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商标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驰名商标“前列康”被侵权 重庆经销商赔偿2万

日期:2009-11-1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璐璐 赵克 浏览量:
字号:
上柜销售的保健食品“前列康”使用了国家知名商标“前列康”名称,重庆一经销商被“前列康”生产厂家告上法庭。因未尽到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该经销商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国东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国东保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的“资美堂前列康胶囊”侵犯了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前列康”的商标专用权,被法院认定为侵权,重庆国东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前列康”文字商标系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在1999年9月申请注册,申请类别为5类,核定使用范围为医药制剂、人用医药、医用药草、药酒、医用营养食品。2001年6月28日,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2000年6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严禁以任何方式在普乐安(片、胶囊)包装上标识“前列康”的药品名称。2005年11月,“前列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6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公司里购买了22盒“资美堂前列康胶囊”,并取得了加盖被告收费专用章的销售单。重庆国东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购销合同》、《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前列康”商标作为知名商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经专门发文严禁将“前列康”作为产品名称。被告重庆国东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经销商,对其经销的冠有已经停用的医用药名为“前列康”的保健食品未尽到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