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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他人在巧克力包装上使用“松露”字样构成商标侵权,提起侵权诉讼终审遭驳

日期:2016-09-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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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露形巧克力因其形状模仿珍贵食材“松露”(truffle)而得名,其不起眼的外表下却隐藏着令人回味无穷的滋味。因将“松露”二字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在巧克力商品的包装、装潢上,江苏省一食品企业与浙江省两家食品企业展开了长达两年的商标侵权纠纷。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双方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浙江省杭州巧诺梵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巧诺梵公司)、杭州顶莱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顶莱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巧克力商品包装、装潢及宣传海报中使用“松露巧克力”字样,系作为商品名称正当使用,不会误导公众,并未侵犯江苏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梁丰公司)对核准注册在巧克力、糖果等商品上的第1571149号“松露”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涉案商标由江苏省张家港蒙特莎食品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5月被核准注册在糖果、巧克力、虾味条、饼干等第30类商品上。2011年12月,梁丰公司依法受让了涉案商标。

  梁丰公司诉称,“松露”商标经多年培育,已取得较高的声誉和市场知名度,巧诺梵公司和顶莱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并通过网络、实体店进行销售侵犯其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梁丰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构成商标侵权。

  巧诺梵公司主张,其使用的是自己的“诺梵”商标,“松露”属于巧克力通用名称,其系正当使用“松露巧克力”标识。

  顶莱公司辩称,其在被控侵权商品中突出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诺梵”,“松露巧克力”是作为巧克力的品类,描述性地、正当地、善意地使用,并未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巧诺梵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松露”为巧克力的通用名称,而且巧诺梵公司和顶莱公司突出“松露”二字的使用方式已超出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界限,其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也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梁丰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巧诺梵公司和顶莱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梁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巧诺梵公司、顶莱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巧诺梵公司与顶莱公司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使用“松露巧克力”字样系作为商品名称正当使用,不会误导公众,并未侵犯梁丰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鉴于巧诺梵公司与顶莱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成立,因此“松露”是否为巧克力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不影响该案处理,因此法院在该案中不再就该争议作相关认定。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丰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