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手观音》引官司 两个大师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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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都拿出了多组证据,并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原告冼××表示,自己在1983年4月就创作完成了作品《千手观音》陶瓷微塑挂盘,其后数十年间该作品获得多项荣誉。记者看到,由她创作的挂盘原作,将千手观音幻化出的千支手臂以米粒大小呈现出千般姿态。作为石湾陶艺中的经典题材,佛与观音本身是如如不动、平息止争的形象,然而,这个由千手观音引发的侵权纠纷却持续了二十年。
“1998年,我就曾经前往被告所在的石湾美陶厂理论,要求停止侵权。但是2013年的一天我发现,香港一家拍卖公司拍卖的千手观音挂盘,署名为廖×,后来,在佛山电视台2013年11月17日播出的《古董》栏目中,廖×女士出镜介绍该千手观音挂盘,并称为其自行创作完成。”原告表示。
“在这档节目中,被告所述时间明显晚于原告的创作时间。经比对,该拍卖作品及佛山电视台出镜所述的千手观音挂盘均与冼××女士创作的《千手观音》挂盘相同。”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明显的剽窃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且鉴于原告所创作的《千手观音》作品在业界享有较高声誉,被告的剽窃以及宣传行为给原告以及原告作品的声誉均造成了影响。
而被告代理律师则主要就被告的作品属于法人作品等进行了积极抗辩。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记者注意到,昨天前来参加旁听的人中,有数十位中青年工艺美术师、陶瓷艺术大师。“其实这类侵权纠纷非常多,但走法律途径多是在单位企业之间进行,大师个人起诉个人的还是比较少,希望这堂法律课能够带给我们一些启发。”青年陶艺家吴满炽向记者表示。
1、争议焦点:
始于20年前的纠纷,是否已超诉讼时效?
值得注意的是,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昨天,就是否已经超出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双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原告律师提出,这是一起特殊的持续侵权案件,冼××在1983年就完成了《千手观音》的创作,于1998年前往被告所在的石湾美术陶瓷厂进行交涉,此次协商后并没有予以追究。但2013年,原告发现,佛山电视台的一档栏目中,廖×出镜介绍作品为其自行创作完成。这是一种持续的侵权行为,在交涉不成的情况,原告因此提起诉讼。
但被告廖×的代理律师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廖×完成《千手观音》制作的时间是从1992年到1994年间,且被告是在石湾美术陶瓷厂山公班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内完成,并有被告的三名同事出庭作证,证明最后一件作品完成于1994年,原告应当知悉。
被告是否实施剽窃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上世纪90年代,在港澳客商的定制要求下,石湾美陶厂将该任务交给被告廖×,廖×的作品《千手观音》参考了大足石刻等资料,此外,该作品是由厂领导下发指令并提供设备、资金等,即使创作出来后也属于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并且就作品本身而言,在对原被告双方的作品进行比对后,也会发现多处细节的不同。
原告则认为,陶艺作品本身就属于手工艺品,即使是同一位作者复制同一件作品,都会出现细节上的差异。而原告的作品结合了传统的千手观音造型,融入了创作者个人理解和全新阐释,以完全不同于传统认知的手法创作完成极具个人特色的《千手观音》作品。该作品于1988年入选“佛山市首届美术作品展览”,1989年3月20日经公共刊物专列图文报告,该作品的创作过程及获奖经历均有相关照片及证书原件予以佐证。
2、业界声音:
著作权保护成“短腿”,亟待行业自律建立
佛山作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陶瓷艺术大师最多、最活跃的陶瓷产区,行业内相互模仿,甚至是一些收藏者急功近利要求陶艺家进行模仿制作的问题一直被人诟病。在佛山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陶瓷艺术分会会长潘汾淋看来,非常遗憾的是,截至目前,很多创作者都缺少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拿来主义”的作品太多。“当原作者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时,却又面临举证难的尴尬。由于观念意识、创作年代跨度等原因,相关证据都很难收集。要逐步发扬在创新中传承的氛围,建立行业自律和著作权保护的意识,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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