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平凹肖像著作权纠纷案宣判 摄影师获赔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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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雄韬诉称,十年前他为贾平凹拍摄了一张人物肖像照片,这张照片后来在2012年,被漓江出版社当做贾平凹作品合集的封面照给出版了,在作品中没有署名,也没有支付报酬。一审中,原告赵雄韬提出了15万的经济赔偿,并要求被告方登报道歉。西安中院一审判决漓江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赵雄韬当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800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赵雄韬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追究被告贾平凹的连带侵权责任,要求贾平凹跟漓江出版社共同赔偿5万元。省高院审理认为,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赵雄韬享有该幅照片的著作权,但贾平凹并非涉案图书的发行者,也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这张照片是贾平凹提供给出版社进行出版的。
审判长:涉案照片之前已经出现在公开出版物上,被控侵权照片的来源有诸多可能,上诉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或者有充分的理由足以令人确信涉案系贾平凹提供给漓江出版社,因此,上诉人关于此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法庭审理后认为,涉案照片的使用没有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造成其他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一审判决当面道歉的方式并无不当。至于原告提出的增加赔偿的请求,法院经过审理不予支持。
审判长: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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