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金茂”命名地产项目,一审被判侵权
字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茂公司)与被告山西龙门安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门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大同市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浩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龙门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金茂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余万元,并驳回金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龙门公司提起上诉。
金茂公司诉称,其经核准获得第1499793号“金茂 JIN MAO”商标(第37类建筑等项)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浩达公司和龙门公司未经许可,在地产项目“悦城·金茂园”上使用含有“金茂”文字的项目名称,通过搜狐焦点网等网站对涉案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侵害了金茂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浩达公司、龙门公司和搜狐公司停止侵权,浩达公司、龙门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8万余元。
龙门公司辩称,涉案地产项目名称属于非商标性使用,该名称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等。搜狐公司认为其已经删除了涉案网页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浩达公司则认为,涉案地产项目并非由其开发,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 北京一公司侵犯Tiger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处以5倍顶格处罚
- 三倍惩罚性赔偿!vivo诉vivi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
- 三倍惩罚性赔偿!vivo诉vivi商标侵权案终审判决
- “北京二锅头”与“北京红星”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 擅用“康师傅”商标一审被判侵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