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稻香村”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稻香村 DXC”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烟台市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烟台稻香村公司)和天津市蓟县鑫源斋糕点厂(下称鑫源斋糕点厂)侵犯了原告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余元。
原告苏州稻香村公司诉称,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4年受让取得“稻香村DXC及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商标注册在月饼等商品上,并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5年12月,原告承继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原告发现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擅自将“稻香村”登记为企业名称,将“稻香村”字样突出使用在产品外包装上,被告鑫源斋糕点厂擅自销售了涉案侵权商品,故请求法院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烟台稻香村公司辩称,涉案盒装月饼包装袋上均未单独使用“稻香村”而使用的是“烟稻”字样,该使用方式属于商业习惯。烟台稻香村公司企业名称中的“稻香村”最早于1999年就已经被登记注册且已获得较高知名度。
鑫源斋糕点厂辩称,其只是受被告烟台稻香村公司委托加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该案中,被告的行为即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因此构成商标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被告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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