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司关联公司侵权央视动画 其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判定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公司”)关联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金华公司”)侵害央视动画享有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先权益,对金华公司注册的第12056335号“大头儿子DATOU ERZI及图”等14件商标无效宣告。
《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剧照
经裁定,商评委认为《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产生的动画片播放以外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应由出品单位央视动画享有,构成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且争议商标中显著文字部分及其对应拼音与央视动画片角色之一的“大头儿子”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不当利用了动画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挤占了央视动画基于该动画片名称及人物形象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益。经对比,金华公司使用与央视动画作品极为相似的图形组合进行商标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精神,损害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两点,商评委认定金华公司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在版权保护越来越规范的今天,无论何种形式的侵权都毫无疑问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央视动画不仅拥有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全部著作权,且拥有“大头儿子”知名作品名称在先权,以及知名角色名称在先权。商评委的裁定正是对这一事实的有利证明。
一部动画片的制作有着严格、复杂的规范流程,是依靠集体创作团队共同完成,呈现在动画片中的人物形象更是集合了团队智慧,是综合性创作的结果。《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之所以能获得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市场号召力,与央视动画二十余年大量的投入、制作、播放密不可分。这种劳动成果、智慧输出理所当然要受到社会尊重、法律保护,是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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