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商标之争 谁能更“高”一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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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高通公司)诉美国卡尔康公司(美国芯片企业,其在中国成立了多家包含“高通”字号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下称美国高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这起诉讼中,上海高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美国高通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使用“高通”字号及商标,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据悉,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上海高通公司先后在多个领域注册了“高通”商标,但美国高通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以其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随后,上海高通公司的多件“高通”商标被撤销,双方的商标之争也由此开始。
主动出击
据了解,上海高通公司成立于1992年,当时名为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主打产品是字库芯片、显示卡、声卡和机顶盒操作系统。当时,上海高通公司生产的汉卡与巨人汉卡、联想汉卡、金山汉卡并列为中国四大汉卡,曾风光一时。2010年,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更改为现在的名称,产品种类也不断丰富,被广泛应用于零售、金融、家电、通讯、物联网和教育等诸多领域。
美国高通公司是芯片领域的龙头企业,为全球诸多通信厂商和电子终端厂商提供解决方案和芯片。该公司成立于1985年7月,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市。2015年,美国高通公司全球总收入为252亿美元,其中中国市场贡献率达到52%,产值高达133亿美元。
2014年4月,中美两家“高通”公司的商标之争爆发,上海高通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美国高通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美国高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合理费用50万元人民币。
上海高通公司董事长程儒萍介绍,由于创始人具有海外留学背景,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海高通公司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公司成立伊始便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662482号“GOTOP高通”商标,并于1993年获准注册。1993年9月,上海高通公司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76695号“GOTOP高通”商标,并于1995年获准注册。2004年,上海高通公司又分别在第38类服务和第42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高通”商标,并于2008年获准注册。
上海高通公司认为,美国高通公司于1998年进入中国市场,2001年,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成立高通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和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开始以“高通”字样作为其产品和服务的标识突出使用,并在国内多家媒体进行宣传,上海高通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侵权。
据程儒萍介绍,美国高通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前,曾于1994年在中国申请注册“QUALCOMM”商标。当时,该公司使用的字号在中国被翻译为 “卡尔康”。程儒萍强调,目前,美国高通公司在商标局备案的申请人信息仍是“卡而康公司”。因此,上海高通公司认为,1998年之前,美国高通公司从未以“高通”字样在中国市场进行宣传。2010年,美国高通公司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高通”商标,但因与上海高通公司的相关商标冲突,其商标注册申请未被核准。
多次交锋
事实上,在上海高通公司正式起诉美国高通公司之前,双方已经进行了多次交锋。
据了解,上海高通公司曾于2002年8月向美国高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使用“高通”字号,并停止在其产品及服务上将“高通”作为商标使用。上海高通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美国高通公司曾希望以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上海高通公司名下的“高通”商标,但被上海高通公司拒绝。
2010年1月和2011年9月,美国高通公司分别针对上海高通公司的第776695号、第662482号“GOTOP高通”商标,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据了解,2012年9月,美国高通公司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致函上海高通公司,表示有意向收购上海高通公司名下的第662482号“GOTOP 高通”商标,价格为200万元人民币,仍被上海高通公司拒绝。
随后,2013年8月,美国高通公司再次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撤销申请,申请撤销上海高通公司的第4305049号、4305050号“高通”商标。
2013年12月,上海高通公司分别向美国高通公司及其在中国的多家子公司、分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一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美国高通公司并未回应。因此,上海高通公司于2014年4月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上海高通公司名下除了第4305050 号“高通”商标未予撤销外,其余3件涉案商标均被商标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3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
尚存悬念
对于3件涉案商标被撤销,上海高通公司表述了自己的观点。程儒萍向记者表示,上海高通公司在字库芯片等商品上持续使用了第662482号“高通GOTOP”商标,而字库芯片作为汉卡的延续产品,实质上与汉卡属于同类商品,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上述两件产品认定为非同一商品,并据此裁定上海高通公司相关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
对此,上海高通公司针对上述3件商标撤销裁定均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中涉及第776695号商标的行政诉讼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另外两件案件处于一审阶段。
5月1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上海高通公司诉美国高通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上海高通公司称,美国高通公司在芯片产品及相关服务上使用“高通”字样,均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侵权。
美国高通公司则表示,其在芯片产品上使用“高通”商标是合理、善意使用,不构成侵权。另外,由于上海高通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的“高通GOTOP”商标已经被撤销,目前只有第4305050号商标未被撤销,该商标为服务类商标,而美国高通公司从未在服务项目上使用“高通”商标,因此,美国高通公司没有侵犯上海高通公司的商标权。
对于美国高通公司的观点,上海高通公司认为,美国高通公司在专利许可服务中使用“高通”字样,属于在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性使用。
为了解该案的详细情况,本报记者致电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但该负责人对该案不予回应。
上海高通公司代理律师刘春雷介绍,在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未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等待相关行政诉讼的结果,并根据该结果进行审理。在该案中,双方均以涉案商标相关行政诉讼尚未有最终结果,申请中止审理,但未被法院采纳。由于双方证据较多,当天并未完成全部庭审,法庭将另行组织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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