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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播剧《苦菜花》再起波折 亚太传媒侵权诉求被驳

日期:2009-12-21 来源: 作者:温志军 杨清惠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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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赤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电视剧《苦菜花》在日本等4个国家的著作权,后亚太传媒日本株式会社在日本播放此电视剧,被赤东文化诉至日本法院,日本法院裁定“禁止亚太传媒播放《苦菜花》”。后赤东文化在媒体上称日本法院确定亚太传媒播放《苦菜花》侵权。亚太传媒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赤东文化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赤东文化没有捏造虚假事实,不具有诋毁亚太传媒的故意,驳回亚太传媒的诉讼请求。

亚太传媒和赤东文化是分别注册于日本和中国的两家公司,赤东文化享有国产电视剧《苦菜花》在日本等4个国家的著作权,双方因亚太传媒在日本播放电视剧《苦菜花》而产生纠纷。2005年11月,基于赤东文化的请求,东京地方法院下达《临时处分裁定》,内容为:“准许债权人(赤东文化)的申诉,在债权人为债务人(亚太传媒)向法院缴付担保金150万日元后,作出处理裁定如下:禁止债务人播放电视剧《苦菜花》。”

2007年8月20日,《京华时报》刊登了《中国知识产权人起诉日本电视台侵权第一案启动—日方涉嫌侵权播中国电视剧9000集》的报道称:“据赤东文化负责人介绍,2005年,该公司发现,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日本SKYperfecTV卫星公司785频道播放了《苦菜花》剧。随后‘赤东文化’向日本电视台发出警告函,但对方并没有停止播放。为此,‘赤东文化’向东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日本785频道侵权事实成立,并向电视台下达了处分书。目前,此案已启动赔偿程序。”此后,国内多家媒体转载。

2008年3月,亚太传媒以赤东文化向媒体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其在媒体上公开致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裁定》系法院基于赤东文化的诉讼主张和提交的证据而做出的司法裁决,虽未明确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但其禁止亚太传媒为一定行为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已构成赤东文化对亚太传媒进行负面评价的合理依据和信息来源。故赤东文化的言论不属捏造虚假事实;其次,赤东文化系以一般公众的认识能力进行判断,其对《裁定》的理解和表述虽不尽准确,但并无捏造、诋毁名誉权的恶意;再次,赤东文化有证据证实其《苦菜花》享有著作权,其据此向,媒体所作的表述,既是出于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是对盗播行为的警示,内容基本属实,其行为未侵害名誉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