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珠宝公司等与四川电视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再审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30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某某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广播电视台。
再审申请人香港某某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某某公司)、某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四川某电视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香港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香港某某公司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法律适用错误。(二)涉案广告的广告主是案外人成都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或张家港某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某某公司不应对发布涉案广告的行为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针对香港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某某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关于香港某某公司系涉案广告广告主的认定正确,请求本院驳回香港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判决对四川某电视台已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的认定错误。(二)二审判决关于涉案广告语“香港周六福品牌创立17年”以及香港某某公司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错误。(三)香港某某公司在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四)二审判决的赔偿额过低,且就涉案广告的发布,香港某某公司应与四川某电视台承担共同责任,香港某某公司亦应对其自行及其授权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本院依法再审本案。
针对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四川某电视台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法院以“重复评价”为由驳回某某公司的请求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某某公司关于“原判决部分认定错误”的再审理由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二)四川某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已依法履行了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综上,请求本院驳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一)二审判决关于香港某某公司是涉案广告广告主的认定是否正确;(二)二审判决以“重复评价”为由驳回某某公司关于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是否正确;(三)二审判决关于四川某电视台已尽到了广告发布者审查义务的认定是否正确;(四)二审判决关于香港某某公司是否应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认定是否正确;(五)二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确定的赔偿额是否正确。
(一)二审判决关于香港某某公司是涉案广告广告主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涉案广告推销的是香港某某公司的产品,香港某某公司是涉案广告的主要受益者,且涉案广告亦显示由“香港某某珠宝公司出品”。在此情况下,由于香港某某公司在一、二审中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广告语不是其发布,故二审判决认定香港某某公司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并无不当。香港某某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二审判决以“重复评价”为由驳回某某公司关于涉案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是否正确
本案中,某某公司系针对四川某电视台、香港某某公司实施的同一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某某公司认为该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请求权竞合。故在二审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再对不正当竞争问题作出评价,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二审判决关于四川某电视台已尽到广告发布者审查义务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作为广告发布者,四川某电视台提交了香港某某公司注册证书、香港某某公司第815**号商标注册证及续展证明、《商标授权声明书》《商标、经销授权声明书》、桐乡市某某珠宝商行营业执照、张家港某某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相关黄金属制品的《鉴定证书》等资质材料,可以证明四川某电视台对广告主的资质、身份材料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此外,四川某电视台在收到某某公司的《律师函》当日即停播了涉案广告,尽到了相应义务。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四川某电视台已尽到广告发布者的审查义务,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二审判决关于香港某某公司是否应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中,某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香港某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香港某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不应由一审法院管辖。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二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正确,确定的赔偿额是否正确
本案中,香港某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川某电视台并无与香港某某公司共同侵权的故意,不应与香港某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且四川某电视台卫视频道、经济频道均已停止播放涉案广告。因某某公司未提供其因香港某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供香港某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香港某某公司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并无不当。某某公司的此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香港某某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秦元明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马秀荣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包 硕
书 记 员 张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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