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下称赛冠公司)与宁波优升车业有限公司(下称优升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HG-21A自行车部件,侵犯了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上述两家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且两家公司系故意侵权、重复侵权,判决两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维持了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
禧玛诺公司代理人、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创始人董巍向本报记者介绍,早在2013年,该公司发现了赛冠公司的侵权行为,便将其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双方调解结案,赛冠公司承认侵权行为,并承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任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删除所有登载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 否则支付禧玛诺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在此期间,赛冠公司将部分生产设备、商标转让给了优升公司,赛冠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徐某、凌某等人也前往优升公司就职。
2016年5月、2017年5月,禧玛诺公司在某展会中发现,优升公司与赛冠公司在展会会刊、宣传册中对外公示了优升公司与赛冠公司的名称,宣传册中包含了HG-21、HG-21A、HG-24等产品。
2019年,禧玛诺公司将赛冠公司、优升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不过,对于禧玛诺公司的侵权指控,赛冠公司、优升公司并不认同,其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两家公司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不构成混同经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HG-21、HG-21A,HG-24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据此判决两家公司停止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依调解协议约定金额,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赛冠公司、优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了上诉。
2020年12月3日,上海高院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当事人围绕“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优升公司上诉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赛冠公司和优升公司是否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等展开了辩论。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经比对,HG-21、HG-21A与涉案专利的部件外形相同,整体形状亦相同。HG-21的支架轴组件形状与涉案专利不同,但该部件属于该产品惯常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两家公司提出的连杆组件和基座部件正面的两条弧线设计不同、基座部件中央安装的固定螺母设计不同等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HG-21、HG-21A、HG-24、HG-24A、HG-24B等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赛冠公司和优升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上海高院认为,根据展会、网站以及行政机关查处中的证据,足以证明两家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和许诺销售中存在业务混同。赛冠公司虽主张早已停止经营活动,但该辩称明显与其上述对外表示行为不符。优升公司否认制造被控侵权产品,却未就生产计划表中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近似型号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反驳证据,故两家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上海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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