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以“哈根达斯”名义加盟被判赔100万
哈根达斯品牌是风靡全球的美国冰淇淋品牌。历经数十多年的发展及经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随之而来的攀附哈根达斯商誉侵权案也频发。近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擅自以“哈根达斯”名义在全国加盟200家门店的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案已经生效,判决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100万元。
案情介绍
原告通用磨某上海公司经授权取得“哈根达斯”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和维权等权利。被告聂某、某派对公司、冰某鹿公司、开某易公司在进行宣传推广、招商加盟时使用了“SWEET FANS 甜露王X Häagen-Dazs”“国际品牌哈根达斯冰淇淋特约合作品牌” 等字样。被告在公众号、官网以及《受托合作手册》《品牌手册》中多处内容描述Sweet King携手国际品牌哈根达斯开启“下县”之路,在中国餐饮加盟网中描述该项目“加盟优势为哈根达斯以产品授权经销店(点)创新模式首次出城,拓展区域为哈根达斯专卖店不覆盖的远郊城区,合作经营方式为帮助合作伙伴获取哈根达斯产品经销店官方渠道授权书”。原告主张,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被告辩称,店铺销售的案涉产品均有正规的进货渠道跟进货单据,已尽到了审慎义务,没有实施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裁判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被告在进行宣传推广、招商加盟时使用的标识,是为了让公众认为其所销售的产品都与原告有关,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被告主要销售冰淇淋、饮料及甜品,对核定使用商品为冰淇淋、冰冻甜品的商标“”,虽被告销售正品的哈根达斯冰淇淋,但涉案使用方式超出描述哈根达斯冰淇淋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具备了描述识别店内其他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在相同或近似商品类别上近似使用;对其余5个核定使用类别均包含餐馆的商标,被告的行为构成相同服务类别上相同或近似使用。综上,结合原告涉案商标的高知名度,被告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店铺销售的产品都与原告有关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经营者在商业宣传过程中,提供不真实的商品相关信息,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本案中被告在公众号、官网、加盟网以及《受托合作手册》《品牌手册》中多处内容描述哈根达斯与其自有品牌的关系,系商业宣传中的陈述性使用行为误导相关公众的,应归属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经营者在销售正品的哈根达斯冰淇淋时,要注意使用方式的合理性,超出描述哈根达斯冰淇淋商品来源所必要的范围,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该店铺销售的产品都与原告有关或者与原告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尤其是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加盟网站等线上进行宣传推广自有品牌与知名品牌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甚至是知名品牌的旗下品牌,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存在特定关联,可能会构成虚假宣传。本案严厉打击攀附知名品牌商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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