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审判动态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在线教育平台:版权风险不容小觑

日期:2017-12-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何隽 浏览量:
字号:

近日,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公司(下称新东方迅程公司)对51Talk无忧英语和天猫公司提起的著作权侵权诉讼引发了广泛关注。作为教育与互联网结合的新生事物,在线教育平台可以分为以提供收费课程为主的平台和以提供免费课程为主的平台,前者以新东方迅程公司旗下新东方在线等为代表,后者是近两年来兴起的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平台(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MOOC,下称慕课),以清华大学主导的学堂在线为代表。在线教育平台发挥互联网优势提升了知识传播的效率,但不管是提供收费课程还是免费课程,都会涉及著作权的权属认定与保护问题。目前收费课程平台已提起了多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慕课平台虽然还没有发生直接的诉讼,但是其隐藏的著作权风险也不容忽视。


收费平台面临多类纠纷


目前以提供收费课程为主的在线教育平台已出现了多类著作权纠纷,主要涉及3方面问题:第一,在线教育课程教学视频和讲义的权利归属;第二,未经授权销售或以促销名义赠送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学视频和讲义是否构成侵权;第三,如何确定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方的合理注意义务。


2015年,新东方迅程公司起诉上海媒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媒沃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新东方迅程公司诉称,媒沃公司在天猫网开设“突破王旗舰店”,未经允许销售新东方迅程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多个在线课程教学视频。庭审中,新东方迅程公司提交的DVD课件视频均标明了授课教师;所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著作权人为新东方迅程公司。同时,新东方迅程公司提交了其与授课教师签订的《课程录制合同》和《课程直播+录播合同》,合同约定新东方迅程公司采取直播课堂形式直播和录播该教师作为讲授人的课程,形式为视频,新东方迅程公司对直播内容和录音录像制品享有所有权、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利,授课教师对直播内容享有署名权。


对于新东方迅程公司主张涉案5段视频的著作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东方迅程公司称其所主张的涉案5段视频包含在上述《作品登记证书》所载明的作品中,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新东方迅程公司希望通过授课人与其签订的合同证明授课人将涉案5段视频的著作权让与新东方迅程公司所有,但从授权内容无法看出涉案5段视频包含在合同所授权的教学视频中。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新东方迅程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5段视频的录制者权,法院认为,涉案5段视频均显示了新东方在线及其网址标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5段视频为新东方迅程公司录制。最终,法院认可了在线教育平台作为录像制作者的身份,并认定被告侵犯了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6年1月,新东方迅程公司起诉北京皖枫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皖枫林公司)和天猫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新东方迅程公司诉称,皖枫林公司在天猫网开设“皖枫林图书专营店”,在销售“2016年历年考研英语真题解析及复习思路珍藏版”等书籍时,未经其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新东方英语、数学及政治辅导教学视频、音频、电子文书等资料赠送给买家,给其造成巨大的损失。


案件审理中,新东方迅程公司提供的涉案视频文件上均带有新东方迅程公司的标识;提供的涉案教学讲义文件上有主讲人的署名。涉案教学视频和讲义的授课教师均发表声明,称该案中本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已转让给新东方迅程公司,相应著作权由新东方迅程公司享有。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因此判决:对新东方迅程公司能够提供正版文件的教学视频,推定新东方迅程公司为权利人;对新东方迅程公司能够提供正版文件的涉案讲义,推定署名主讲人为著作权人,现署名主讲人声明将著作权转让给新东方迅程公司,故新东方迅程公司享有涉案讲义的著作权。同时,法院经审理发现,皖枫林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店铺“皖枫林图书专营店”销售其书籍时附赠新东方英语、数学、政治辅导教学视频及讲义等资料,通过向买家提供百度网盘链接及密码的方式,使购买书籍的买家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免费下载获得上述资料。法院因此认为,皖枫林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新东方迅程公司对涉案录像制品和文字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天猫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天猫公司在《淘宝服务协议》《天猫规则》等文件中均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涉案侵权链接存在于百度网盘上,天猫公司在收到新东方迅程公司起诉状的合理期限内,要求皖枫林公司删除涉案侵权链接,新东方迅程公司亦已确认涉案店铺无涉案侵权信息,天猫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因此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慕课平台警惕版权风险


慕课平台相比收费平台具有开放性、便捷性和规模性等特点。近年,国内外形成了多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慕课平台,例如斯坦福大学创办的Coursera、麻省理工和哈佛大学创办的edX等,知名大学通过这些平台向全球学习者开放优质在线教育资源。慕课平台的运营需要完善的内容控制和平台控制,其中内容控制的关键就是版权问题。尽管目前尚未出现直接涉及慕课平台的版权纠纷,但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将为慕课平台的发展埋下隐患。


与以新东方在线为代表的收费在线教育平台不同,慕课平台提供的是开放式教育资源,主要向公众提供免费在线课程,平台的运营者通常是由大学或依托大学设立的公司。对于新东方在线平台发布的课程,新东方迅程公司通过与授课教师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完成后的教学视频和讲义的著作权归属于新东方迅程公司,授课教师仅享有署名权。对于慕课课程而言,基于委托合同对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的方式同样适用。然而,目前大学和教师之间针对慕课课程建设几乎都未签署委托协议,对相关著作权归属均采取回避态度。


实践中,在慕课课程建设时,大学通常采用给予教师工作量认定和经费资助等激励形式。考虑到工作量认定和经费资助等因素,课程建设会被认为是授课教师在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也利用了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这样,慕课课程就应属于职务作品,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由授课教师享有,但大学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同时,与传统的个人授课行为不同,大多数情况下慕课课程制作不是教师个人可以独立完成的,除教师外还有摄像团队、平台维护团队和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的参与。慕课课程最终呈现出来的并非教案的文字形态而是多媒体形态,在原有教案和授课的基础上后期制作团队会增加辅助理解的图像、动画或交互式内容。另外,慕课课程的制作经费通常由高校统一支付,课程制作完成后也以高校名义统一发布,因此慕课课程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可以被认为是高校。这里所谓作品责任,指作品本身所可能涵盖的所有责任,包括作品综合性的社会责任及法律责任。这一特点又让慕课课程具备了一定的法人作品的特性。如果认为慕课课程属于法人作品,则著作权属于单位所有。


不过,从另一方面来看,慕课课程在很大程度上是教师基于个人的知识储备和教学经验而完成,通常并不是根据大学的意志来组织课程内容和选择教学方法,并不体现法人意志,因此很难被认定为法人作品。另外,在传统教学活动中,通常情况下,尽管教师的教学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授课教案属于职务作品,但是无论教案出版与否,教师都是著作权人。同样,教师授课内容的著作权也属于教师本人,教师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基于此,又不能简单地将慕课课程的著作权归于单位所有。


随着慕课课程的推广,在后期运营中必然会面对著作权的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包括出现因教师工作调动或调整导致的新单位与老单位在授课内容上的竞争。因此,作为慕课平台的主导方,大学方面最为妥当的处理方式是通过合同对慕课课程及其中可分割出来的部分(如讲义、教学视频)的著作权归属加以约定,而不是采取回避态度置之不理,或者试图在未来出现纠纷时凭借机构的声望和实力掌控谈判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