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前列康”被侵权 重庆经销商赔偿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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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查明,“前列康”文字商标系浙江康恩贝制药有限公司在1999年9月申请注册,申请类别为5类,核定使用范围为医药制剂、人用医药、医用药草、药酒、医用营养食品。2001年6月28日,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2000年6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严禁以任何方式在普乐安(片、胶囊)包装上标识“前列康”的药品名称。2005年11月,“前列康”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6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公司里购买了22盒“资美堂前列康胶囊”,并取得了加盖被告收费专用章的销售单。重庆国东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了《购销合同》、《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
法院审理后认为,“前列康”商标作为知名商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经专门发文严禁将“前列康”作为产品名称。被告重庆国东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作为专门的经销商,对其经销的冠有已经停用的医用药名为“前列康”的保健食品未尽到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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