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专利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武汉中院就小米公司与美国交互数字公司FRAND费率纠纷案作出裁定

日期:2020-09-27 来源:知产财经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据知产财经了解,9月2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小米及其关联公司与交互数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争议纠纷案作出裁定:要求Inter Digital,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公司)、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立即撤回或中止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针对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的临时禁令及永久禁令;不得在本案审理期间,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针对申请人小米公司其关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获得或可能获得的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


//案情简介//


小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主业为开发、生产、销售无线通信终端技术设备,提供无线通信产品服务,终端产品包含2G、3G、4G、5G等无线通信技术,其开发、生产、销售的小米品牌的系列无线通讯终端产品技术均被覆盖于现行无线通信标准技术,主要生产基地设于中国,主要海外市场包括印度尼西亚、印度、 新加坡等。

美国企业Inter Digital,是一家移动通讯和视频技术研发公司,依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注册成立。其宣称持有无线通信技术和视频编解码技术,其中包括无线通信技术中的2G、3G、4G、5G技术及IEEE802解码等技术,参与各类无线通信国际标准制定,将其拥有的、管理的该类专利技术加入到无线通信技术的国际标准组织。

自2015年开始,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下称小米之家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小米移动公司)作为无线通信终端设备生产厂商和标准专利(含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就无线通信标准专利许可, 与Inter Digital,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公司,下称交互数字公司)、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交互控股公司)展开许可谈判。经几轮谈判后,双方并无实际进展,谈判陷于僵持状态。

2020年6月9日,为解决标准专利谈判僵局,小米通讯公司、小米之家公司、小米移动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提请并接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FRAND规则对双方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谈判所涉全球费率或费率范围进行裁决。

同年7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转告其已申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双方许可费率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

2020年7月29日,交互数字公司向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起诉小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专利侵权并寻求禁令救济。

2020年8月6日,交互数字公司在其季报中披露称,其于2020年8月5日收到中国手机生产商小米公司的通知:小米公司请求法院判定3G和4G标准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费率。

//法院裁定//

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被申请人Inter Digital,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公司)、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立即撤回或中止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针对申请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的临时禁令;

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被申请人Inter Digital,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公司)、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立即撤回或中止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针对申请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的永久禁令;

三、被申请人Inter Digital,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公司)、 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得在本案审理期间,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针对申请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

四、被申请人Inter Digital,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公司)、 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得在本案审理期间,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针对申请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获得或可能获得的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

五、被申请人Inter Digital,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公司)、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 及其关联公司不得在本案审理期间,就本案涉及的3G、4G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请求裁定其与申请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或许可费争议;

六、冻结申请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为本案行为保全申请提供的担保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

七、驳回申请人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行为保全申请中的其他保全请求。

如被申请人Inter Digital,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公司)、Inter Digital Holdings,Inc.(中文译名:交互数字控股有限公司)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