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法院在一起专利行政案件中探讨“反向教导”的审查根据及其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梳理探讨了“反向教导”的内涵及审查依据、“反向教导”与“技术偏见”的关系、“反向教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等问题。
案情简介
第三人针对原告拥有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原告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核心主张之一即是现有技术证据2给出了反向教导、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
关于“反向教导”及其与创造性判断之间的关系,《专利审查指南(2010)》有关“技术启示”的章节并没有记载。因此,寻找和确定审查“反向教导”的根据并认定“反向教导”在创造性判断中所起的作用非常重要。
本判决认为“反向教导”指的是现有技术中存在某种技术教导,这种教导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会阻止其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本判决亦分析了“反向教导”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关系,认为二者的共同点在于都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进行改进和研究。
从这个意义上说,审查“反向教导”在创造性判断中的作用可以参照适用《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有关“技术偏见”的规定。不过,鉴于“技术偏见”需要满足“普遍存在”“偏离客观事实”等条件,而“反向教导”的范围要比“技术偏见”宽泛,“技术偏见”只是“反向教导”的一种具体表现。
因此还应当注意,如果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解决了技术问题即可认定其具备创造性,但是,即便现有技术存在“反向教导”,也并不能直接得出发明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本案中,原告主张证据2给出了反向教导的观点不能成立。而且,鉴于“反向教导”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区别,即便认定证据2给出了反向教导,如果不能证明该“反向教导”属于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也未必能够直接得出如同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具备创造性一样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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