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黑鸭”商标侵权案一审有果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依法对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泰惠佳商贸中心(下称永泰商贸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永泰商贸中心在其店铺招牌、收款凭证中使用 “周黑鸭”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周黑鸭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永泰商贸中心停止侵权,赔偿周黑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万余元。
周黑鸭公司诉称,其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类产品等卤制品深加工企业,在第 29类商品上先后注册了第6313764 号中文字母组合商标、第 7936086 号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永泰商贸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区开设熟食卤制品店,未经周黑鸭公司许可,在店铺招牌、支付方式上使用了与周黑鸭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周黑鸭公司商标专用权并给周黑鸭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永泰商贸中心辩称,其在店铺招牌上使用的“鸭迷鸭蜜”“周黑鸭”花生的商标系经过合法授权,其售卖的鸭肉制品占比极小,主要售卖的“周黑鸭”花生,已得到消费者高度认可,而周黑鸭公司并不具有生产销售“周黑鸭” 花生的资质,故其属于正当经营,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均依法注册,并且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周黑鸭公司作为上述商标权利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且有权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永泰商贸中心的店铺招牌、收款凭证中使用的 “周黑鸭”标识,根据使用的位置、方式,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虽然永泰商贸中心辩称其使用的为经授权取得的“周黑鸭”及“鸭迷鸭蜜”商标的文字部分,但该“周黑鸭”文字商标核准的使用商品仅为加工过的花生,涉案店铺除销售花生外,同时销售鸭类制品,该使用范围落入周黑鸭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且其在招牌中以占较小比例的方式使用“鸭迷鸭蜜”商标,在占较大比例的位置突出使用“周黑鸭”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其所销售商品来源于周黑鸭公司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该案焦点问题在于,被告辩称其系已获核准注册的其他商标的普通被许可人,应当如何判定被告使用商标的正当性?首先,应考虑其使用注册商标是否超出核准范围;其次,应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落入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范围内;最后,应判断该使用行为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混淆。使用注册商标需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应注意避免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此外,使用注册商标的位置、所占比例等具体方式也值得注意,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被诉侵权行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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