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弗"近似“哈佛”?长城汽车起诉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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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城汽车诉称,其公司申请在35类“广告”等服务上注册“哈弗”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长城汽车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美国知名大学“哈佛”名称近似,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哈佛”构成近似,同时使用在广告等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驳回。
长城汽车不服上述决定,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享有一定知名度,完全可以与美国大学“哈佛”名称进行区分。故要求法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目前,该案尚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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